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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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
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旅游局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了规范旅游度假区的等级管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保护游客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等级评定
第二条旅游度假区的等级评定依据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核:
1. 基础设施:包括道路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的完善程度。

2. 服务质量:包括餐饮住宿、导游接待、旅游景点的规模和质量等。

3. 环境质量:包括旅游度假区环境卫生、生态环保等。

第三章等级划分标准
第三条旅游度假区按照等级划分标准进行评定,分为5个等级,包括: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

第四条五星级旅游度假区:基础设施完善,服务质量卓越,环境质量优良,能够提供高品质的旅游度假体验。

第五条四星级旅游度假区:基础设施较为完善,服务质量较好,环境质量较好,能够提供良好的旅游度假体验。

第六条三星级旅游度假区:基础设施一般,服务质量一般,环境质量一般,能够提供普通的旅游度假体验。

第七条二星级旅游度假区:基础设施较差,服务质量一般,环境质量一般,能够提供一般的旅游度假体验。

第八条一星级旅游度假区:基础设施差,服务质量差,环境质量差,无法提供良好的旅游度假体验。

第四章等级评定程序
第九条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1. 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向旅游部门提出等级评定申请;
2. 旅游部门组织评委进行评定现场考察;
3. 评委根据考察结果,提出评定意见;
4. 旅游部门根据评定意见,决定等级评定结果,并下发等级证书。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等级评定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确保评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旅游度假区的监管工作,督促其按照等级要求提供优质的旅游服务。

第六章惩罚与奖励
第十二条对违反等级管理办法的旅游度假区,将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对符合等级要求、提供优质服务的旅游度假区,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称号。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旅游部门所有。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法律名词及注释:
1. 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指负责管理和监督旅游度假区的相关机构。

2. 旅游部门:指国家旅游局及其下属部门。

3. 等级证书:指旅游度假区评定结果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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