罗尔斯“公正制度”与阿马蒂亚·森“公正社会”的路径差异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罗尔斯“公正制度”与阿马蒂亚森“公正社会”的路径差异邵晓光;刘岩
【摘要】罗尔斯的“公正制度”是解决正义问题的一种方式,其出发点是先验的,以理性推论方式建构“公正制度”.不同的理论对“公正制度”的先验出发点的质疑,产生了理性推论方式的变化,使“公正制度”建构呈现出诸种理论样式并出现明显分歧,不可避免地显露出各种缺陷.阿马蒂亚·森的“公正社会”理论与之相对,提出了以实质自由、可行能力为目的的正义论方案,把“公正制度”作为解决正义问题的工具,以期实现正义的真正价值.
【期刊名称】《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8(046)002
【总页数】7页(P13-19)
【关键词】罗尔斯;“公正制度”;阿马蒂亚·森;“公正社会”
【作者】邵晓光;刘岩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辽宁沈阳110036;锦州市人民政府农委,辽宁锦州121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52;B82
“公正制度”(just institutions)和“公正社会”① 公正社会与社会选择理论内涵是一致的。

“社会选择程序采取的形式是从某种‘社会视角’(social point of
view)出发,根据相关人员的评价,将不同的社会状态进行排序。

”(《正义的
理念》P86)“我们有充分的理由既关注与主体相关的事物,也关注独立于主体的事物,从而在正理观的意义上对正义进行评价。

”(《正义的理念》P205)阿马
蒂亚·森对正义的社会状态的评价进行排序,得到公正社会的结论的理论,论证了
社会选择理论在公正社会中的应用,它与“公正制度”在所有可能方案中选择最优方案有很大不同。

(just society)是印度经济学理论家阿马蒂亚·森对正义理论做的区分。

他把以罗尔斯为首的自由主义的正义理论称为“公正制度”的理论,并提出“公正社会”理论作为对“公正制度”理论的修正理论。

之所以做出这样的修正,是因为“公正制度”在指向正义的时候把重点放在了对“基本品”的分配上,例如,罗尔斯对“基本品”的分配是全面的,他坚持的原则是,人们必须服从两个正义原则,人们也只能选择这两个原则才能实现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

他的理论前提是“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

罗尔斯是在汲取之前的理论中“自然状态”“战争状态”“社会状态”的先验部分之后提出来的,对这个前提的赞同和反对以及不同切入角度,使他之后的理论在推理过程中出现了不同的向度,由此也产生了当代自由主义正义理论的诸多分歧。

既然是理性推论使然,现代正义理论的结论也就都是立足于对罗尔斯建构正义制度批判而得来的,没有过多涉及社会现实的具体的非正义问题。

所以,他们更多的是保证制度的正义性,在解决正义事实上缺乏更多的灵活性,不可避免地使非正义现实成为制度建构下的常态。

阿马蒂亚·森的“公正社会”理论把人的实质自由作为目的,发挥全体成员的“可行能力”,并把“公正制度”作为实现目的的工具之一,从而避开了他们之间的分歧和矛盾,弥补了“公正制度”的缺陷。

一、“公正制度”与“公正社会”的分歧
对于正义的制度性解决方案是在先验假设的基础上做出的。

从霍布斯、卢梭、洛克对“自然状态”的各样假设开始就为正义方案预设了路径,他们把现实问题作为修
正的目标,但是往往不把目标的着眼点放在具体的行动合理性上。

即使到了罗尔斯以及之后对正义问题的阐述也都放在了理智思考之上,为摆脱一种制度模式中的非正义,而建构新的社会结构,以期从政治和制度上纠正这种非正义。

他们对现实问题的关照体现在理性反思和新制度的设计上,把眼光盯住某个先验的前提基础,因基础的各异也就造成了制度设计方案的设计结构各异,分歧也就不可避免,不能达成一致。

