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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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国家⿎励⼟地整理。

县、乡(镇)⼈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地利⽤总体规划,对⽥、⽔、路、林、村综合整治,提⾼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积,改善农业⽣产条件和⽣态环境。

地⽅各级⼈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释义】本条是关于⼟地整理的规定。

⼀、⼟地整理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法、德等国家较早开始⼟地整理的实践,1953年,联邦德国在以前有关⼟地整理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制订并颁布了第⼀部《⼟地整理法》,之后,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借鉴引⽤先进的⼟地整理经验。

德国、法国、俄国、加拿⼤等国,将调整⼟地利⽤结构和⼟地关系,实现⼟地利⽤规划⽬标的实现过程,称为⼟地整理;⽇本称为⼟地整治或整备;韩国称为⼟地调整;我国台湾地区称为⼟地重划。

名称虽然不同,但⼟地整理的主要内容基本相同,其中德国和台湾地区的⼟地整理有代表性。

德国⼟地整理在⼗九世纪及以前时期,主要内容是针对农地分散、零碎,实施集中的措施,以改善农业⽣产经营条件。

⼆⼗世纪30年代,结合基础设施的公共事业建设开展⼟地整理。

到70年代,德国⼟地整理的内容⼜增加了景观和环境保护,通过⼟地整理追求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统⼀和协调。

1958年,我国台湾地区⾸先在台南县试验农地重划,历时8个⽉完成,实现了重划区域内⽔利改良、渠系和道路完善、地块集中的⽬的,⼟地⾯貌和环境⼤为改观,农产品⽣产增加30%左右,并且还⼤⼤降低了⽣产成本。

此后,⼟地整理在全区推开,1962~1995年共整理农地累计40万公顷,并形成了农地和都市⼟地整理的体系。

⼆、在我国,⼟地整理的雏形很早以前就出现了。

本世纪初,制订有“⼟地整理章程”。

新中国成⽴后,进⾏了多次以基本农⽥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地整理。

改⾰开放后,特别是近⼏年,⼀些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借鉴国内外经验,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了⼟地整理活动。

上海、天津、江苏、浙江、⼭东、湖北、河南、安徽等省出现了⼟地整理好的典型。

从各地实践经验看,通过对⽥、⽔、路、林、村等实⾏综合整治,增加了耕地⾯积,提⾼了耕地质量,改善了农村⽣产、⽣活条件和环境,降低了农业⽣产成本,增加了农民收⼊,促进了农村社会、经济全⾯发展。

实践证明,⼟地整理是⼀项见效快、质量⾼、投⼊少的系统⼯程,是增加有效耕地⾯积的主要途径。

据有关⽅⾯初步预测,今后15年,只要领导重视,严格管理和指导,并增加投⼊,通过⼟地整理,全国⾄少可增加耕地1亿多亩。

⼟地整理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重要途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步加强⼟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对⼟地整理采取⿎励的态度,明确指出:“积极推进⼟地整理,搞好⼟地建设。

各地要⼤⼒总结和推⼴⼟地整理的经验、按照⼟地利⽤总体规划的要求,通过对⽥、⽔、路、林、村进⾏综合整治,搞好⼟地建设,提⾼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积,改善农业⽣产条件和环境”。

为此,这次修改《⼟地管理法》,增加了本条的规定。

三、本条第⼀款是关于⼟地整理内容的规定。

⼟地整理的内容是随着⼀个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变化的。

根据我国国情,现阶段我国⼟地整理的重点是按照⼟地利⽤总体规划的要求,通过对⽥、⽔、路、林、村进⾏综合整治,搞好⼟地建设,提⾼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积,改善农业⽣产条件和环境。

需要说明的是,⼟地整理的内容虽然包含了以往的⼟地平整、农⽥⽔利基本建设、低产⽥改造等.但⼜不等同于这些⼯作。

⼟地整理的内涵更加丰富,层次更⾼,⾸先,⼟地整理不是简单地对某⼀地块采取单项的治理措施,⽽是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按照⼟地利⽤总体规划,综合体现农、林、⽔、村镇建设、环境保护等要求,重新安排河⼭、建设美丽家园的⼀个综合性事业;其次,它不是单纯地增加可利⽤⼟地的⾯积,⽽是要提⾼⼟地的质量,提⾼⼟地的使⽤效率和产出率;第三,它不是简单地增加对⼟地的投⼊,⽽是要讲求投⼊产出,形成良性运⾏机制。

⼟地整理是经济社会发展到⼀定阶段,对⼟地利⽤在⼴度、深度和空间配置⽅式上提出的新要求,是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上的,与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式转变的客观要求紧密结合。

⼟地整理的程序应当按照以下⼏个步骤进⾏:
1.选择⼟地整理区域。

包括分析⼟地整理的潜⼒,准备⼟地整理的资⾦和技术条件,确定⼟地整理的⽬标和要求。

经与初选区域有关单位、个⼈充分协调,取得理解和⽀持后,选定开展⼟地整理的区域,并予以公告。

2.进⾏⼟地整理规划和设计。

根据选定区域的⼟地利⽤总体规划的原则要求,编制实施⼟地整理规划设计,并经⼴泛征求⼟地整理参与者的意见,修改完善规划和设计后,申请批准。

3.通过法律程序批准⼟地整理实施。

根据法律或者政策性规定,通过⼀定的法律程序,审查⼟地整理规划设计,经批准的,向社会公告后才准许其实施。

4.组织⼟地整理实施,按照批准的⼟地整理规划和设计,在区域内动员⼈⼒、物⼒、财⼒,开展⼟地整理活动。

⼟地整理实施通过调查和测量确定权属,进⾏⼯程建设,经过⼟地评估并重新配置后,最终以登记发证的法律⼿段,确定整理成果。

5.宣布⼟地整理结束。

在完成⼟地整理任务,达到预定⽬标后,开展地籍更新、资料汇总和归档等⼯作,形成报告,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查验收。

最后,宣布⼟地整理结束。

四、按照本条第⼀款的规定,⼟地整理主要由县、乡(镇)⼈民政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地⾏政主管部门则担负着规划、指导、保证的职能。

具体来说,应该做好以下六个⽅⾯的⼯作:⼀是依据⼟地利⽤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整理专项规划;⼆是负责⼟地整理前权属的确认和整理后权属的划分、变更,进⾏⼟地的属性数据和图形数据的管理;三是负责⼟地整理量的验收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质的验收;四是通过⽰范,起到指导和推动作⽤;五是制定和执⾏有关的⼟地管理⽅⾯的政策;六是保护⼟地整理的成果。

五、本条第⼆款规定了地⽅各级⼈民政府在⼟地整理中的主要任务,即采取各种措施,对中产⽥、低产⽥进⾏改造,对闲散地和废弃地进⾏整治。

这也是⼟地整理的重要内容之⼀。

所谓闲散地,是指已利⽤⾯积以外的零星⼟地,包括⽥头、地⾓村边、路旁河滩以及废弃的⼤坑、场院等。

这些⼟地虽然⽐较零碎,但位于已开发利⽤的⼟地之间,地理位置⽐较优越,易于开发,⽤少量的投资即可获得⽐较⾼的经济效益。

所谓废弃地,是指采矿等企业废弃不⽤的⼟地,对这部分⼟地的恢复利⽤也⾮常重要。

这种⼟地整理与前⼀款规定的⼟地整理相⽐,内容⽐较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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