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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中国民族政策的合法性
【摘要】新中国民族政策的合法性主要来源于意识形态、法理和绩效基础。
当前中国民族政策的合法性正面临着新的挑战,应从推进民族理论创新、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教育、完善民族政策、将民族政策提升为民族法规等方面入手,巩固民族政策的合法性基础,使民族政策赢得社会的共同认可和广泛支持。
【关键词】新中国;民族政策;合法性;基础
合法性是政策学的一个重要概念,也是政治学、法学、社会学、伦理学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
所谓民族政策的合法性,是指民族政策符合某些普遍性规则(如法律、社会价值观、意识形态、传统典范等),并由此被社会承认、认可和接受。
合法性是民族政策存在和有效实施的前提,只有更多的不同民族的公民认为民族政策是合理合法的,民族政策才会得到支持和认可,否则它将因缺乏社会支持而失去效应,甚至产生负面效应。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民族政策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但也隐藏着合法性危机。
一、新中国民族政策合法性的基础
合法性基础也就是合法性的来源,是指民族政策如何获得和维持实施的合法性。
新中国民族政策的合法性,主要来源于以下方面:(一)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合法性的意识形态基础意识形态是一定规模的社会集团所持有的系统性的价值判断,它反映了一个社会或团体的价值取向和利益取向,可以影响团体或个
人的精神和行为,为公共政策合法存在提供理念支持。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阶级属性决定了作为维护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马克思主义必然成为我国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
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处理和解决民族问题的理论。
因此,当中国共产党人接受马列主义时,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也同时被接纳,成为中国共产党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指导思想。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同中国实际相结合,以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为指导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民族政策和措施,着力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
但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被鼓吹为“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原理”,马克思主义民族观遭到全盘否定,党的民族政策遇到了合法性危机,受到了严重破坏。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从我国民族问题的实际出发,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运用、发展与创新,不断制定和实施正确的民族政策,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理论政策体系,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
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作为中国共产党制定民族政策的理论基础,为民族政策的合法存在提供了理念支持,使民族政策获得了理念上的合法性,因而也就成了民族政策合法性的意识形态基础。
民族理论政策研究
(二)符合法律精神:民族政策合法性的法理基础
符合法律精神是政策合法性的一个重要来源。
这里所说的“法律”
或“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
[1]民族政策作为党调控民族关系、处理民族问题的行动准则,必须与现行的宪法、法律或法治精神相符合,得到法律的认可,才能取得法理的合法性。
如果把法律置于可有可无的地位,不讲法理,毫无准绳,必然导致民族政策合法性的流失。
而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将民族政策固定下来,则不仅有利于国家及各级政府更加明确自己的责权利,切实将相关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而且有利于民族政策取得法理合法性。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族法制建设从初步建立到基本完善,取得了较大成就,逐步形成了以《宪法》有关民族问题的规定为根本,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核心,包括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方人大、政府制定的民族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在内的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有力地促进了我国民族政策向法制化方向发展,从法理上提高了民族政策的合法地位,使民族政策的合法性基础得到不断强化。
(三)政策有效性:民族政策合法性的绩效基础
民族政策的合法性基础还来自政策本身的有效性。
有效性是指民族政策能够有效地解决相关的政策问题,完整实现既定的政策目标。
有效性的增强会提高合法性水平,有效性的缺失必将导致合法性的危机。
一项政策如能保持长期的有效性,不断获得公民的赞同,便可以赢得合法性。
60多年来,我国的民族政策逐步发展和不断完
善,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断跃上新台阶,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巩固,有效地解决了我国的民族问题。
