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电子信息产业融资服务的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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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电子信息产业融资服务的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08.27
•【字号】泸市府办发〔2019〕55号
•【施行日期】2019.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电子信息
正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加强电子信息产业融资服务的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19〕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关于加强电子信息产业融资服务的十二条措施》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7日关于加强电子信息产业融资服务的十二条措施
为加快千亿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培育经济增长点,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产业集群,按照“全产业链发展、全过程服务、全要素保障”发展思路,有效整合资源、精准施策、创新方式、定向发力,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切实缓解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中资金困难,现就电子信息产业融资服务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快供应链金融发展
(一)增强供应链管理公司实力。
鼓励和支持供应链管理公司按市场化方式向供应链金融转型,促进企业设施设备、平台技术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升财物线上线下风险防控管理水平,增强管理和赢利能力,推进供应链管理公司实力提升。
(牵头单位:高新区、长开区、江阳区、纳溪区;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金融工作局)
(二)积极稳妥推进供应链金融试点。
由供应链管理公司的合作银行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供应链管理公司按不超过注册资本60%授信贷款,按市场化方式专项用于供应链管理公司为电子信息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服务,构建产业融资服务新模式。
(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人行泸州中支、泸州银保监分局、高新区、长开区、江阳区、纳溪区)
(三)实行供应链金融服务奖补。
对参与向供应链管理公司直接授信贷款的合作银行,按实际到位贷款金额1%给予奖励;对供应链管理公司为企业提供融资监管和服务,按年度融资平均余额的1%给予财政补贴。
(牵头单位:高新区、长开区、江阳区、纳溪区;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行泸州中支、泸州银保监分局)
二、增强担保机构增信服务
(四)发挥担保机构增信主渠道作用。
提升兴泸担保集团融资服务能力,对兴泸担保集团新增注册资本金4.5亿元尽快落实到位,且新增担保能力70%以上用于支持电子信息企业融资服务。
鼓励工投担保、宏鑫担保等国有担保公司为电子信息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服务。
(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
资委)
(五)推进名录库企业直接担保融资。
市电子信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牵头成立担保贷款工作组,负责协调担保贷款相关工作。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高新区、长开区、江阳区和纳溪区建立重点企业名录库,分别由高新区、长开区、江阳区和纳溪区推荐并指定平台公司对“名录库”内企业提供反担保,再由兴泸担保集团与合作银行为企业提供贷款。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提高风险容忍度、完善奖罚机制,发挥国有平台、担保和租赁等公司融资增信服务功能。
(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国资委;责任单位:高新区、长开区、江阳区、纳溪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数字经济发展局)
三、支持园区融资模式创新
(六)扩大“园保贷”融资规模。
健全融资机制、企业名录库、增加基金额度、扩大融资规模。
长开区、高新区要积极争取省级财政再配套出资,力争两区基金规模总量达3000万元,不断扩大与合作银行合作层面,加快贷款规模和速度释放,使企业融资规模达2亿元以上。
(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长开区、高新区;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泸州银保监分局)
(七)做实融资风险资金池。
市财政与高新区、长开区、江阳区和纳溪区按1:1比例出资建立1亿元规模的电子信息产业融资风险资金池,并与合作银行以不低于1:7比例放大融资,并尽快完善运行。
高新区、长开区、江阳区和纳溪区财政首期出资应于2019年9月底以前落实到位。
市财政后期出资视四区配套出资、资金池运行等情况适时追加。
对为我市电子信息企业融资导致银行、小贷、担保、保险、租赁、平台和供应链管理等相关机构发生损失,由风险资金池按不超过损失80%进行终极代偿补贴。
(牵头单位:高新区、长开区、江阳区、纳溪区;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行泸州中支、泸州银保监分局)
四、激励金融机构定向融资
(八)鼓励金融机构定向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整合资源和利用自身优势开展定向精准服务,支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
建立电子信息产业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的知识产权、高新技术等进行资产评估,变企业“软资产”为金融机构融资抵押“硬资产”。
引导各金融机构分别主动对接服务企业5户以上,实现融资3户以上,且融资规模不低于3000万元,列入市政府金融工作目标考核并加大指标权重。
市级相关部门应在金融机构发展政策上给予倾斜,激励金融机构定向融资服务。
(牵头单位:人行泸州中支;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市科技和人才局、市市场监管局、泸州银保监分局)
五、实施企业融资奖补
(九)实行企业贷款贴息。
鼓励电子信息企业采取多种举措解决生产经营资金,加快企业发展。
对依靠自身资源、关联资源解决流动资金贷款的,按照3%的银行年贷款利率给予企业财政贴息;对依靠泸州市国有平台公司、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获得金融机构融资的,按照2.5%的银行年贷款利率给予企业财政贴息;对高新区、长开区、江阳区和纳溪区国有公司以参股形式解决企业流动资金需求的,按照2%的银行年贷款利率给予国有公司财政贴息。
(牵头单位:高新区、长开区、江阳区、纳溪区;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行泸州中支、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十)实行融资担保费用补贴。
对电子信息企业通过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服务取得贷款的,按年度担保额给予不超过2%的实付担保费用补贴。
对融资担保公司向电子信息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按年均在担保余额1%给予财政奖补。
(牵头单位:高新区、长开区、江阳区、纳溪区;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
六、支持金融机构创新服务
(十一)支持金融机构服务创新。
支持金融机构为电子信息产业提供专业化、
定制化和差异化的金融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科票通”“小贷通”业务,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信用贷、税易贷、结算贷、票据、“三单”“五权”和信用证等融资创新。
鼓励保险机构“险资入泸”,聚合保险资源,加快保险经纪发展,缓释金融风险。
积极探索“优势产业扶持贷款”“政银担”“保证保险”“出口退税前置”等融资模式创新试点。
推进普惠金融发展,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牵头单位:泸州银保监分局;责任单位:人行泸州中支、市金融工作局)
(十二)提升企业融资服务效率。
按照“高效、精简、便捷”原则,各园区管委会要加强电子信息企业金融规则引导和宣传,增强生产经营与服务平台的协调性和融合度,提升服务效率。
要压缩企业融资审批时间,实施“流程再造”。
对供应链管理公司开展的“订单贷”,要整合银行、园区、平台公司和供应链公司等融资审批环节,对企业直接申请银行贷款或担保贷款要优化融资审批流程,企业融资审批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牵头单位:泸州银保监分局;责任单位:人行泸州中支、市金融工作局、市国资委、高新区、长开区、江阳区、纳溪区)《关于加强电子信息产业融资服务的十二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涉及有关财政奖补资金均实行市财政与长开区、高新区、江阳区、纳溪区财政按1∶1比例承担,并由长开区、高新区、江阳区、纳溪区审核落实,市财政根据市级牵头单位的复审情况每半年与长开区、高新区、江阳区、纳溪区财政结算。
本《措施》涉及有关供应链金融、风险资金池、担保增信、定向融资等需要进一步规范和操作的,具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操作程序以及风险补偿等,由长开区、高新区、江阳区、纳溪区及市级相关牵头部门另行制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本《措施》有关支持电子信息产业政策及财政奖补措施适用于航空航天(军民融合)产业园区内的电子信息企业。
本《措施》与其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此为准,相关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本《措施》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