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药销售管理规定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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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药销售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处方药的销售行为,保障公众健康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处方药销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处方药销售应遵循以下原则:
1. 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
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药品管理规定;
3. 严格执行处方药销售准则。
第四条处方药销售应遵循以下原则:
1. 药品销售应由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合法单位或个人从事;
2. 处方药销售应由持有医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医师处方开具;
3. 处方药销售应按照处方原件销售,不得允许复印、书写或改动。
第五条药品零售门店应当依法设立药品销售合格药师岗位,负责药品销售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药品销售许可和验方
第六条从事处方药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第七条药品零售门店应当设有药房,并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药师管理。
第八条药师负责审查处方药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对非法处方不得供应处方药。
第九条药师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每张销售的处方药处方号码及相关药品信息。
第十条药师不得应允从未亲自把药品交给患者的人处方药。
第三章药品销售流程
第十一条药品销售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患者出示医师开具的处方原件;
2. 药师核对处方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3. 药师以书面形式记录处方号码和相关药品信息;
4. 药师提供合适的处方药,并告知患者用药注意事项;
5. 患者缴纳费用并领取药品。
第十二条药品零售门店应当标明合法药品销售许可证明和医师执业证书副本。
第四章处方药销售的禁止行为
第十三条以下行为属于处方药销售的禁止行为:
1. 销售假冒的、伪劣的药品;
2. 销售过期的药品;
3. 销售超过有效使用期限的药品;
4. 销售没有明确来源或无有效票据的药品;
5. 销售进口未经国家批准上市的处方药;
6. 销售非法处方的处方药;
7. 销售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处方药。
第五章处方药销售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药品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处方药销售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第十五条药店应当建立健全药品销售记录制度,保存销售记录至少5年以上。
第十六条药店应当定期进行药品库存检查,并记录库存情况。
第十七条药店应当配备相应数量的药师,保证药师能够及时为患者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药店应当定期组织药师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六章处方药销售的处罚条款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处方药销售行为,药品监督部门有权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1. 警告;
2. 暂停药品销售资格;
3. 吊销药品销售许可证;
4. 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对于涉嫌销售假冒、伪劣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有关药品销售管理的其他规定,可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归药品监管部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