2009年,民族8省区地区生产总值由1952年的579亿元增加到34619亿元,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达到18014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978年的307元增加到14070元,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由1978年的138元增加到3931元。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增长速度连续8年保持全国第一,地区生产总值在全国排名第15位。
[2]新中国的实践充分证明,中国的民族政策适合中国国情,符合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得到各族人民的拥护,是正确和行之有效的。
在民族政策指引下,中国各族人民维护了国家统一,维护了社会稳定,维护了民族团结,开辟了一条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光明大道。
[3]中国民族政策通过实施的有效性,巩固了自己存在的合法性。
二、中国民族政策合法性基础面临的挑战
当前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随着公民社会、法制社会的逐渐完善,社会对民族政策的要求和期望不再停留在既往的水平上。
时代的发展变化,对民族政策的合法性基础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民族政策合法性的意识形态基础受到质疑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多元化进程的加快,借助于互联网等现代传媒手段,世界范围内各种文化相互碰撞、融合,各种思潮相互激荡,使得国际国内政治思想领域的斗争异常激烈。
在此背景下,我
国的意识形态开始走向世俗化和理性化,个人的主体意识逐渐觉醒,人们开始追求自觉的、多元的价值观,各种各样的思想观念纷纷涌现出来,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虽然仍是主流的意识形态,但已不能够为人们提供惟一的答案和价值选择。
与此同时,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来,以苏联解体、东欧剧变为标志,世界民族主义浪潮汹涌,国际敌对势力趁机对我国加紧实施西化、分化,企图利用民族问题打开缺口,我国民族关系面临严峻考验。
拉萨“314”事件和乌鲁木齐“75”事件严重损害了中国民族关系和国际形象,使国内外不仅对中国民族关系形成了新聚焦,而且对中国民族政策体系及其理论依据和实践成效形成的挑战,提出了各种似是而非的看法,有人甚至否认中国民族政策的有效性,以公民社会等为旗帜,要求取消民族身份等,提出诸如“否定民族识别”、“撤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取消民族优惠政策”等与中国现行宪法和政策相背离的言论和观点。
[4]如,认为“现行政策强行严格划分为五十六个民族,然后以民族团结为由,实施对汉人的歧视政策”、[5]“不恰当的民族优惠政策强化少数民族的特殊群体感和民族优越感,催生着他们的分裂倾向和独立诉求”。
[6]这些言论无疑对中国共产党的民族理论造成冲击,使民族政策合法性的意识形态基础面临挑战。
(二)民族政策合法性的法理基础还不够牢固
我国的民族法制建设虽然取得了很大成就,但相对于民族关系的发展及民族工作的实际需要而言,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目前
我国的民族法规体系还不健全,一些急需的、重要的法律法规尚待制定,民族工作的各种基本问题还不能做到有法可依,民族政策合法性的法理基础还相当薄弱。
如,至今没有居于《宪法》之下的统领民族法规规章的民族基本法,还存在民族立法的空白点;《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至今尚未颁布,5个自治区的自治条例也无一出台;民族规章多,法规很少,现行法规规章单行性、应急性的多,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缺乏立法的规划和预测,民族法制法规的“废、改、立工作”极为不力;民族立法质量还不高,法律形式不规范,现行民族法规针对性差、特色不鲜明,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民族法规的内容缺乏特点,一些法规操作性也不强;民族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机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7]与此同时,社会对民族法规的缺陷日益质疑,迫切希望民族政策能够回归法律化的轨道。
(三)民族政策合法性的绩效基础还存在局限性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族政策通过促进民族地区快速发展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性,但这种建立在对政策绩效依赖基础上的合法性是有局限性的,因为民族地区很难在长时期内总是保持持续稳定的发展,即使能够保持持续发展,也有可能因公共资源和财富分配方面的不平等,而引起社会不公、贫富分化和地区差距,或有可能提高社会的期望值,激发社会对民族地区当前难以实现的发展目标的预期,最终会使民族政策陷入绩效的困局。
事实上,民族政策的绩效困局已经开始显现出来,当前民族地区发展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
峻:一是与全国特别是发达地区的发展差距仍然明显存在,并呈继续拉大趋势。
2009年,民族地区人均地区生产总值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65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829%,农民人均纯收入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724%。
二是扶贫开发任务仍然艰巨。
2009年,民族地区尚有1955万农村贫困人口,占全国农村贫困人口总数的543%。
三是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基础设施条件仍然薄弱。
民族地区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口未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缺乏基本生存条件需要易地搬迁的达600多万人。
四是社会事业仍然亟待加强。
民族地区多数县“普九”基础脆弱,一些地区教师严重短缺,中等职业教育严重滞后。
