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教师十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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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师“十不准”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提升纪律观念和职业道德观念,推进依法治教,形成以身垂范,以德施教,讲求诚信的教风,进一步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特制定教师“十不准”:
1、不准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方针政策的言行及发表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言论、观点和思想。
2、不准无教案和照搬旧教案进课堂上课,擅自停课、缺课、调课,上课迟到、早退,带着酒意上课和找学生谈话、课堂上抽烟、使用通讯工具、接待来人,不批改学生作业,考试、评优、评先、职称评审中弄虚作假。
3、不准穿奇装异服、拖鞋、背心、短裤进校园,染醒目彩发、指甲及浓妆重饰上班,说粗言秽语、打架斗殴,参与色情、不健康娱乐活动及封建迷信、传销、邪教组织活动等。
4、不准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无故不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和教研活动,在各类考试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买卖生源。
5、不准歧视、讽刺、谩骂、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驱赶学困生,训斥,指责学生家长。
6、不准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和学具等,不得向学生收取政策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以盈利为目的办班补课、有偿家教、强迫学生到指定的补习班补课,向学生或家长索取礼物和接受在校学生及家长的宴请、赠送礼品或礼金。
7、不准在网站上浏览、发布、传播、下载不健康信息,利用网络进行违法活动,在上班时间网上聊天、买卖股票、玩游戏、观看影视剧等。
8、不准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和在正常行课期间及节假日值班酗酒、打牌等娱乐休闲活动。
9、不准在职谋取第二职业,私自经商办企业,或未经学校同意随意到民办学校、文化补习班兼课。
10、不准学校中层干部及以上干部或以家属名义或合伙开办娱乐场所、茶楼等,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茶楼经营活动。
以上“十不准”,凡违反者,情节较轻的由学校批评教育,或者责令本人作出书面检查,在全校予以通报,直至扣除本人当年奖金,当年不得评优、评先并取消职务晋升资格;对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者,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同级检察部门给予教师或干部行政处分,直至解聘,并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撤消其教师资格。
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