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教育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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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教育局文件
金教人〔2017〕14号
金山区2017学年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本区见习教师的入职水平与教育教学能力,根据《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指导意见(试行)》(沪教委人〔2012〕18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培训对象
1.2017年新进金山区教育系统的见习教师(师范院校或其他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毕业,在中小学、幼儿园首次任教的人员)。

2.其他有过任教经历,经教育局认定需参加的人员。

二、培训时间
2017年8月~2018年6月。

期间,见习教师需参加在市、区级教师专业发展学校(以下简称“培训学校”)或承担培训任务的基地(以学科教研组为单位,以下简称“培训基地”)的见习培训、区教育学院组织的集中专题培训,以及在见习教师聘任学校进行一定量的的跟岗实践,其中培训学校(培训基地)培训(含区教育学院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总培训时间的一半。

见习教师前往培训学校(培训基地)的具体时间由培训学校(培训基地)和聘任学校双方协商后确定;见习教师在规范化培训期间,原则上聘任学校不安排见习教师担任班主任。

三、培训内容
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的内容为:职业感悟与师德修养、课堂经历与教学实践(活动设计与保教实践)、班级工作与育德体验(主题活动)、教学研究与专业发展等四大方面,共有十八个要点,具体见操作细则。

各培训学校(培训基地)和聘任学校应根据十八个要点设计对应的培训课程、途径、方法与过程,通过培训让见习教师初步认识每一项工作的基本程序、职责与行为规范,获得相应的感知、体验和感悟,最终能胜任新的岗位工作。

四、培训方式
第一阶段:暑期集中封闭培训;
第二阶段:教育教学实践培训。

第一模块:聘任学校的跟岗实践。

聘任学校依据《金山区中小学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聘任学校考核表》,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培训方案;
第二模块:培训学校(培训基地)导师指导。

原则上周三、周四两天导师指导(指导老师每学期到见习教师聘任学校指导不少于3次)。

培训学校(培训基地)依据《金山区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学校(培训基地)考核表》和《金山区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幼儿园考核表》以及《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见习教师规范化
培训基地工作要求》等文件(见附件)制定培训方案;
第三模块:区教育学院组织的假期或双休日集中培训,并制定相应的培训方案。

五、实施要求
1.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由培训学校(培训基地)、聘任学校和区教育学院共同承担。

2. 经区教育局督导评估合格的教师专业发展学校继续承担本年度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任务;区教育学院结合本年度见习教师人数、学科分布以及聘任学校的学科师资等实际情况,酌情调整培训基地。

3.培训学校(培训基地)成立以校(园)长为组长的学校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管理考评小组,根据《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工作要求》,制订本校(园)培训工作计划,遴选与推荐指导教师对见习教师开展带教工作,并对指导教师和见习教师的培训进行绩效考评。

4. 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的指导教师包括培训学校(培训基地)学科指导老师、聘任学校学科指导教师、班主任工作指导教师和教育学院学科教研员等,要及时制定个性和共性相结合的培养方案,方案应以十八个要点为目标指南,应包括对所带教见习教师的基本分析、个性和共性相结合的培训带教内容、培训日程表、考核评价,要做到整体有方案、学期有计划、每周有日程。

一位指导教师带教的见习教师原则上不超过三名。

指导教师应随时把握所带教见习教师的思想、业务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向学校汇报,
按时完成带教总结。

六、组织管理
1.区教育局成立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加强对区教育学院、培训学校(培训基地)和聘任学校的动态管理。

负责编制本区当年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确定培训学校(培训基地)和基地布局,对教师专业发展学校进行考核等。

设专款用于指导教师带教、专家授课、课程开发建设等。

2.区教育学院制定本区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方案,审核培训学校(培训基地)和聘任学校的培训计划,审核各培训学校(培训基地)推荐的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指导教师的资质,开发区级培训课程。

负责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以及培训考核。

3.培训结束后由区教育学院、培训学校(培训基地)以及聘任学校共同完成见习教师考核工作。

对考核合格者颁发市教委统一印制的《上海市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教师资格首次注册和正式聘用的依据。

未获得《上海市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聘为金山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同时评选并表彰优秀指导教师、见习教师和培训学校(培训基地)。

金山区教育局
2017年6月30日金山区教育局办公室2017年6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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