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船体图纸审查一点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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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常用的、重要的基本定义
1、船长(计算船长) 2、货物区域操舵装置 3、货物服务处所 4、液体的相对密度 5、留空处所 6、闪点 7、不燃材料 8、主竖区 9、服务处所
• 1、船长(计算船长)
系指从龙骨上缘量至最小型深85%处水线 总长的96%,或在该水线处从首柱前缘量 至舵杆中心线的长度,区大者(倾斜龙骨 的船舶,量取水线的长度与设计水线平 行)。 计算船体构件尺寸的船长应符合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2006)的定义。
四、船舶的残存能力
• 1、完整稳性: • 满足一般液货船的稳性衡准要求,特
别应注意当装载货种不是单一货种时, 装载的液体容积的变化产生的自由液 面对稳性的影响。
• 假定破损范围:在《海危规》(1996)2.5节及《内危规》(2001) • • • • • • • •
2、破舱稳性
2.8都列出了舷侧破损和船底破损的范围,在相应的2.8节和2.9节中列 出了不同船型所要求破损标准及残存要求。 应注意的是: 1、在破损范围内的每一水密分隔应假定该分隔被穿透。 2、破损控制: 1)注意典型的危险破损范围和破损组合(如附图2的舷侧破损)。 2)液货舱的甲板操纵装置、阀件等在航行中应要求关闭。 3)注意压载管系、液货输液管系等布置的合理性。在破损时能迅速 关闭以使得每一破损情况下的延续浸水不致扩展到假定浸水之外的舱室。 4)甲板与货舱的水密舱室界限 ——各种开口尤其是风雨密开口、风雨密门、水密门位置 ——各种开口的关闭与控制方法 ——考虑下沉、横倾后的水线应低于可能发生继续浸水或使主船 体内部浸水的任何开口的下缘。
• 面向货物区域和上层建筑(甲板室)两侧
上述范围的窗和舷窗应为固定式型,此范 围的窗和舷窗应为 A-60级标准。 驾驶室 的门只要能快速和有效的蒸汽密关闭(气 密和蒸汽密),可位于上述范围内。驾驶 室面向货物区域的窗的防火等级可放宽。 主甲板第一层舷窗上应装有钢质或等效材 料的内盖。
• 环围起居处所的上层建筑和甲板室的外部
3
DWT
• 对载重量5000t以下的油船:各液货舱每
舱的容积不应超过700m3,除非边舱的布 置按上述3.1.1.2中5000t以上的边舱布置 要求且满足:W=0.4+2.4DW/20000 m ; 最小值W=0.76m 。 • 3)每一货油舱的长度不应大于10m或 下列各值之一: • a、货油舱内不设纵舱壁: (0.5bi/B+0.1)L,但不超过0.2L。 • b、货油舱中心线上设置纵舱壁: (0.25bi/B+0.15)L。
• 4)对于内河散化船:
a、不对称浸水引起的最大横倾角不应超 过甲板边缘入水角。 b、浸水中间阶段的剩余复原力臂为正值。 c、浸水后最终平衡状态的初稳性高应大 于0 。
5)内河散化船破舱稳性的免除要求(不包括 航行J级航段的散化船): a、载重量1000t以下的1、2型船: 采用1G型液货舱,每个液货舱之间应以 纵、横水密舱壁分隔。 采用2G型液货舱,应在货舱区域液货舱 横舱壁之间的边舱和双层底内增加一道水 密舱壁且双层底与边舱应为水密分隔。 b、载重量1000t以下的3型船: 液货舱的长度不大于0.1L+6m
• •
•
5.4 一些易忽视的结构节点细节:
• 1、结构纵向构件间断(突变)处的的过渡(外板、升高 • • • • •
