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旅游投诉案例分析:长江三峡游擅自转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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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01年5⽉,吴某参加某旅⾏社组织的“长江三峡精华三⽇游”。
按旅游合同约定,旅游者交纳660元每⼈,为全包价旅游,可享受全程导游服务,及交通、餐饮、住宿各⽅⾯的服务。
该团抵达宜昌,在码头上船时,该团导游甲某,要吴某与其朋友⼆⼈跟随另⼀团队导游⼄上船。
上船后,吴某发现,导游甲在没有征求⾃⼰同意的情况下,已安排⾃⼰跟随另⼀团队游览三峡,并与原来团队完全分离。
吴某在跟随第⼆个团队游览时,导游⼄⼏乎全程不见踪影,不作导游讲解;⽆法实现合同就餐标准,⽽被迫⾃⾏就餐;游览⾏程不合理,导致其在凌晨⼀点,才乘车返汉,整夜未眠,疲于奔波。
吴某以旅⾏社擅⾃将其转团为由,直接向湖北省旅游局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要求旅⾏社赔偿其相应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处理结果: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审理认为本案当事⼈旅⾏社未经旅游者书⾯同意,擅⾃将已签约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社。
游客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旅⾏社违约⾏为清楚,在质监部门的促成下,双⽅达成和解:1.旅⾏社登门道歉;2.退还导游服务费30元,餐费70元,赔偿餐费70元。
⾏家点评:
《湖北省国内旅游组团统⼀合同》中第七条合同转让条款规定:游客⼈数未达到指定数量(⼀般为16⼈)不能成团的,旅⾏社必须于约定出发之⽇前6⽇(含6 ⽇)通知到游客,旅⾏社有义务将游客转并给其他旅⾏社出团,但必须获得游客书⾯的同意。
未获得游客书⾯同意,⼄⽅擅⾃将甲⽅转并其他旅⾏社团的,应承担总旅游费⽤10%的转团违约⾦。
此案表明了旅⾏社在经营过程中要规范操作旅游团队,特别注意每个细节和每项⼿续。
旅⾏社在变更合同内容、征求游客意见、履⾏告之义务时应都该让游客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