所以,“公正制度”的历史中还没有出现过一种能够成为普遍适用的制度结构。

公正制度的分歧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

亚里士多德曾认为,法或国家制度是正义的重要保证,它就像一条绳子在人的私利之间拉伸,使多数人即不富裕也不贫穷。

不同的社会制度对待正义的态度也是不同的,君主制、寡头制和民主制是以执政人数多少确定制度的性质,不同性质的制度都有其合理性。

但是制度的好坏不能以执政人数多少作为前提,即使人数再多,只要是贵族执政那么它就是坏制度,所以他主张民主制是中庸的制度,也是最好的制度。

他的主张与君主制、寡头制的主张是存在分歧的。

这种分歧到近现代产生了变化,它已经不再是争论民主制与其他制度之间正义性的问题,而是民主制度下的不同主张的正义性问题。

罗尔斯主张建构良序社会,需要制度性保障。

他的制度是遵循平等的自由权利原则、机会均等和差别原则,为保证制度能够按照这两个原则建立一个基本的社会结构,以“原初状态”下订立的契约作为制度和“法”的依据。

这种契约与霍布斯、卢梭的契约有所不同,罗尔斯的契约是假定在“无知之幕”下设定的,而前者是在战争状态和自然状态下订立的契约。

实际上他们都有共同的特征就是先验假设为基础提出的,因为这些假设都“受先验客观性法则的限制”〔1〕。

德沃金和诺奇克批判罗尔斯的理论,认为他的理论从基础上就有问题,并带来了制度建构的问题。

德沃金用“保险”制度代替了无知之幕,以预防性措施代替乌托邦的前提设定。

他认为,我们不能忽视人与人能力上的差异,如果一开始就排除这种差异必然导致后续制度性安排的困难。

所以用保险制度给那些身体残疾或能力低下的人以补偿,使其与能力强大的人具有相同的参与社会的机会,但他的理论例证假设的无人岛,还是具有先验性质的。

诺奇克与洛克的出发点是一致的,是从权利的自然性开始,即自然权利是人先验拥有的,并不需要任何人赋予,所以要考虑权利安排国家的权力运行制度结构。

根据先验的自然权利分配财产是诺奇克理论的重要部分,但是他不同于罗尔斯式先验状态的出发点。

哈耶克进一步提出,应该把正义交由市场决定,以自由的市场秩序纠正制度的非正义。

如果一个社会按照成员自己的品行组织在一起,制定自己的规则,以规则规定的方式领取报酬,那么这种报酬并不以“定额”形式发放,而是根据市场秩序的变化发放,就会建立起正义的秩序。

他把权力交给了市场,由“人格化权力机构去处理”个人所得份额,这个份额是存在差异的,虽然财富存在差异,作为平等的成员不能把分配的权力交给有利于“指导个人努力方向的非价格机制去运作”〔2〕。

实际上,他的正义是由“市场秩序”分配的,这个“秩序”是另一种制度性安排,只是这个制度认可了市场中人们自然形成合力的合法性,规定了“组织成员”不能行动的范围。

公正制度的安排各有其合理性,互相指责的缺陷也都真实存在。

以上具有代表性的制度形式都在回答着同一个问题,即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正义的制度。

由于其论证的前提不同,所产生的过程和后果也截然不同。

阿马蒂亚·森认为关于“公正制度”
的分歧可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关于“什么的”分歧。

制度式的正义者把分配正义作为自己的理论主张,以分配“基本品”作为追求平等的目标,而且关于“什么”不能达到一致,分歧很大;另一方面是关于“为什么”的分歧。

人作为正义追求的目的始终在理论中占有绝对地位,从弱势的最不利者到残疾者,以及现实利益占有者与贫穷者之间存在着各种理解。

他们把人的“可行能力”与制度相结合,在指向人本身的过程中产生了对不同人的不同指向分歧。

所以阿马蒂亚·森质问,“为什么每一个善于正义的主要理论都试图在某一基本层面上(“基本”是对于每
一种理论而言的)视人人为平等。

”〔3〕而不能是全体人的全部基本层面的正义呢?
首先,关于“什么的”正义的分歧。

自由主义主张的正义是关于某一“基本品”的平等分配,当代自由主义中,罗尔斯与德沃金有很大不同。

罗尔斯对于社会中最不利者关注的意义是,怎样使利益不公正事实得到纠正,把“机会”和“自由权利”均等分配给不利者,并以不利者得到的利益多少判断制度的公正性。

他最终把“利益”作为判断正义的标准,把制度作为判断正义的载体。

德沃金认为他的判断标准没有考虑全体人的因素,应该把“人格资源”“价格资源”“机会成本”结合起来作为衡量的尺度,纠正罗尔斯正义两个原则的出发点——“原初状态”和“无知
之幕”的缺陷,为再分配提供实质性的保证。