甲板等) 2、液货舱区主要构件应尽可能采用连续的整体肘板。当 连接两个主要构件的面板宽度不相同时,面板较大的主要 构件应将面板宽度保持至肘板自由端的中点并向较小的面 板逐渐过渡。 3、大肘板应设加强筋(肘板的自由边长大于板厚的100倍 时)。 4、肘板的趾端下应避免开孔和切口, 5、槽型舱壁设置底凳或其他等效结构。 6、特殊的结构形式(甲板骨架布置在液货舱外)。
2 、货物区域:指船上包括液货舱、污 液舱、货泵舱、隔离舱、邻接液货舱 的压载舱或留空处所的部份以及上述 处所上方的船上该部分的整个长度和 宽度。 3、货物服务处所:系指货物服务区域内 的工作间、物料间,以及面积在2m2以 上的储存货物设备的处所。
4、液体的相对密度:系指一定体积货品 的质量与等体积淡水质量之比值。对于 非全融解性货品,相对密度表示该货品 是浮在水面上或是沉到水下。 5、留空处所:系指货物区域内的货舱外 部的封闭处所,但不包括货舱处所、压 载舱、燃油舱、泵舱和人员正常使用的 任何处所。
• •
• 2、液货舱双层底内的肋板、纵向桁材应按双壳油
船的要求以直接计算进行校核(详见《钢质海船 直接计算指南》),此时肋板处的剪应力应不超 过83.5N/mm2。 3、在靠近纵舱壁处的肋板上不得开孔。距支点 1/4跨距范围内对肋板的开孔边缘进行加强。 4、货物加热系统温度对结构强度的影响(50℃) 可参照有关规定对船体构件进行热应力分析,以 确定其各种装载下的总纵强度和局部强度,还应 对船体在在满载或半载状态下的温度分布和热平 衡进行分析,分析时应考虑材料在高温下的机械 性能变化。 5、独立液货舱的结构尚应满足载运危险品货物 容器的有关要求。
•
2型船舶:用于运输“危规”第17张中对环境或安全有 相当严重危险的货品化学品船,需用有效的预防措施消 除其漏逸。液货舱距中心线处的船底外板>B/15或6m 取小者。但该部分的布置尚应满足《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2006)(或《法规》2004)对双壳油船的要求: 载重量5000t以上,边舱内壳与舷侧壳板的垂直应不小 于按下式值: W=0.5+DW/20000 m 或W=2.0m 取小值1.0m 双层底高度不应小于下式计算值: h=B/15 m或 h=2..0m 取小者,最小值1.0m 载重量5000t以下: h=B/15 m 最小值 h=0.76m 该处尚应满足《73/78防污公约》附则Ι的要求
6、闪点:指货物释放出的易燃蒸汽足以被点 燃时的摄氏温度。一般指闭杯闪点。 7、不燃材料:指加热至约 750 ℃ 时既不燃 烧也不产生足量的造成自然的宜燃蒸汽的 材料(应通过试验程序确定)。 8 、主竖区:系指船体上层建筑和甲板室以 A 级分隔分成的区段,它在任何一层甲板上 的平均长度一般不超过40m。 9、服务处所:系指用作厨房、具有烹调设备 的配膳室、小间、邮件舱、及贵重物品室、 物料室、不属于机器处所组成部份的工作 间以及类似的处所和通往这些处所的围壁 通道。
• 3、残存能力
1)考虑下沉、横倾和纵倾后的水线应低 于可能发生连续浸水或使主船体内部浸水 任何开口的下缘(空气管、风雨密门、舱 口盖)。 2)由于不对称浸水引起的横倾角不应超 过25 ℃,但如果甲板没有浸没,可增加至 30 ℃。 3)最终平衡状态:复原力臂曲线在超过 平衡位置以外应有一个20o的最小横倾范围, 且在20o横倾范围内的最大剩余复原力臂至 少0.1m,在此范围内,复原曲线面积不小 于0.0175m.rad。
3.2 货物的分隔和隔离 • 3.2.1 应该用隔离空舱、留空处所、货
泵舱、泵舱、空液舱、燃油舱或其他类 似处所将货物或货物的残余物的液货舱 与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机器处所、饮 用水舱和生活用品储藏室隔开(对于某 些酸类尚应与燃油舱隔开)。一般不得 将起居处所或服务处所或控制站设置在 货物区域内,不应将货物污液舱(污水 舱)设置在起居处所的前端之后。
