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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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加快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发文字号】荆政办发[2009]55号
【发布部门】荆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7.03
【实施日期】2009.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快发展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9]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快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日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快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步伐,逐步建成有较强融资能力、功能完善、服务全面、运作规范、监控有效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推进我市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试行)。

一、建立担保机构资本金注入机制。

政府出资(含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的担保机构,应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促进资本结构多元化;以民间资本为主设立的担保机构应结合自身实际适时补充资本金,扩大担保规模;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8号)精神,将省对县(市)当年新增税收返还的50%足额用于补充县(市)信用担保机构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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