分配基本品是自由主义解决正义问题的基本方式,看似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但陷入了无限制的制度建构纷争中。

功利主义是这一分歧的始作俑者。

当代功利主义者詹姆斯·米德承诺提出“效用均等”,
但他无法将其作为一种制度结构而充实到现实中来。

罗尔斯称功利主义无法做到“效用平均”,当他们追求效用最大化时,必然会抛弃一部分人的利益。

阿马蒂亚·森也认为,效用最大化的前提是每个人都是“同质”的,只是他们不会关心如
何分配“功效”〔4〕。

所以功利主义在排斥基本品分配时,也使自己远离了平等的意义。

但是从阿马蒂亚·森认定的“同质”性前提可知,它的效用均等也是一种“基本品”,只是功利主义只考虑了“效用”而忽视了“同质”性前提。

这些理论中每个“基本品”的分配的内容都是不同的,他们中任何一个,“无论是经济优势、资源、效用,还是生活质量或是可行能力,哪一个方面都不能代表平等全部内涵。

”〔5〕
其次,关于“为什么”正义的分歧。

“什么的”正义针对的是基本品的分配,但是我们需要正义的目的是什么?是能力还是自由?从自由主义正义的目的看,他们关注社会成员中可行能力不同的人是否得到了应该有的自由。

自由主义者给予最不利
者机会平等的设计方案无疑可以被视为正义的制度原则,可是它的结果可能产生新的不平等,所以这种设计就与它的终极目标产生背离。

古典自由主义者自认为虽然关心正义,但不应该直接关心正义问题,应该关心人的自然赋予的权利,在立宪民主制中体现人的自由,并把它作为社会生活的目标。

这里的目标并不是罗尔斯式的政治自由主义,而是更接近于直接为了人的目的,所以古典自由主义者在用词上避开政治自由而是“用‘公民自由’(civil liberty)一词,但为了不与所谓‘政治自由’(political liberty)混淆,还是不用为好。

”〔6〕也就是他们的正义的终极目的是公民的自由和公民的自由的能力。

诺奇克更是在公民资格问题上有自己的观点,认为“持有正义的资格观念不做任何支持平等、其他总体最终状态或模式化的推定。

”〔7〕但他又认为只要不侵犯“任何人的资格”就可以提出一种正义的要求,同时他也认为这适用于非正义的情况。

所以他的观点并不是从分配物品出发的,而是人的正义的资格。

由此看来,古典自由主义与新自由主义对待正义的目的上是有分歧的。

二、“公正制度”与“公正社会”分歧的原因及其缺陷
对于“公正制度”分歧的原因不外乎有三个:一是对利益合法性的不同理解。

公正制度的直接形式就是分配正义。

他们认为善是具有多样性的,与共同性是相反的,但是这种多样性的善也需要“共同性”的帮助和协调。

也就是个体权利或利益(它们都是多样性的善)的合法性需要追溯,并得到普遍的“共同性”的确认。

它是理智反思造成的,那么它的普遍性或共同性也是主观的,尽管具有客观性,可是不同人对普遍性的理解也不尽相同。

从公正制度的角度看分配正义,一种理论只从一个利益群体或某个与人相关的概念出发,进而关照整体的正义,纠正现实制度的非正义,但有时会因为过于关心出发点而使制度具有多种倾向性;二是为正义而行动的内在依据的不同。

机会均等是使所有人都在同等条件下开始行动,把这些行动的条件推理到内在性之中,就会涉及人的权利、自由的平等和正义问题,也就是为这些
所谓的“人的同行条件”找根据,再反向推理,当从无限的“根据”变成有限的自由的时候,就在人与人之间建立起了关于以“自由”为主题的均衡关系,也为行动找到合法性。

但是行动与“自由”主题之间也存在不同的过渡途径,这就造成了正义行动的内在依据的分歧;三是行动的外部条件侧重点不同。

人的不同需求、生理特征以及不同的环境,怎样实现分配的正义,实现同样的“机会”?有人提出照顾不同的人就要为不同的人提供不同的社会保障,也有人提出直接面对最不利者,更有忽略人的差异而只关心整个社会和制度效用最大化的。