附图
h >W
h<W
• 3型船舶:
用于运输“危规”第17张中对环境或 安全有足够严重危险的货品化学品船, 需用中等程度的围护以增加其在破损 条件下的残存能力,对液货舱的设置 没有要求。
• 3.1.2 舱型(货物的围护系统):
3.1.2.1 独立液货舱:
系指不与船体结构相连接或不是船体结构 的组成部份的货物围护容器。建造和安装独 立液货舱是为了在所有可能的时刻,能消除 因相邻的船体的应力或移动对液货舱的应力 (或降至最小)。独立液货舱对船体的完整 性不是必需的。
且以相同方式与临近的船体结构一起承受 相同的载荷。它通常是船体结构完整性必 须的。
• 3.1.2.3 重力液货舱:系指其舱顶设计压力
Hale Waihona Puke (表压)不大于0.07MPa的液货舱(可以是 独立液货舱也可以是整体液货舱)。 • 3.1.2.4 压力液货舱:系指设计压力(表压) 大于0.07MPa的液货舱(压力液货舱应为独 立液货舱)。 • 3.1.3 对于各种货品最低要求的船型和舱型 见第17章最低要求一览表。
3
DWT
• 3.2.2 液货舱尺寸和布置(满足一般油船的要求) • 按《73/78防污公约》载重量5000t及以上, 应使船长范围内的任何一处破损或船底破 损造成的加设漏油不超过 30000m3 或 400 ( DWT ) 1/3 , 取 大 者 , 但 不 应 超 过 40000m3 ,其中 DWT 使船舶在相对密度为 1.025的水中载重线处以公吨计的载重量, 相应于核算的夏季干舷。任一边油舱的容 积不应超过上述假定的 75 %。任一货油舱 的容积不应超过 50000m3 。但位于两个专 用压载水舱之间的边油舱,如宽度超过舷 侧横向破损范围 tc ,其许可的容积可增至 假定流出量的最大限额。
二、常用的一些规范、规则
《散装运输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 (1996)、《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2004 合订本 )及其议定书和修正案、《73/78防污 公约》、《船舶消防指南》(1999)、《各类 危险货物和明细表》(交通部)、《内河散装 运输危险化学 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 (2001)、《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 造与 设备规则》及附则6以及其它有关的通用 规范、规则、标准等。
五、船体结构与强度
•
5.1结构形式 结构形式类似于油船(见附图3)。 5.2满足总纵强度的需要,首先满足规范一般船舶 的总纵强度要求,并注意当为整体液货舱时,采用 屈服强度小于235N/mm2的不锈钢时中剖面模数的 折减。 5.3局部强度的要求: 1、液货舱装载的液货相对密度大于1.025时,双 层底应适当增高,未设肋板的部位应设置撑柱,液 货相对密度大于1.5时,一般不采用撑柱结构形式。
•
3.3 起居、服务、和机器处所及控制 站的布置
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机器处所和控制站的入 口、空气进口和开口不应面向货物区域。应将 它们布置在不面向货物区域的端壁处和距上层 建筑或甲板室面向货物区域的端壁至少为船长 的 4 %但不少于 3m 的上层建筑(甲板室)的外 侧壁处[亦不需要大于5m(内河船3m)]。在上 述范围内,一般不得设有门[但不通往起居处所、 服务处所、或控制站可以放宽,但边界应绝缘 至A-60等级(内河船A-30)]。
三、船舶的布置
