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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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的比较

世界上多数国家,实行的是与美国、日本等国不同的公务员分类制度,即公务员的品位分类。这种分类制的特点是把公务员分成不同的品位等级,公务员既有代表其地位高低、资格深浅、报酬多寡的官阶,又有代表其权力大小、职责轻重、任务难易的职位。

职位分类制度与品位分类制度相比,二者有着明显的不同之处和各自的优劣,概而言之:

1.职位分类是以“事”为中心,以公务员所在职位的工作、责任为分类的依据,以工作的多少来定待遇,按事设职,按职择人;品位分类是以“人’,为中心。以公务员个人的资格条件为分类的主要依据,以品位的高低来定待遇。

2.职位分类制中,公务员本人的等级就是所在职位的等级,职位变动,等级也就变动,等级是随职位而定,而不是随人走;品位分类制中,等级与职位是分开的,同样职位的公务员可能品位等级不同,而同样品位等级的公务员也可能职位不同,当职位变动时,品位却可以不变。

3.职位分类制中工资差别与职位工作的难度、责任大小和资格深浅成正比,是同工同酬;品位分类制中则以品位等级定工资,存在同工不同酬、同酬不同工的现象。

4.职位分类制重视专家作用,利于专才成长,实行专才专用原则,非经考试合格,一般不得晋升,而且每一次晋升,几乎都得经过相应的考试,不能“一步登天”式地跨级晋升;品位分类制主要不以

考试来确定是否晋升,比较注重公务员的资历,由下级升到上一级比较容易,而且可以有较大的晋升幅度。

5.职位分类制中,公务员分类较复杂,职系、职组、职类、职级、职等划分较多,办理职位分类的程序比较复杂,技术性要求较高;品位分类制中,公务员只做大体上的分类,分类较少,较为简单,不需很高的技术性。

6.职位分类制下,任何公务职位都经调查、评价和划分等级,都有规范性的职位说明,公务员的升迁调转范围和程序都有严格的规定,易于对公务员进行科学管理,但是管理方面缺乏灵活性,公务员流动与调转的限制条件较严格,流动与调转的范围也较小;品位分类制下,公务员的管理具有伸缩性,人事管理机构拥有灵活和富有弹性的管理权限,但在品位分类制下,对公务员的管理带有更多的经验色彩和主观性。

各国之间由于具体的历史条件和政治经济情况的不同,或是采用职位分类制度,或是采用品位分类制度,比较这两种选择,可以说是各有利弊。近些年来,这两种分类之间出现了一种相互影响、相互渗透和相互趋向的倾向。一方面,采用职位分类的国家,逐步简化了职位分类的结构,缩减了职系数目和职级、职等层次;另一方面,采用品位分类的国家,也开始重视起对职位的系统调查、评价和分类。这一状况表明,无论是职位分类还是品位分类,都不是尽善尽美的公务员分类制度,这两种制度之间,需要的是相互借鉴和扬长避短。

在我国,由于历史背景和现实条件方面的原因,我们不能将国外

的有关公务员的分类制度生硬地移植到我国,但是,借鉴和吸收国外公务员分类制度中所包含的科学性精髓,尤其是职位分类制中的科学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建立起适合我国情况并能够行之有效的公务员分类制度,确实应当成为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的一个基本要求。【参见张国庆:《公共行政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03-2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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