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示范企业认定与扶持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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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示范企业认定与扶持管理办法(暂行)》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7.19
•【字号】晋经信电子字[2012]433号
•【施行日期】2012.07.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正文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示范企业认定与扶持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晋经信电子字〔2012〕433号)
各市经信委、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通知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1〕33号)精神,做好示范企业认定与扶持管理工作,培育管理水平先进、创新能力强劲、规模效益较好、能够满足传统支柱产业重大应用需求,能够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和示范导向作用的标杆企业,做大做强具有我省特色的软件服务业,为我省经济社会的信息化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了《山西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示范企业认定与扶持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2年7月19日山西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示范企业认定与扶持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通知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1〕33号)精神,按照省经信委《关于申报山西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示范企业的通知》(晋经信电子字〔2011〕612号)要求,为做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示范企业认定与扶持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西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管理水平先进、创新能力强、规模效益好、市场竞争力强的龙头企业;是面向传统产业,特别是支柱产业重大应用需求,能够突破关键技术、支撑两化深度融合的骨干企业;是能够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和示范导向作用,为小型微型企业营造良好创新环境的标杆企业。

第三条示范企业建设着眼于建立政产学研用协同的工作体系。

第四条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全省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负责本市示范企业的组织申报、日常管理、协调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认定
第五条示范企业认定工作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有序推进。

第六条示范企业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申报时间以省经信委下达申报通知文件为准。

第七条申报示范企业的条件:
1、山西省内注册并通过国家认定的软件企业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企业。

2、生产经营情况良好,具备一定的产业规模和较强的经济实力。

在某个行业领域具有较强优势,拥有一个以上主导产品并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

3、技术实力较强,研发与创新能力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具有完善的软件技术研究、开发、测试能力,有较好的基础设施和研发环境;有结构合理的人才梯队和高端研发人才;承担过国家级、省级软件领域重点科研、产业化项目或取得过重大科技成果;初步建立了产学研用的工作体系。

4、企业信息化水平较高。

5、已建立完善的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并能有效运行。

管理团队创新意识强,已建立完善的创新体制、管理机制和激励机制。

6、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发展路径科学合理。

示范企业建设定位准确,思路清晰,方案可行,保障有力,有明确的人才培养、培训、引进计划,有相应的研发设备、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第八条申报材料主要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

2、基础设施情况。

3、上一年度主要经济指标、人员、研发经费、财务报表等情况。

4、研发项目情况。

5、主导产品和市场占有情况。

6、软件产品登记、著作权登记、专利、先进技术鉴定等方面的情况。

7、拥有各类资质情况。

8、产学研用合作情况。

9、企业管理情况。

10、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11、示范企业建设重点工作及其意义。

12、示范企业建设预算及资金来源情况。

申报材料须真实准确,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第九条认定程序:
1、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均可提出申请,把申报材料报所在市经信委。

经市经信委推荐,向省经信委申报。

2、省经信委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评,入围企业参加答辩会。

答辩会由企业陈述、专家质询和企业答辩三个环节组成。

3、省经信委依据评审结果,认定示范企业,并予以授牌。

第三章示范企业建设
第十条示范企业建设期为2-3年。

第十一条示范企业须根据自身发展状况,依照“总体推进,各具特色”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制定并严格执行示范企业建设方案。

示范企业建设方案由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年度任务分解和推进与保障措施等部分组成。

示范企业建设方案应由所在地市经信委审查后报省经信委核准,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第十二条示范企业建设包括以下内容:
1、加强配套能力建设。

积极改善技术研发条件和基础设施,不断提高装备水平、强化研发手段。

2、培育创新人才队伍。

建立合理的人才资源管理培训与考核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增强对人才的吸引力、凝聚力,搭建起教育、培养和集聚高层次、高
技能、创新型、复合型人才的平台,建设一支结构合理、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形成创新人才高地。

3、保证资金投入。

示范企业建设经费支出应达到企业销售收入的8%左右。

年度资金预算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

4、落实研发任务。

以两化融合为契机,强化信息技术与领域技术的结合。

加大嵌入式软件、行业应用软件、信息安全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力度。

围绕数据中心建设,研发面向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的应用软件。

积极开展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每年至少承担一项重大科研课题,完成一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

5、打造资源整合平台。

通过示范企业的建设,构建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平台和支撑体系,整体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做大规模,做优品牌,做强实力。

6、引领行业跨越发展。

建立技术、标准、产业和应用联盟,提高科研成果转化能力,促进自主知识产权与标准的结合,完善有利于应用推广的标准化机制。

积极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制定,成为行业或领域的引领者。

第四章扶持措施
第十三条省经信委从省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中给予扶持。

第十四条在同等条件下,由示范企业实施的软件项目,将优先推荐列入国家有关计划。

第十五条省经信委以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协助示范企业开展企业宣传、产品推广、人才引进等工作。

第十六条各市经信委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组织协调作用,积极推动、引导本市示范企业建设,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

第十七条示范企业所在市,要有一定比例的配套扶持资金。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省经信委对示范企业进行宏观指导,并根据全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产业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制定示范企业的建设领域、建设内容和政策措施等,同时负责示范企业的认定、监督和考核工作。

第十九条各市经信委负责所在地示范企业的日常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并为其发展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和推广服务。

第二十条示范企业建设实行年度检查和评估制度。

每年3月初对上年度示范企业建设工作进行总结。

各市经信委负责本市示范企业建设和发展情况的总结和评估,对企业总结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后报省经信委,由省经信委对示范企业的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考评,及时总结经验,推广示范。

第二十一条对上年度年检不合格的示范企业,取消其本年度示范企业建设扶持资金。

第二十二条对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示范企业称号,摘牌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三条如发现示范企业建设过程中有弄虚做假等行为,取消其示范企业称号,摘牌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省经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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