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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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登记制度】医疗废物交接登记制度
1、各科室保洁工人负责医疗垃圾的收集工作,感染性废物放入黄色垃圾袋
内、损伤性废物放入利器盒内,不得随意取出。
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并在医疗废物包装袋、容器外表面粘贴警示标识,标明医疗垃圾产生科室和产生日期。
然后填写医疗废弃物收集运送登记本并签名。
2、负责医疗废物收集的工作人员每天2次到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收集医疗废物,并通过医疗废物专用电梯和专门的路线运送至院医疗废物暂存地点。
收集时应核对科室医疗废弃物收集运送登记的数量与实物是否一致、是否密封、有无粘贴警示标识等并在交接本上签名。
如不符合要求不得转运。
3、院医疗废物暂时储存地点实行专人负责制。
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管理的要求存放,在医疗废物储存过程应当严防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
院医疗废物暂时储存地点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交接制度,认真与市政府指定的“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单位”工人进行交接并做好登记,且登记资料需保存3年。
4、严禁回收买卖医疗废物,一旦发现将按有关法规给予严肃处理。
【医疗废物登记制度】医疗废物处置职业安全防护制度
1、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应掌握国家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严格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医院医疗废物处理操作规范》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掌握正确操作方法和操作程序,减少或杜绝意外事故发生。
3、在执行医疗废物处理工作时应做好职业防护,穿工作服、戴长橡胶手套、穿长筒胶靴、戴口罩、帽子。
医疗废物处理完成后立即按六步洗手法清洗双手。
4、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储存过程应当严防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一旦泄露应及时更换盛放容器,并对污染区域彻底消毒处理。
5、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储存及处置过程中应注意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如不慎发生刺伤、擦伤等须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根据伤员情况进行预防接种。
6、发生医疗废物职业暴露后的工作人员在接受预防性治疗前应留取血样进行相关抗原、抗体的检查,并向感染管理科报告备案,感染管理科应做好详细的登记工作。
7、从事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受到健康损害。
【医疗废物登记制度】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工作制度
1. 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
装物或者容器内(附1)。
2. 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3. 对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
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
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4. 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管理,在医务部、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指导下,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5. 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的处置同(4)。
6. 批量的含汞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处置同(4)。
7. 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标本及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
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8. 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9. 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医疗废物登记制度】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制度
①感染性医疗废物、损伤性医疗废物、病理性医疗废物等需要焚烧的医疗废物必须交迎园医院由市废物处理部门集中处置。
②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相关的废物管理,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⑧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交嘉定区环保局指定的废物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置。
④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如细胞毒药物,必须由科主任批准,交嘉定区废物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置。
⑤放射性废物必须按有关规定专人负责处理并有记录。
⑥隔离的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传染性的呕吐物、分泌物等排泄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消毒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⑦禁止任何科室及其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违者扣 5000 元的超劳补贴。
因科室管理不当造成医疗废物流失扣 2000 元的超劳补贴。
【医疗废物登记制度】医疗废物事故报告制度
①一旦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其工作人员特别是负责医疗废物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工作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立即向感染管理科报告,感染管理科在 48 小时内向区卫生局、环保局、医院应急事故小组报告。
调查处理结束后,必须将调查处理结果向市卫生局、环保局、医院应急事故小组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其简要经过; (2) 泄露、散落医疗废物的类别和数量、受污染的原因及医疗废物产生的科室: (3) 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已造成的危害和潜在影响; (4) 已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和处理结果。
②发生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⑧当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人员伤亡或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 2 小时内向区政府、卫生局报告,并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④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被医疗废物污染或损伤时,在采取紧急处理措施的同时立即向感染管理科报告。
【医疗废物登记制度】医疗废物交接制度
①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应当对收集的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
登记资料保存三年以上。
②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在接收医疗废物时,应外观检查医疗废物的包装与标识,并盛装于周转箱内或桶内,不得打开包装袋取出医疗废物。
对包装破损、包装外表污染时应当重新包装。
对拒不按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包装的,运送人员应当立即向感染管理人员报告。
