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经济学院编制管理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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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经济学院编制管理改革方案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规范学校编制管理,有效配置教育人力资源,增强学校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效益和办学水平,实现我校创建国内知名、省内一流高水平经济大学的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学校编制管理包括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管理。
学校内设机构包括党政管理机构、按照群众组织章程设置的机构、教学科研机构、教辅机构和直属附设机构。
第三条 编制管理的目标,是确定合理的编制标准,促进教职工队伍按比例协调发展,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要按照教职工与学生1:12的比例控制教职工人数的增长速度;按照专任教师与学生1:20的比例加快教师队伍规模的发展;按照专任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与其他人员6:4的比例确定教职工队伍结构比例。
第四条 编制管理要坚持以下原则: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总量控制、精简高效的原则;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强化职能、分类管理的原则。
二、学校党政群机构设置
第五条 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党政群机构。
机构设置不要求上下完全对应,对职能性质基本相同的机构实行合署办公,合并主体职能相同的部门。
在精简机构的基础上,党政群机构的人员编
制占学校基本教育规模编制和专职科研编制人数的比例控制在8%以内,使机关工作在精干、高效的基础上运行。
第六条 学校机关党政群机构的数额调整理顺为18个:1.党委办公室、2.纪委、监察室合署办公、3.党委组织部、4.党委宣传部、5.党委统战部、6.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7.保卫部(保卫处)、8.工会、妇女工作委员会合署办公(家属工作委员会挂靠)、9.团委、10.院长办公室(校友会挂靠)、11.人事处、12.教务处、13.科研处、14.离退休工作处、15.审计处、16.计划财务处、17.后勤处、18.基建处。
第七条 重新确定机关党政群机构职能。
(见附一)
第八条 本着实事求是、有利于工作的原则,确定各类机构的领导岗位数额。
机关处室领导岗位数额一般为一正一副,根据机构职能范围,既可以只设一职正处岗位,也可多设副处岗位,总的限额不得突破国家和我省的规定(领导岗位设置见附二)。
第九条 党政群机构的内设科室,根据需要按照精简的原则设置。
学校机关有些机构根据职能和领导宽度原则,也可以不设科室(具体方案见附二)。
第十条 继续完善学校后勤小机关、多实体的管理体制。
各后勤服务实体为学校附属单位。
后勤处代表学校对后勤服务实体实行经济核算管理和监管,实现后勤服务社会化、人员从学校规范分离的目标。
三、教学、科研和教辅、附设机构的设置
第十一条 本着资源整合有利于学科建设的原则,调整教学机构的设置。
在学科建设优势明显、教师队伍已具有一定规模并形成了学术梯队,学生人数较多的教学机构的基础上,组建一批二级学院,从而使相近学科资源整合,以有利于教学管理落实宽口径、厚基础的要求,有利于学科建设拓展空间,有利于学生的组织和管理,并为其他学科的建设
发挥示范作用。
第十二条 教学机构包括二级学院和直属系、部。
根据学校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教学机构的设置调整为9个二级学院,10个直属系、部。
二级学院包括:财务会计学院、工商管理学院、财政金融学院、国际贸易学院、信息管理学院(计算机管理学院)、国际交流学院(筹建)、燕山学院、人武学院(独立法人)、成人教育学院。
直属系、部包括:统计与计算科学系、经济学系、法学系、外语系、公共管理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系、社会学系(和马列教研部为一套机构、两块牌子)、马列教研部、基础课部、研究生部。
第十三条 重新确定教学机构的职责(见附一)。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是否设置系一级教学单位,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决定。
需要设系的,由二级学院提出申请,报学校审批。
二级学院下设的系,不作为一级管理实体,只承担学科建设和教学管理的职责。
第十五条 科研机构包括常设机构和学术机构。
根据学校现状,常设科研机构仍维持三个所的设置,即:经济研究所、财税研究所、数理经济研究所。
学术机构根据学科建设需要,由二级学院和直属系、部自行确定设置,报学校备案。
第十六条 重新确定常设科研机构的工作职责(见附一)。
第十七条 图书馆、《山东经济》编辑部为学校直属教辅机构。
其他教辅机构为二级单位的下设机构,由二级单位负责管理。
四、人员定编标准
第十八条 教学单位定编标准
1.教学编制
根据师生比例确定全院专任教师总数 , 按各单位完成课时量在全
院总课时中的比例计算各单位教师编制数 , 计算公式为:
全院在校生人数 单位总课时
单位教学编制= ×
生 师 比 全院总课时
2.科研编制
按上年度申请到的科研课题经费额度 ,确定科研编制人数。
3.政工编制
直接管理学生的院、系、部设党总支书记 1 人 , 在校生超过 500人的设党总支副书记 1 人 ; 每300—400名学生配备1名政治辅导员 (含团总支书记 ),但最多不超过7人。
4.行政编制
二级学院设院长岗位1人,副院长岗位原则上设置2人,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可增设分管科研工作的副院长岗位1人。
直属系、部设主任岗位1人,副主任岗位1人。
二级学院设办公室,设置办公室主任岗位1人、秘书岗位1人,在校研究生人数较多的,设置科研秘书岗位1人。
二级学院内设置的教学系,不再编制内设机构,系主任一般由二级学院副院长兼任。
直属系、部教职工人数在35人以上且在校学生超过500人的单位 ,设置秘书岗位2人; 教职工人数在35人以下的 , 设置秘书岗位1人。
5.教辅编制
批准设有资料室的教学单位 , 设置图书资料岗位1人; 体育教研室设置体育场地工岗位2人,建有20台计算机以上的实验室设置实验人员岗位1人。
第十九条 科研单位定编标准
1.科研单位编制按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确定。
2.考虑到我院科研队伍现状和科研经费的实际情况,近年内专职科研人员编制维持在专任教师编制的4%以内。
各科研所维持编制的科研经费缺额,以教学工作量补偿。
3.每个科研所设专职科研辅助人员岗位1人。
第二十条 其他单位定编标准
依据我院定编的目标与原则,校本部党政群机构人员编制占全校教职工人数的比例在 2003 年年底之前原则上控制在 12% 以内,以后逐年减少,2005年年底逐步达到8%。
教辅人员编制占全校教职工人数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8% 以内。
校本部后勤服务单位的人员编制原则上控制在10% 以内。
五、定编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人事处在进行调查论证的基础上,依据我院定编目标、原则和标准,提出各单位各类人员编制数额,经分管院长审核后,报院党委研究审批。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依据经院党委批准的各类人员编制 ,结合工作需要设置岗位,拟定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作为组织竞聘上岗和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向全院职工公布各部门、各单位编制数额、设置岗位、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通过双向选择,确定各岗位上岗人员,报学校聘任委员会批准后,签定聘约。
第二十四条 每年十二月份,由人事处根据我院定编目标、原则和上级有关编制精神,依据在校生规模的变化,提出编制微调意见,报院党委研究批准后实施。
六、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方案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