3.1液货舱的位置: 3.1.1 船型: 1型船舶:用于运输“危规”第17张中对环境或 安全有非常严重危险的货品化学品船,需用最有 效的预防措施消除其漏逸(用于最大危险性货 品);液货舱距舷侧外板>B/5或11.5m,取小 者(内河1000mm);距中心线处船底>B/15 或6m取小者(内河760mm),但任何部位距船 体外板应不小于760mm。
限界面,以及包括支承这些起居处所的悬 升甲板应为钢质,其面向货物区域限界面 端部之后距离 3m 的外表面,应隔热至 A - 60级(内河船A-30)。
• 进入货物区域的通道 • 进入货物区域内的隔离舱、压载舱及其他
处所的通道应直接通到开敞甲板,进入双 层底的通道可通过货泵舱、泵舱、深隔离 舱、管隧等(但通风必须考虑)。进入上 述处所的开孔,应设置一无障碍的开孔以 保证携带自主式呼吸器及防护服人员的出 入(开孔尺寸水平600χ600,垂向600χ800, 垂向开孔,距船底板高度小于600,除非设 有脚蹬)。
罐体(独立液货舱)
L75×50×6
III
5X150X150 L 50
L 5X180 6X60
5X180 6X60
罐体支撑件
L 6X280 50
L75×50×6
L 6X 50
BL
6
II
T
BL
CL I II
放大图
I
放大图
罐体 复板 硬木
支撑槽
硬木
详
III
3.1.2.2 整体液货舱
• 系指构成船体结构的一部分的货物容器,
•
•
c、货油舱内设置两个或以上纵向舱壁: 对边油舱:0.2L; • 对中间货油舱:(i)如bi/B等于或 大于1/5取0.2L • (ii)如bi/B小于1/5 • ——设置纵舱壁:(0.5bi/B+0.1)L • ——设置中心线纵舱壁: (0.25bi/B+0.15)L • bi为相应夏季干舷水面上,自舷侧内垂直量 取的、从船侧到相关纵向舱壁外侧之间的 最小距离。
1、船长(计算船长) 2、货物区域操舵装置 3、货物服务处所 4、液体的相对密度 5、留空处所 6、闪点 7、不燃材料 8、主竖区 9、服务处所
• 1、船长(计算船长)
系指从龙骨上缘量至最小型深85%处水线 总长的96%,或在该水线处从首柱前缘量 至舵杆中心线的长度,区大者(倾斜龙骨 的船舶,量取水线的长度与设计水线平 行)。 计算船体构件尺寸的船长应符合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2006)的定义。
四、船舶的残存能力
• 1、完整稳性: • 满足一般液货船的稳性衡准要求,特
别应注意当装载货种不是单一货种时, 装载的液体容积的变化产生的自由液 面对稳性的影响。
• 假定破损范围:在《海危规》(1996)2.5节及《内危规》(2001) • • • • • • • •
2、破舱稳性
2.8都列出了舷侧破损和船底破损的范围,在相应的2.8节和2.9节中列 出了不同船型所要求破损标准及残存要求。 应注意的是: 1、在破损范围内的每一水密分隔应假定该分隔被穿透。 2、破损控制: 1)注意典型的危险破损范围和破损组合(如附图2的舷侧破损)。 2)液货舱的甲板操纵装置、阀件等在航行中应要求关闭。 3)注意压载管系、液货输液管系等布置的合理性。在破损时能迅速 关闭以使得每一破损情况下的延续浸水不致扩展到假定浸水之外的舱室。 4)甲板与货舱的水密舱室界限 ——各种开口尤其是风雨密开口、风雨密门、水密门位置 ——各种开口的关闭与控制方法 ——考虑下沉、横倾后的水线应低于可能发生继续浸水或使主船 体内部浸水的任何开口的下缘。
• 面向货物区域和上层建筑(甲板室)两侧
上述范围的窗和舷窗应为固定式型,此范 围的窗和舷窗应为 A-60级标准。 驾驶室 的门只要能快速和有效的蒸汽密关闭(气 密和蒸汽密),可位于上述范围内。驾驶 室面向货物区域的窗的防火等级可放宽。 主甲板第一层舷窗上应装有钢质或等效材 料的内盖。
