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高新开发区中心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南价复[1999]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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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高新开发区中心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正文:
----------------------------------------------------------------------------------------------------------------------------------------------------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高新开发区中心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复[1999]111号)
南宁火炬公用事业有限责任公司:
报来要求继续执行原高新开发区中心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南府发[1998]4号文件的精神。
本着合理、公开及住户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结合一年来执行情况。
经研究,对你公司管辖的中心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作如下批复:
一、物业管理服务费按以下项目和标准收取:
(一)综合服务费,包括治安、绿化、环境卫生、垃圾清运等有关服务费用。
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计收:1、住宅0.30元,2、写字楼0.80-1.00元,3、工业厂房0.80-1.00元,4、商铺0.70元。
(二)房屋共用设施维护维修费,设独立帐户,专款专用,由房屋产权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交纳:1、住宅0.10元,2、写字楼0.50-0.80元、3、商铺0.30元。
(三)私有杂物房、车库的综合服务费、房屋共用设施维护维修费按上述标准50%计收。
(四)中心区公用设施维护维修费,设独立帐户,专款专用。
用于中心区内高压配电房、低压配电房、交流变压器、电力负荷监控终端等设备及水电用表、开关阀门、自来水管路、供电线路等设施的维护维修。
按中心区建筑房屋总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06元计收。
(五)中心区公用道路保洁绿化费,由中心区各物业公司,从综合服务费中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02元,上缴火炬公用事业有限责任公司。
(六)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
1、临时停放按每辆每次计收,自行车0.10元;摩托车0.30元;三轮摩托车0.50元,小汽车3.00元。
2、过夜停放按每辆每晚计收,自行车0.30元;摩托车1.00元;三轮摩托车1.50元;小汽车6.00元。
3、购买月票按每辆每月计收,自行车8元;摩托车30元;三轮摩托车40;小汽车80元。
二、物业管理服务费每月结算一次,并定期(一般为三个月)向住户公布收支情况。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实行明码标价,亮证收费,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以利于群众监督。
四、本文批复的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一年。
南宁市物价局
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