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关联鉴定案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伤关联鉴定案例
上班时间身体不适,下班后在家猝死,能否认定工伤?
(1)答案
不能视同工伤,不予认定。
案号:(2019)云行申165号(以下当事人均系化名)。
(2)案情
李云龙系丽江某单位员工,2017年5月17日,李云龙正常到单位上班,上班过程中因身体不适本想回家休息,但是因为第二天要接待单位的外宾,需要准备工作,到当天下班了才回家。
2017年5月18日凌晨3时,李云龙家属喊李云龙没有任何反应,随即拨打120,120接到急救电话是凌晨3点9分,凌晨3点16分,经医务人员赶到家中抢救无效死亡,死亡时间是凌晨4点3分。
死亡原因:猝死,呼吸循环衰竭而亡。
(3)案件审理经过一审、二审、再审三个阶段。
1.一审阶段家属认为:上班时间身体不适,下班后在家猝死,就是因为在上班地点、上班时间引起身体伤害,最终才导致在家中发生猝死。
人社部门、市政府认为:该员工没有在上班时间受伤,不属于工伤,市政府认为该员工属于突发疾病,从生病到死亡的时间超出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范畴,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一审法院随即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撤销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审判决后,人社部门和市政府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事实理解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同时认为一审法院对法律理解也存在错误。
人社部门认为,根据《病例》、《死亡证明》可以看出,从2017年5月18日凌晨3时到凌晨4时3分死亡时,就仅仅47分钟的时间,根据《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的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据此认定李云龙突发疾病的情形不符合上述规定,不能视同工伤。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的分歧在于突发疾病的时间点起算问题,家属认为应从上班时身体不适为起算时间点,而人社部门和市政府则认为120到李云龙家时才应当起算突发疾病的时间。
因此李云龙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两种情形,视同工伤对工伤范围作了有限延伸,但不宜将本已是“视同”工伤的情形再无限扩大到没有任何边际。
因此二审法院作出了撤销一审判决,维持人社局和市政府的决定书的判决。
家属仍不服判,随即向高院申请再审,家属坚持认为突发疾病的时间为工作过程中,工作时间突发疾病与李云龙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最终高院裁定:李云龙是在回家后突发疾病死亡的,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理由同二审法院,在此就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