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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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一、审计范围与职责
(一)对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状况进行全面审计;
(二)审查本单位内部管理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
(三)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监督并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四)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本单位要求,执行其他审计任务。

二、内审小组权限
第十三条内审小组依法享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部门按时提交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相关资料(含电子数据)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与单位相关会议,并有权召开与审计事项直接相关的会议;
(三)参与制定或提出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资料、文件,并进行现场勘查;
(五)检查计算机系统及其存储的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向相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获取必要证明材料;
(七)发现严重违法违规或重大损失浪费行为时,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采取临时制止措施;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重要会计资料和经济活动资料,经批准后有权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改进管理和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及造成损失浪费的部门和个人,提出通报批评或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可向单位党组或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三、审计管理与报告
第十四条单位党组或主要负责人应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审计规划、年度计划、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及队伍建设等关键事项的管理。

第十五条各科室应及时将内部审计结果及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报告给单位党组或主要负责人,并将审计工作计划、总结、报告、整改情况及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报送区审计局备案。

四、审计程序与协作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的实施应遵循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及本单位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在对内部管理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内审小组可参照国家相关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执行。

五、审计结果运用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单位应明确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被审计科室需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并向内审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整改结果。

第十九条单位应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内部控制。

第二十条内审小组应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人事等其他监督力量的协作,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等机制,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单位应按管辖权限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应有效利用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内部审计已发现并纠正的问题不再重复反映。

第二十三条被审计科室若存在拒绝配合审计、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整改等问题,由单位党组或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内审小组及审计人员若存在违规操作、隐瞒问题、泄露秘密、谋取私利等行为,由单位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遭受打击报复的,单位党组或主要负责人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正式施行。

2024年内部审计管理制度(二)
资料
第二十条财务统计股应在年度结束后,及时向局主管领导及主要负责人呈报审计计划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四章审计权限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的主要权限涵盖以下方面:
一、要求局内相关部门及下属企事业单位按时提交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二、参与生产、经营、财务及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会议,并有权召开与审计事项紧密相关的会议。

三、参与审计工作规章制度的制定与研讨,待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负责公布并实施。

四、对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相关资料、文件进行审查,并有权进行现场实物勘察。

五、检查相关计算机系统及其存储的电子数据与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涉及的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获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七、在发现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或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时,有权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于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与经济活动紧密相关的资料,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针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或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行为,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升效益的建议。

十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十二、对违法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提出通报批评或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三、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局内相关部门及下属单位集体和个人,可向局主要负责人或局党委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五章审计程序
第二十二条审计工作依据主管领导、局主要负责人批准或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年度审计计划与阶段工作计划安排进行。

其他审计工作则依据县审计局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等授权部门的委托开展。

第二十三条审计通常采用预先通知方式,审计通知书需以书面形式在审计前____日送达被审计单位。

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严格按照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说明。

第二十四条审计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计前,应组建审计小组,指定小组负责人,并制定项目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内容及方式。

二、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人员应认真听取被审计单位情况介绍,调查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查证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反映经济活动的相关资料;对审计事项,应获取证明材料,填写审计工作记录单,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记录单需经相关人员签章确认。

三、审计现场工作结束后,审计组应就审计内容发表意见,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四、审计组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无异议。

五、审计组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记录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送交财务会计科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进行复核。

复核完毕后,拟定审计报告,并连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主管领导、局主要负责人或局长办公会议审批。

六、将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必要时出具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报告及审计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反馈执行结果。

七、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向主管领导、局主要负责人或局党委提出;局主要负责人应及时处理;在未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原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仍然有效。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五条对于在审计工作中表现突出、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突出贡献的财务会计人员及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国有财产的有功人员,局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并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局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被审计单位如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
的,局将依据相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衡南县交通运输局财务统计股所有。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施行。

2024年内部审计管理制度(三)
资料
第二十条财务统计股在年度结束后,需将审计计划执行情况及时、全面地向局主管领导及主要负责人提交总结报告。

第四章审计权限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的主要权限明确如下:
一、有权要求局内相关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二、可参与生产、经营、财务及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会议,并有权根据审计需要召开相关会议。

三、参与审计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所制定的规章制度需经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公布实施。

