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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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
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湘政发[2006]4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03.13
【实施日期】2006.03.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政发[2006]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的认定和管理
(一)对本省居民且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特别困难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5.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二)《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
1.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手续的人员;
2.《通知》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
3.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再就业优惠证》按劳动保障部统一的式样,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免费发放,其工本费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湖南省〈再就业优惠证〉核发管理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制定。

(四)《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

下岗失业人员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实现再就业后,各政策执行部门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

(五)《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检制度,未进行年检或年检被注销的不能继续享受扶持政策。

对2005年12月底以前已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和个人,各地要进行复核,对符合继续享受扶持政策条件的,按本通知规定做好与新政策的衔接工作。

二、关于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扶持
(六)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可凭《再就业优惠证》和税务部门规定的相关材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减免。

税收减免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其当年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
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应缴纳税款小于8000元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8000元的扣减8000元。

税收减免操作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劳动保障厅制定。

对持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的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没有设定最低标准的,按现行标准的50%收取。

坚决纠正各种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

严禁各级管理执法机构借管理服务之名,向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集资、摊派,或强行推销包括报刊在内的商品服务等。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与标准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公布,经营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物价局公布。

以上各项税费减免政策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七)对持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

对持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贷款展期不贴息)。

对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微利项目是指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和暴利项目外的所有项目。

大力推进创建信用社区和创业培训工作。

对信用社区内或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且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申请小额贷款,可免除反担保手续。

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办法由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财政厅和省劳动保障厅制定。

(八)各地要通过帮助灵活就业人员提高收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等措施,促进灵活就业人员稳定就业。

持证人员灵活就业后,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项目为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社会保险
补贴标准和具体操作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制定。

(九)各地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部门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在城市规划建设、建立商贸市场时,要为下岗失业人员适当安排经营场所。

在整顿市容市貌时,要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帮助解决好再就业者的经营场地问题。

有条件的地区,可为下岗失业人员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场所,鼓励他们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公示办事程序,提供相关政策咨询和创业培训服务。

要简化审批程序,明确办理各项手续的具体时限。

工商、税务、银信、劳动保障等部门和单位要设立w珸专门服务窗口,分别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小额贷款、求职登记、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和其他有关手续等服务。

三、关于对企业吸纳持证人员的扶持
(十一)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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