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_三类人员_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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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与意义
为加强建筑行业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施工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建筑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建筑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

三、管理职责
1. 企业主要负责人
(1)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总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3)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4)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5)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立即组织调查处理,依法承担事故责任。

2. 项目负责人
(1)负责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组织制定本项目安全生产计划,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任务;
(3)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项目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4)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5)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立即组织调查处理,依法承担事故责任。

3.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
(2)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监督执行;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5)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提出整改措施。

四、管理制度
1. 任职资格
(1)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安全生产知识;
(2)项目负责人应具备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和初级及以上职称。

2. 培训与考核
(1)三类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2)企业应组织对三类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3. 证书管理
(1)三类人员应持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2)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前三个月内,应重新考核合格。

4. 日常管理
(1)企业应建立健全三类人员管理档案,记录其培训、考核、证书等信息;(2)企业应定期对三类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度考核体系。

五、监督与处罚
1.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企业应依法予以处罚;
2. 对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事故责任。

六、附则
1. 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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