• 环围起居处所的上层建筑和甲板室的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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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T
• 对载重量5000t以下的油船:各液货舱每
舱的容积不应超过700m3,除非边舱的布 置按上述3.1.1.2中5000t以上的边舱布置 要求且满足:W=0.4+2.4DW/20000 m ; 最小值W=0.76m 。 • 3)每一货油舱的长度不应大于10m或 下列各值之一: • a、货油舱内不设纵舱壁: (0.5bi/B+0.1)L,但不超过0.2L。 • b、货油舱中心线上设置纵舱壁: (0.25bi/B+0.15)L。
• 4)对于内河散化船:
a、不对称浸水引起的最大横倾角不应超 过甲板边缘入水角。 b、浸水中间阶段的剩余复原力臂为正值。 c、浸水后最终平衡状态的初稳性高应大 于0 。
5)内河散化船破舱稳性的免除要求(不包括 航行J级航段的散化船): a、载重量1000t以下的1、2型船: 采用1G型液货舱,每个液货舱之间应以 纵、横水密舱壁分隔。 采用2G型液货舱,应在货舱区域液货舱 横舱壁之间的边舱和双层底内增加一道水 密舱壁且双层底与边舱应为水密分隔。 b、载重量1000t以下的3型船: 液货舱的长度不大于0.1L+6m
• •
•
5.4 一些易忽视的结构节点细节:
• 1、结构纵向构件间断(突变)处的的过渡(外板、升高 • • • • •
甲板等) 2、液货舱区主要构件应尽可能采用连续的整体肘板。当 连接两个主要构件的面板宽度不相同时,面板较大的主要 构件应将面板宽度保持至肘板自由端的中点并向较小的面 板逐渐过渡。 3、大肘板应设加强筋(肘板的自由边长大于板厚的100倍 时)。 4、肘板的趾端下应避免开孔和切口, 5、槽型舱壁设置底凳或其他等效结构。 6、特殊的结构形式(甲板骨架布置在液货舱外)。
2 、货物区域:指船上包括液货舱、污 液舱、货泵舱、隔离舱、邻接液货舱 的压载舱或留空处所的部份以及上述 处所上方的船上该部分的整个长度和 宽度。 3、货物服务处所:系指货物服务区域内 的工作间、物料间,以及面积在2m2以 上的储存货物设备的处所。
4、液体的相对密度:系指一定体积货品 的质量与等体积淡水质量之比值。对于 非全融解性货品,相对密度表示该货品 是浮在水面上或是沉到水下。 5、留空处所:系指货物区域内的货舱外 部的封闭处所,但不包括货舱处所、压 载舱、燃油舱、泵舱和人员正常使用的 任何处所。
• •
• 2、液货舱双层底内的肋板、纵向桁材应按双壳油
船的要求以直接计算进行校核(详见《钢质海船 直接计算指南》),此时肋板处的剪应力应不超 过83.5N/mm2。 3、在靠近纵舱壁处的肋板上不得开孔。距支点 1/4跨距范围内对肋板的开孔边缘进行加强。 4、货物加热系统温度对结构强度的影响(50℃) 可参照有关规定对船体构件进行热应力分析,以 确定其各种装载下的总纵强度和局部强度,还应 对船体在在满载或半载状态下的温度分布和热平 衡进行分析,分析时应考虑材料在高温下的机械 性能变化。 5、独立液货舱的结构尚应满足载运危险品货物 容器的有关要求。
•
2型船舶:用于运输“危规”第17张中对环境或安全有 相当严重危险的货品化学品船,需用有效的预防措施消 除其漏逸。液货舱距中心线处的船底外板>B/15或6m 取小者。但该部分的布置尚应满足《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2006)(或《法规》2004)对双壳油船的要求: 载重量5000t以上,边舱内壳与舷侧壳板的垂直应不小 于按下式值: W=0.5+DW/20000 m 或W=2.0m 取小值1.0m 双层底高度不应小于下式计算值: h=B/15 m或 h=2..0m 取小者,最小值1.0m 载重量5000t以下: h=B/15 m 最小值 h=0.76m 该处尚应满足《73/78防污公约》附则Ι的要求