③实行危险废物转移登记本,嘉定区卫生局指定的迎园医院的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和我院医疗废物管理人员交接时共同填写,保存时间为五年。
④建立填报医疗废物产生的年报表,并于每年一月份向环保局报送上一年度产生的医疗废物年报表。
【医疗废物登记制度】医疗废物突发事故应急处理制度
①在收集转运医疗废物当中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溢出、散落时,转运人员立即向医院急救事故小组报告,必要时和区应急联动中心联系,以取得他们的支持。
感染管理人员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
②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程度。
③感染管理人员尽快组织有关人员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④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要尽量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及现场其他人员和环境的影响
⑤转运人员对泄漏、溢出、散落的医疗废物迅速进行收集、清理和消毒处
理。
对于液体溢出物采用木屑等吸附材料吸收处理。
并对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必要时封锁污染区,以防扩大污染。
⑥清理人员在进行清理时必须穿防护服、戴手套和口罩、穿靴子等防护用品,清理工作结束后,用具和防护用品均须进行消毒处理。
⑦如果在操作中清理人员的身体 ( 皮肤 ) 不慎受到伤害,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更换防护用品,受污染皮肤部位用 0.25 %过氧乙酸擦拭 3 分钟后洗澡,必要时接受医护技术的救治。
⑧清洁人员必须对污染的现场地面用 0.1 — 0.2 %的含氯消毒液进行喷洒、擦地消毒和清洁处理,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⑨感染管理科必须向院应急事故小组,卫生局、环保局报告事故发生情况,事
故处理完毕后,要写出书面报告交给院应急事故小组、卫生局、环保局。
报告的内容包括: (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其简要经过, (2) 泄露散落医疗废物的类别和数量、受污染的原因及医疗废物产生科室, (3) 医疗废物泄露、散露已造成的危害和潜在影响, (4) 已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和处理结果。
⑩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万一被医疗废物污染或刺伤时,立即向感染管理科报告,
根据不同的处理方法进行相应的处理措施,必要时接受医护技术救治,进行体格检查,防治传染疾病。
医疗废物卫生安全防护制度
①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机构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各项工作要求及安全防护知识。
②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执行。
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医疗废物的人员要有严格的防护措施,要穿工作服、戴手套、工作帽、口罩、
③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每次运送或贮存结束后立即进行手清洗和消毒。
④要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⑤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处禁止吸烟及饮食,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⑥每日对运送车辆及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对暂时贮存处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⑦在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医疗废物过程中,要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的发生。
要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⑧定期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⑨感染管理科经常对卫生安全防护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等工作。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规定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移交、运送、
处置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医疗废物,是指下列废物:
(一)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在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和其他与医疗相关的活动
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包括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
(二)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生活
垃圾。
【医疗废物处置制度】医疗废物产生单位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是指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与医疗相关的科研等活动中产生医疗废物的下列单位:
(一)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卫生所、血液中心、疾病控制中心;
(二)保健、预防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三)医学教学和医学科研机构;
(四)在相关活动中产生医疗废物的其他机构。
【医疗废物处置制度】医疗废物处置
市、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区公安、城管执法、交通、药品监督、计划生育、农牧、科技、工商、商贸、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卫生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互相告知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协作配合有关重大执法活动,互相通报和告知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其他有关决定和需要协同配合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医疗
废物收集、移交、运送、贮存、集中处置和监督管理的责任制度,切实保证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集中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相关管理工作人员采取相应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确保工作人员的人体健康安全。
【医疗废物处置制度】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贮存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贮存。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收集和贮存医疗废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本单位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和收集地点,必须设有分类收集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二)盛装医疗废物必须使用专用包装物和容器,装入医疗废物不得超过包装物和容器容量的四分之三,包装物和容器的封口必须紧实、严密;
(三)医疗废物包装物和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必须对被污染的外表面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四)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和容器外表面,必须有警示标识并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必须标明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和医疗废物类别及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等内容;
(五)必须由专人收集和贮存并有专人负责。
【医疗废物处置制度】分类贮存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分类贮存医疗废物:
(一)建立固定的分散收集地点和暂时集中贮存地点,配置必须的贮存设施和设备;