外部条件的多样性带来的是解决具体问题的制度设计的千差万别。

正义制度设计与对现实制度纠正之间存在历史时间间隔,这就使分歧各异的理论合理性与理论缺陷同时存在。

在古希腊城邦政治中就已经把利益与正义联系起来了。

柏拉图认为,“每个人生来都把私利当作善来追求,只是在法律的制约下才被迫尊重他人的平等权利。

”〔8〕人的天性是利己性,它破坏自然的平衡状态,所以城邦政治无法回避“私利”对公共事务的破坏。

建立法的目的就是要保证人与人之间品质、财富、权利的平等正义。

亚里士多德也把正义看成政治制度最重要的内容。

他指出不同政治制度有不同的正义观念,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都是为自身的利益维护着制度的合理性,但是,平民主义者是从人的“出身相等”出发,寡头主义者是从人的“财富不等”出发确定利益的平等或不平等。

由此出发决定了他们分别为城邦“共同的优良生活”做出贡献的大小不同,就此分配相应的利益,即使是平民政体因贡献不同,分配的利益也是不同的〔9〕。

按物品多少分配利益还是直接平均分配利益?这与贡献、财富、出身、德性分不开,缺少它们就不能称为正义。

但是利益分配反馈到贡献、财富、出身、德性上面又会形成新的非正义,这些东西被阿马蒂亚·森称之为“基本品”,“基本品”就是利益本身,它们不能解释分配
的正义性。

人们把利益与权利、自由,甚至道德联系起来,试图为分配正义找到一个可以依赖的依据。

他们把权利上升到内在的高度,为保护利益给出了根源性的说
明——权利是天赋的,权利的平等就必然带来利益的平等。

由此开始,有人认为平等应该是自然状态,也有人认为人的行为改变了自然状态,现实的不平等使天赋权利的平等观念发生改变,所以要从其他角度思考权利问题。

如洛克在论证财产权利的时候认为,人们对于不平等并不在乎,是由于“劳动占有”使人相信劳动的结果是公平的。

人们也认为某些不平等与己无关,“金银与衣食车马相比”衣食对人的用处更大,而人们觉得金银没有太大的用处,只是人们都同意把它作为货币的时候才认为它有价值。

对于劳动、土地,人们也并不关心不平等的占有,而同意那种不平等的来源或占有是公平的〔10〕。

不平等并不是社会的产物,而是劳动价值赋予了这个不平等的公正性,劳动赋予了不平等以合法性。

这种合法性是人们的“事不关己”而同意的,是在同意劳动的合理性之后,通过国家法律的形式界定“金银作为一种价值”成为可以使用的货币,以此规定了劳动获得的财产权,“以成文宪法加以确定”〔11〕。

货币的出现加剧了不平等,但是货币也为后来的平等分配提供了理性工具。

因此从“内在高度”解释正义也是存在差异的,它也同样指向“公正制度”而表现出他们的分歧。

卢梭在洛克理解的基础上认为,“私有制给人带来的是伤害”,劳动下的私有制是不平等的制造者。

人们种植土地,收获庄稼,让人恐惧的森林变成可以灌溉的田野,灌溉劳动使人付出的是血汗,随着它们生长的是因劳动而带来的“奴役和悲伤”〔12〕。

经劳动产生的财产权利形式是私有制,这种制度与平等的制度之间又存在着不可调和的分歧。

因利益而做出的分配也是外在的行动的推动下完成的。

当内在的自由和权利能够成为自我外在实践的标准时,外在的行动就产生了,即行动是自我的实践行为,一旦外在的实践行为被侵犯,内在的自由和权利就被侵犯了。

康德在对自我外在化的解释中认为,从我的心中可以想着去侵犯他人的权利,但是在你这样想的时候并没有这样做,因为可能他人的自由与“我”无关,更主要的是“我”把自由权利的实现作为一种责任,不但要在心中想,而且要在实践的行动中把它作为“行动准则”
〔13〕。