6、闪点:指货物释放出的易燃蒸汽足以被点 燃时的摄氏温度。一般指闭杯闪点。 7、不燃材料:指加热至约 750 ℃ 时既不燃 烧也不产生足量的造成自然的宜燃蒸汽的 材料(应通过试验程序确定)。 8 、主竖区:系指船体上层建筑和甲板室以 A 级分隔分成的区段,它在任何一层甲板上 的平均长度一般不超过40m。 9、服务处所:系指用作厨房、具有烹调设备 的配膳室、小间、邮件舱、及贵重物品室、 物料室、不属于机器处所组成部份的工作 间以及类似的处所和通往这些处所的围壁 通道。
• 3、残存能力
1)考虑下沉、横倾和纵倾后的水线应低 于可能发生连续浸水或使主船体内部浸水 任何开口的下缘(空气管、风雨密门、舱 口盖)。 2)由于不对称浸水引起的横倾角不应超 过25 ℃,但如果甲板没有浸没,可增加至 30 ℃。 3)最终平衡状态:复原力臂曲线在超过 平衡位置以外应有一个20o的最小横倾范围, 且在20o横倾范围内的最大剩余复原力臂至 少0.1m,在此范围内,复原曲线面积不小 于0.0175m.rad。
3.2 货物的分隔和隔离 • 3.2.1 应该用隔离空舱、留空处所、货
泵舱、泵舱、空液舱、燃油舱或其他类 似处所将货物或货物的残余物的液货舱 与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机器处所、饮 用水舱和生活用品储藏室隔开(对于某 些酸类尚应与燃油舱隔开)。一般不得 将起居处所或服务处所或控制站设置在 货物区域内,不应将货物污液舱(污水 舱)设置在起居处所的前端之后。
附图
h >W
h<W
• 3型船舶:
用于运输“危规”第17张中对环境或 安全有足够严重危险的货品化学品船, 需用中等程度的围护以增加其在破损 条件下的残存能力,对液货舱的设置 没有要求。
• 3.1.2 舱型(货物的围护系统):
3.1.2.1 独立液货舱:
系指不与船体结构相连接或不是船体结构 的组成部份的货物围护容器。建造和安装独 立液货舱是为了在所有可能的时刻,能消除 因相邻的船体的应力或移动对液货舱的应力 (或降至最小)。独立液货舱对船体的完整 性不是必需的。
且以相同方式与临近的船体结构一起承受 相同的载荷。它通常是船体结构完整性必 须的。
• 3.1.2.3 重力液货舱:系指其舱顶设计压力
Hale Waihona Puke (表压)不大于0.07MPa的液货舱(可以是 独立液货舱也可以是整体液货舱)。 • 3.1.2.4 压力液货舱:系指设计压力(表压) 大于0.07MPa的液货舱(压力液货舱应为独 立液货舱)。 • 3.1.3 对于各种货品最低要求的船型和舱型 见第17章最低要求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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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T
• 3.2.2 液货舱尺寸和布置(满足一般油船的要求) • 按《73/78防污公约》载重量5000t及以上, 应使船长范围内的任何一处破损或船底破 损造成的加设漏油不超过 30000m3 或 400 ( DWT ) 1/3 , 取 大 者 , 但 不 应 超 过 40000m3 ,其中 DWT 使船舶在相对密度为 1.025的水中载重线处以公吨计的载重量, 相应于核算的夏季干舷。任一边油舱的容 积不应超过上述假定的 75 %。任一货油舱 的容积不应超过 50000m3 。但位于两个专 用压载水舱之间的边油舱,如宽度超过舷 侧横向破损范围 tc ,其许可的容积可增至 假定流出量的最大限额。
二、常用的一些规范、规则