四、有权检查与审计事项相关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并进行现场实物勘察。

五、对涉及审计事项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进行检查。

六、针对审计事项,有权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

七、对于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及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有权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于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与经济活动相关的资料,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对于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行为,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有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并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十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十二、对于违法及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有权给予通报批评或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三、对于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向局主要负责人或局党委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五章审计程序
第二十二条审计工作依据主管领导和局主要负责人的批准或局长办公会议的审议通过的年度审计计划与阶段工作计划进行。

同时,也根据县审计局及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等授权部门的委托开展其他审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审计工作一般采取预先通知的方式,审计通知书需以书面形式在审计前若干日送达被审计单位。

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严格按照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说明。

第二十四条审计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实施审计前,应成立审计小组,并指定小组负责人,同时制定项目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内容及方式。

二、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需认真听取被审计单位的情况介绍,调查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查证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反映经济活动的相关资料;对审计事项应取得证明材料,填写审计工作记录单,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记录单需由相关人员签章确认。

三、审计现场工作结束后,审计组应就审计内容发表意见,并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四、审计组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应在收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若干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

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五、审计组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记录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送交财务会计科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进行复核。

复核完成后,形成正式的审计报告,并连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主管领导和局主要负责人或局长办公会议审批。

六、将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必要时附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报告及审计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反馈执行结果。

七、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向主管领导和局主要负责人或局党委提出;局主要负责人应及时处理;在未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原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仍然有效。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五条对于在审计工作中表现突出、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并取得显著成绩的财务会计及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国有财产的有功人员,局将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并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局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被审计单位如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局将依据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衡南县交通运输局财务统计股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2024年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四)
内部审计体系概述
一、审计类型与范围
1. 日常监督:持续对公司运营进行全方位的监督,确保各项业务活动合规有序。

2. 离任审计:在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离职或调任时,对其任职期间的工作表现及经济活动进行全面审计,评估其职责履行情况。

3. 管理审计:针对重大紧急问题及管理难题进行深入调查,提出改进建议。

4. 合同审计:对大宗采购、担保、借款、工程招标、产品、对外投资等重要经济合同实施备案制度,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确保合同执行的合规性与有效性。

5. 固定资产审计:对公司内部固定资产及投资项目进行全面审计,保障资产安全与投资回报。

6. 专项审计:针对与公司经济活动紧密相关的特定事项,开展专项审计调查,为公司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二、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1. 有权召开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议,并根据工作需要参加被审方的相关会议。

2. 可对审计涉及事项进行调查,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索取证明材料。

3. 根据审计结果,经总经办、董事长核准后,可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并跟踪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

4. 对在内部控制管理方面表现突出的被审方,可向总经办及董事长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5. 内部审计报告作为公司考核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6. 对于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向总裁办、董事长报告;对于已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可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7. 经董事长批准,有权暂时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资料及其他与经济活动相关的资料。

8. 在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责任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和处罚。

三、内部审计依据
1. 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2. 公司内部规章、流程制度、财务规定。

3. 公司正式决策要求及工作指标。

4. 公司及各分支机构、部门的工作目标、经营方针等。

5. 其他相关行业标准与规范。

四、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1. 审计计划: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发展需求,结合董事长要求,确定年度审计重点并编制审计计划;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开展定期、不定期及随机审计。

2. 审计立项:由内部审计组长确定审计项目并指派审计人员做好审计准备。

3. 审计通知:在审计前提前通知被审单位;审计团队原则上由两名及以上审计人员组成;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开展调查。

4. 审计调查与取证:通过访问及资料审查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明材料;所有需签名的资料必须经被审人员签字确认;被审人员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

5. 初稿编制与征询意见:审计取证后,审计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形成审计意见并出具《审计调查报告》初稿;初稿需征询被审计方、上级领导及相关部门意见;被征询方应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视为无异议。

6. 复审与通知:根据反馈意见对初稿进行复审完善后编制正式审计报告;报告应包含审计时间、目标、发现的问题、影响度、决定、整改要求及跟踪人等要素;报告需经审计组全体成员讨论通过并签字认可后上报审批;审批通过后通知被审方及相关部门和个人。

7. 审计意见执行:被审方需按批准后的审计调查报告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整改报告。

8. 后续监督:审计组负责跟踪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定期公布执行情况。

9. 档案管理: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审计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管;档案由总经办统一管理。

10. 审计公示:为提高透明度加强监督力度,必要时根据审计影响范围对审计信息及结果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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