所以,自我的责任与做出的行动虽然因“准则”而具有客观性,但仍然
不能保证做出的行动具有唯一性,如果具有唯一性,那么现实性与纯粹性之间这对矛盾也就不存在了。

把利益分配理论的分歧推导到自我行动上,是因为自我行动具有不可预知性和多样性,即某个利益分配理论不可能成为未来的某种独一无二的理性,它是多种理论交叉产生的多样行动实践。

从外在行动上可以使个人和社会正义得到根源性的理解,但外在利益分配问题还是得不到根本的解决,只要出现一种理论解释就会有另一种解释与之对立。

如功利主义虽然解决外在的总和利益的问题却忽视平等,也就更不用说它的根源性了。

但是它对正义问题还是有所涉及,他们认为“在平等这一点上正义的理念更加因人而异,并始终根据利益原则来调整这种差异。

每个都造成平等是正义的体现,然而当他认为利益需要不平等时就又另当别论了。

要求正义应当平等保护所有人权利的人往往就是那些自身拥有最不平等权利的人。

”〔14〕他们认为,利益的重要性使正义中的平等不能成为首先要考虑问题,而只能根据利益的需要确定。

虽然正义被利益绑架,但是“平等因人而异”的说法却可以成为“公正制度”分歧的有力说明。

公正制度尽管不可缺少,但是它的缺陷同样明显。

一是“只关心公正制度”。

有人说罗尔斯的正义论“过于模式化,并过度简化了许多甚为复杂的大问题,即如何把公正原则的运作与人们的实际行为结合起来,而这正是对社会公正进行实践理性思考的核心”〔15〕,正义原则与现实的正义相遇的时候,他更关心正义原则而忽
视实际行为会给正义实践带来的结果。

二是只关注正义的先验主义方案。

他们为建构一种正义的制度结构而不得不极力追求逻辑推理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先验主义的推理方式就成为他们首先采用的方法,这种方法的缺陷是,尽管观照了现实不公正现象,但会把精力放在对其他先验理论制度建构的批判上,使自身成为更加完备的正义论,“模式推理”和比较成为常用的方法,与“公正社会”的现实结合较少。

三是公正制度只适合于既定政体。

罗尔斯认为任何人都出生于既有社会,那么他就
要接受既有社会制度现实,他的公正性行为以及建构公正的制度都是在既有制度形成的“民族国家”框架下所做的。

罗尔斯虽然后来也解释了代际和“万民法”中所涉问题,但是从根本上说,“公正制度”的理论都没有跑到“民族国家”之外去,没有成为解决全球正义的制度。

可以说,“公正制度”对正义的狭隘理解使人们看不清走向“公正社会”的现实结合点在哪里。

三、“公正制度”与“公正社会”路径差异的互补
正义与制度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公正制度”的建构方式是解决正义问题的最直接的方式,这种方式虽然从保护利益出发,为了人的自由、平等、权利的目的而把主要精力集中在社会制度上,但它的缺陷被另一个自由主义者阿马蒂亚·森所看到,并提出了“公正社会”的正义理论,他把正义与生活方式联系在一起,认为“公正最终是与人们的生活方式相关,而并非仅仅与周遭的制度有关。

许多主流的公正理论却用大量的笔墨关注如何建立‘公正制度’(just institutions),而行为特征只是被赋予了派生和辅助的功能。

”〔16〕人们在生活中的行为与正义直接相关,与制度的联系只是其中一部分,制度有两个方向性的作用,一是限制人的行为,另一是限制人的不行为。

当它限制人的行为时,人就只能朝向制度所设计方向前进而不能自由从事其他的活动。

限制性的制度把自由和权利仅仅作为实现制度的一种手段,忽视了这些概念由内在向外在过渡时所体现出的实质内容,或者更一般地说,限制性的制度没有照顾实质自由。

当制度限制人的不行为时,人们可以选择制度禁止之外的范围任意活动,它更接近于阿马蒂亚·森的“公正社会”理论,它给个人实质自由留下了更大的空间,只是它的目的仍然在制度本身,人的生活行为不能触及制度禁止的内容。

“公正社会”理论对“公正制度”做了修正,它不否认制度在正义中的作用,但它把目的放在了人对社会生活的自由选择的行为上,它涉及实质自由、可行能力、生活条件。

“公正社会”在与“公正制度”的比较中已经把人的自由包括其中。

如果只是把自。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