《散装运输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 (1996)、《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2004 合订本 )及其议定书和修正案、《73/78防污 公约》、《船舶消防指南》(1999)、《各类 危险货物和明细表》(交通部)、《内河散装 运输危险化学 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 (2001)、《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 造与 设备规则》及附则6以及其它有关的通用 规范、规则、标准等。
五、船体结构与强度
•
5.1结构形式 结构形式类似于油船(见附图3)。 5.2满足总纵强度的需要,首先满足规范一般船舶 的总纵强度要求,并注意当为整体液货舱时,采用 屈服强度小于235N/mm2的不锈钢时中剖面模数的 折减。 5.3局部强度的要求: 1、液货舱装载的液货相对密度大于1.025时,双 层底应适当增高,未设肋板的部位应设置撑柱,液 货相对密度大于1.5时,一般不采用撑柱结构形式。
•
3.3 起居、服务、和机器处所及控制 站的布置
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机器处所和控制站的入 口、空气进口和开口不应面向货物区域。应将 它们布置在不面向货物区域的端壁处和距上层 建筑或甲板室面向货物区域的端壁至少为船长 的 4 %但不少于 3m 的上层建筑(甲板室)的外 侧壁处[亦不需要大于5m(内河船3m)]。在上 述范围内,一般不得设有门[但不通往起居处所、 服务处所、或控制站可以放宽,但边界应绝缘 至A-60等级(内河船A-30)]。
三、船舶的布置
3.1液货舱的位置: 3.1.1 船型: 1型船舶:用于运输“危规”第17张中对环境或 安全有非常严重危险的货品化学品船,需用最有 效的预防措施消除其漏逸(用于最大危险性货 品);液货舱距舷侧外板>B/5或11.5m,取小 者(内河1000mm);距中心线处船底>B/15 或6m取小者(内河760mm),但任何部位距船 体外板应不小于760mm。
限界面,以及包括支承这些起居处所的悬 升甲板应为钢质,其面向货物区域限界面 端部之后距离 3m 的外表面,应隔热至 A - 60级(内河船A-30)。
• 进入货物区域的通道 • 进入货物区域内的隔离舱、压载舱及其他
处所的通道应直接通到开敞甲板,进入双 层底的通道可通过货泵舱、泵舱、深隔离 舱、管隧等(但通风必须考虑)。进入上 述处所的开孔,应设置一无障碍的开孔以 保证携带自主式呼吸器及防护服人员的出 入(开孔尺寸水平600χ600,垂向600χ800, 垂向开孔,距船底板高度小于600,除非设 有脚蹬)。
罐体(独立液货舱)
L75×50×6
III
5X150X150 L 50
L 5X180 6X60
5X180 6X60
罐体支撑件
L 6X280 50
L75×50×6
L 6X 50
BL
6
II
T
BL
CL I II
放大图
I
放大图
罐体 复板 硬木
支撑槽
硬木
详
III
3.1.2.2 整体液货舱
• 系指构成船体结构的一部分的货物容器,
•
•
c、货油舱内设置两个或以上纵向舱壁: 对边油舱:0.2L; • 对中间货油舱:(i)如bi/B等于或 大于1/5取0.2L • (ii)如bi/B小于1/5 • ——设置纵舱壁:(0.5bi/B+0.1)L • ——设置中心线纵舱壁: (0.25bi/B+0.15)L • bi为相应夏季干舷水面上,自舷侧内垂直量 取的、从船侧到相关纵向舱壁外侧之间的 最小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