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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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授予对象
第一条凡具有我院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符合《北京中医药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授予条件者,均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授予条件
第二条达到下列要求,经审核通过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达到本科毕业要求。
经学校审核达到以下条件的,表明确已较好的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1. 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GPA)达到
2.0以上(含2.0);
2. 毕业综合考核成绩达到68分以上(含68分);
3. 毕业综合考核中理论综合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上;
4. 参加学院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或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在425分以上。
第三条由各系对本系所属专业的学生进行学习成绩及其它相关材料的审核,对符合以上要求者,经东方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北京中医药大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 必修课课程平均学分绩点(GPA)低于
2.0(不含2.0);
2. 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3. 毕业综合考核成绩低于68分者(不含68分)。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教务处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