(二)分散收集地点和暂时集中贮存地点与其他医疗和生活设施相隔离,贮存设施和设备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三)对贮存设施和设备每天进行一次消毒和清洁,医疗废物移交后立即对贮存地点、设施和设备进行消毒和清洁;
(四)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两天;
(五)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处置制度】移交和运送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内部移交和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由专人负责,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进行;
(二)医疗废物产生地点每个工作班次内产生的医疗废物,必须在本班次内移交给分散收集地点;分散收集地点收集的医疗废物,必须在本工作日内运送至暂时集中贮存地点;
(三)包装物和容器及其标识、标签和封口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四)必须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包装物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或者扩散,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人体;
(五)当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必须对运送工具进行清洁和消毒;
(六)必须有移交和运送记录。
【医疗废物处置制度】移交和运送医疗废物禁止行为
(一)在分散收集地点和暂时集中贮存地点以外的其他地点倾倒或者
堆放医疗废物;
(二)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三)有可能造成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或者直接接触人体的其他行为。
【医疗废物处置制度】医疗废物的移交和运送
第十七条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将医疗废物统一移交给医疗
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集中处置。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根据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的规模及其
产生医疗废物的数量,每两天到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接收一次医疗废物;但对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急性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感染性医疗废物和设有住院病床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在产生的当天进行移交和接收。
移交和接收医疗废物的具体时间,由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书面约定,并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接收和运送人员在接收医
疗废物时,应当检查医疗废物的包装物、容器和标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盛装于周转箱内,但不得打开包装取出医疗废物;对不符合包装和标识要求或者未盛装于周转箱内的医疗废物,应当要求医疗废物产生单位重新包装、标识并盛装于周转箱内;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使医疗废物的包装、标识和盛装达到规定要求。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因医疗废物的包装、标识和盛装发生争议时,应当首先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医疗废物的安全,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
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决定。
第十九条移交、接收和运送医疗废物,实行医疗废物转移运送计划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医疗废物转移运送计划由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医疗废物集中处
置单位分别申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医
疗废物转移运送计划,采用格式《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交、接医疗废物;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或者运送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报批医疗废物转移运送计划。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一式两份,每月一张,由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交、接人员在交、接时共同填写,分别保存,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
【医疗废物处置制度】不符合包装规定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不得运送不符合包装规定的下列医疗废物:
(一)无包装的;
(二)仅用专用塑料袋、利器盒密封包装的;
(三)仅用周转箱(桶)盛装而未采用专用包装物分类包装的;
(四)采用其他可能造成污染或者可能造成散落、泄露的方式包装的。
【医疗废物处置制度】关于清洗和消毒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医疗废物运送车辆和专用工具及时进行清洗和消毒:
(一)必须设置专用清洗场所,专用清洗场所必须设置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收集和消毒处理设施;
(二)医疗废物运送车辆和专用工具必须在专用清洗场所进行清洗和消毒;
(三)运送车辆平时至少每两天整体清洗一次,车厢内壁或外表面被污染时必须立即进行清洗和消毒;
(四)运送车辆每次运送医疗废物后,必须对车厢内壁进行清洗和消毒,喷洒消毒液后至少密封30分钟;
(五)可以重复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专用周转箱,每次运送医疗废物后必须进行清洗和消毒;
(六)未经清洗、消毒并晾干的车辆,不得再次投入使用。
禁止在公用车辆清洗场所清洗医疗废物运送车辆和专用工具。
【医疗废物处置制度】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二十四条医疗废物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统一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置。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方案,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近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医疗废物的接收时间和接收方式;
(三)医疗废物的运力状况、运送方式、运送路线和保障措施;
(四)医疗废物运送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预案;
(五)医疗废物的贮存设施、贮存方式、贮存期限和保障措施;
(六)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设备、处置方式和保障措施;
(七)医疗废物的运送、贮存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
(八)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在本单位的出入口和医疗废物贮存设施、处置场所等处,设置符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要求的警示标志,并在划定的边界设置隔离围护设施,防止无关人员和动物进入。
【医疗废物处置制度】医疗废物实行集中焚烧注意事项
医疗废物实行集中焚烧处置的,必须使用医疗废物焚烧炉,焚烧炉的处理能力和其他条件必须符合《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规定的标准和相关的职业及安全标准,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确保医疗废物包装物不被损坏的自动投料装置;
(二)设有温度自动控制及超温安全保护装置;
(三)设有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监测记录系统的数据传输符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信息管理系统通讯协议;
(四)设有确保医疗废物不能绕过正常焚烧程序的控制系统。
医疗废物经焚烧处置后产生的最终残余物,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