五是生态环保形势不容乐观。
民族地区水土流失、荒漠化现象比较严重,自然灾害频发。
六是人才匮乏问题仍然突出。
民族地区人才流失现象比较普遍,严重影响了经济社会发展。
[8]民族地区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无论成因如何,都会直接影响到人们对民族政策绩效的认同程度。
三、重塑民族政策合法性的路径选择
面对各种新挑战,党和国家应高度重视民族政策的合法性问题,着力培育民族政策合法性的新资源。
(一)积极推进民族理论创新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教育,强化民族政策合法性的意识形态基础
创新是马克思主义的生命源泉,马克思主义之所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根本原因在于它是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和发展的科学理论。
当前我们应把党的民族理论作为深化理论探索的崭新起点,坚持解放
思想、实事求是,从中国民族问题的实际出发,密切关注当代世界民族问题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新趋势,立足世情、国情、党情的发展变化,把握时代前进的脉搏,广泛吸纳发达国家的先进理念和有关学科的理论成果,积极推进党的民族理论创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党的民族理论体系,推动民族工作实践与时代发展同步,使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越走越宽广,让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放射出更加灿烂的光芒。
同时,进一步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教育,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全党、教育人民、指导实践,使党和国家的民族方针路线、政策法律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使各族干部群众自觉地加以贯彻执行。
(二)进一步完善民族政策,增强民族政策的有效性,夯实民族政策合法性的绩效基础
我们党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凝聚了几代中国共产党人的智慧和心血,是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应在认真贯彻执行基本民族政策的同时,对我国既有的具体民族政策进行评估和梳理,并对其中一些政策予以完善和创新。
这些具体政策,有的是因为针对某一特殊情况制定的特殊政策,已经完成使命,目的已经达到,该项政策已经过时,需要废止;有的则完全是因为社会出现了新的情况和问题,或为实现新的目标追求,需要制定新的民族政策来进行导引或规范;有的是原有政策在过去是正确的,是行之有效的,但因为经
济体制和政策执行环境发生了变化,已不能发挥效能,需要进行调整或完善;有的是因为政策制定时考虑不周,存在明显的漏洞,实践证明不能达到政策设计效果,需要进行调整或完善。
[9]因此,对我国现有的具体民族政策,应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研究,在总体肯定与坚持的前提下,根据实践的要求和现实的需要,在认真总结经验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审慎进行修改、完善与创新,以增强民族政策的有效性,更好地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为民族政策合法性提供有效的物质支撑。
(三)加强民族法制建设,适时将民族政策提升为民族法规,巩固民族政策合法性的法理基础
为适应我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需要,应抓紧进行民族法制建设,加强民族立法工作,将多年来行之有效的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把党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上升为国家意志,为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提供有力持久的法制保障,培育民族政策合法性的法理基础。
如,起草制定全国民族工作的基本法,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关系法》;加快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步伐,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立法、实施程序以及监督救济机制,并明确各机关的关系,进一步落实并扩大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关注散杂居民族法制建设,抓紧制订《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尽快出台保障散居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法律,使散居民族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促进散杂居少数民族各项事业发展;加强民族经济立法工作,推动民族地
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把制定《少数民族教育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民族地区资源保护法》、《少数民族卫生法》、《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法》等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
总之,合法性反映了社会对民族政策的信任和支持程度,它的获得并非一劳永逸,而是一个动态的变化演进过程。
因此,民族政策的合法性基础必须随着社会的变迁不断地选择、转换和重构。
在社会转型期重建中国民族政策的合法性,应积极应对来自各方面的挑战,以法理合法性为主导,同时也离不开意识形态合法性与绩效合法性。
只有将三者有机整合、相互促进,尽可能占有更多的合法性资源,才能使民族政策赢得社会的共同认可和广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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