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建工程质量首件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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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土建工程质量首件验收制度
第一章编制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确保施工质量,避免出现批量性质量问题,特编制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1号线土建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各个工序;长时间停工后或施工队伍更换后均应依本制度进行首件检验。
三、首件验收制度定义
本制度所称的首件是指单位工程开工之后,土建工程施工过程中第一道施工工序所产生的成品,经施工单位质量检查、检测判定为合格,拟进行全面施工的第一个产品。
第二章首件验收要求
一、首件验收质量要求
1、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及《乌鲁木齐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
2、施工工艺、工法先进,质量保证措施落实到位;
3、质量检测、检验、试验方法可靠;
4、施工过程规范,工艺流程符合工程质量要求。
二、首件验收内业资料要求
1、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2、设计交底、图纸会审记录、施工方案、技术交底、施工日志、施工测量、放样复测资料齐全、有效;
3、各种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合格证齐全有效,见证试验合格,且试验资料真实、齐全、有效;
4、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施工人员、施工机械、施工原材料均满足该工序全面开工的需要;
5、资料管理做到标准化、规范化,首件产品的验收资料已经监理工程师签认。
三、各方参加人员要求
首件验收由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组织验收,验收组成员包括:五中心甲方代表、设计单位专业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驻地监理工
程师等。
基底验槽需邀请勘察单位专业负责人参加;监理单位应在进行首件验收前2个工作日通知乌鲁木齐市质量监督站。
四、样板引路要求
首件验收合格后,该首件产品应作为整道工序的首件样板工程,该工序的其它产品均应以该样板为施工指导,施工方法、质量控制均需以样板为标准,以确保该工序的所有产品均达到样板的要求
第三章首件验收制度
一、首件检验时机
1、每一单位工程开始施工的首件产品;每一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的第一道工序所施工的首件产品;
2、首件工程验收划分见《轨道交通土建工程首件工程验收项目表》(附表2)。
二、首件验收计划
施工单位应严格控制施工过程质量,开工前应建立首件验收计划,计划中应至少包括:钢筋加工、绑扎,地基验槽,主体混凝土模板安装、拆除,混凝土结构外观,桩头凿除,预应力筋张拉,钢格栅加工和安装等分项工程,计划应报监理单位审批。
三、首件验收工作流程
1、施工单位对每道工序的首件产品按照设计文件、验收规范严格控制施工质量。
首件产品完成后,应对其进行全面的检查,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提出首件验收申请;
2、监理单位接到申请后,应在24小时之内对首件产品进行验收;
3、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约请五中心、设计单位,组织安排进行四方首件验收;
4、首件经五中心、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等各参建方验收(地基验槽需邀请勘察单位参加),合格后由验收各方填写《首件验收记录表》,由以上四方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首件验收记录表》一式四份,验收各方留存一份。
四、首件验收不合格处置
1、由于质量问题造成首件产品判定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由项目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施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质量控制人员、施工作业人员召开质量分析会,分析问题产生原因,制定解决措施,改进施工方法,然后由质量管理人员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指导,对首件产品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直至首件产品整改合格后,上报监理单位,重新组织首件验收;
2、首件判定不合格但属设计问题或施工单位无法解决的问题时,应暂时停止施工,
由项目总工程师同设计单位或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沟通,提出对策加以调整后,方可恢复施工,并需重新进行首件验收。
第四章附则
一、本制度由五中心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
首件验收记录表
注:此表由监理单位填写,施工单位、建管方代表各存一份。
附表2:
轨道交通土建工程首件验收项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