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发送《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授权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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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关于银行外汇业务的规定

国家关于银行外汇业务的规定

国家关于银行外汇业务的规定一般认为商业银行的外汇业务包括外汇存贷款、外汇买卖(包括结售汇)、国际结算、贸易融资、外币卡、外汇理财业务等。

国家为商业银行外汇业务的管理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和规章制度,下面分角度对这些规定进行说明:外汇管理●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依交易性质不同(资本项目或经常项目)向银行提供不同材料办理。

●银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人民银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实行交易主体申报的原则,采取间接申报与直接申报、逐笔申报与定期申报相结合的办法。

●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与非中国居民进行交易的,应当通过该金融机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交易内容。

●中国境内的交易商以期货、期权等方式进行自营或者代理客户进行对外交易的,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和代理客户的对外交易及相应的收支情况。

●中国境内各类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对外业务情况,包括其对外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相应的利润、利息收支情况,以及对外金融服务收支和其他收支情况;并履行与中国居民通过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活动有关的义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企业出口收汇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先进入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

待核查账户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代码为1101。

●待核查账户收入范围限于企业出口收汇。

待核查账户支出须经银行联网核查后方可办理,其支出范围包括经银行联网核查后结汇、划入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退汇等其他外汇支出。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公布日期】1998.03.18•【文号】中银业[1998]72号•【施行日期】1998.03.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3月18日中银业〔1998〕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大连市、厦门市、沈阳市、哈尔滨市、武汉市、广州市、西安市、浦东分行:为健全中国银行一级法人体制,完善法人授权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能力,进一步规范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授权管理办法》的规定,总行特制定《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授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授权办法》),现发送你行遵照执行。

在执行《授权办法》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一、关于《授权办法》与其他国际结算管理文件的关系问题《授权办法》为国际结算业务授权管理制度的原则性规定。

关于各行在业务经营范围内的授权,考虑到采用授权方式进行业务管理需要一定的过渡时间,目前暂以附件二的形式规定各行在即期信用证项下的单笔开证金额、单笔押汇金额和远期信用证项下的单笔开证金额、单笔押汇金额、远期信用证期限等权限。

待今后条件进一步成熟时,总行将向各行分别颁发授权文件,列明其办理各项国际结算业务的具体权限。

关于贸易融资利率和国际结算业务费率优惠幅度的授权,各行应分别执行中银业〔1998〕25号和中银业〔1997〕71号文的规定。

上述各项文件同时构成对《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的必要补充。

二、关于国际结算业务的逐级授权问题《授权办法》所称授权人是指总行,受权人是指总行直接授权的分行,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深圳市分行,以及厦门市、大连市、沈阳市、哈尔滨市、武汉市、广州市、西安市和浦东分行。

经总行批准,受权分行可以向下属分支机构进行转授权,并就下属分支机构的行为对总行负责。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等文件的通知(1997年3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总行营业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外汇体制改革的政策、规定和办法,规范和完善我行国际结算业务,总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结售汇、进出口核销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等一系列文件,在征求了分行意见的基础上,对总行中银业〔1994〕96号文中的内容进行了全面的调整与修订,制定了新的《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中国银行收汇、结汇及售汇、付汇业务基本规定》和《中国银行进口付汇申报及出口核销基本规定》,现将新的基本规定发送你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有关事宜说明如下:一、本次修改将结售汇规定从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中分离出来,同时增加了核销及申报的内容,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三个基本规定,即《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中国银行收汇、结汇及售汇、付汇业务基本规定》、《中国银行进口付汇申报及出口核销基本规定》。

二、在业务范围方面,本次修改将贸易与非贸易结算业务的基本规定合二为一,制定了除保函业务外统一的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

三、在体例方面,《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改变了过去按照进出口业务划分章节的做法,而是按照信用证、托收、汇款等结算方式建立章节。

四、在内容方面,《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做了以下调整:1.删去贸易结算融资业务中“授信及授信管理”一节和“业务收费”一章。

中行授信业务

中行授信业务

中行授信业务中国银行全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BankofChinaLimited),总行(HeadOffice)位于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是中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五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规模在中国五大银行位列第三。

中国银行的业务范围涵盖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领域,旗下有中银香港、中银国际、中银保险等控股金融机构,在全球范围内为个人和公司客户提供全面和优质的金融服务。

按核心资本计算,2022年中国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1000家大银行”排名中列第10位。

客户服务热线:95566公司名称:中国银行总部地点:北京复兴门内大街1号成立时间:1912年经营范围: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领中国银行公司授信业务介绍二、对公融资产品介绍1、业务范围授信业务包括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国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2、业务种类常用贷款种类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银团贷款中小企贷款应收账款融资3、授信流程对于中小企业客户,我行开发了专门的简化的审核流程,帮助中小企业客户实现快速融资。

4、客户及产品风险分类客户分类根据客户财务报表反映的财务状况,我行将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根据评级结果将客户分为Ⅰ类客户、Ⅱ类客户和Ⅲ类客户。

产品风险分类授信产品分为高风险、中高风险、中风险和中低风险产品,相应的产品对客户授信担保条件有不同的要求。

授信条件分类授信条件主要有以下三种:抵押、保证、信用。

抵押担保授信客户的授信总量由足额抵押额度转换成的相应产品额度确定。

足额抵押额度由客户提供的抵质押物评估价值与相应抵质押率计算得出,即:足额抵押额度=抵质押物评估价值*抵押率。

不同分类客户的足额抵押额度可以根据下表的转换系数转换为相应产品额度。

根据客户对产品的不同需求,可以为客户提供各类风险产品额度的不同组合,但是四类不同风险产品额度除以对应的转换系数的累加值不得超过足额抵押额度足额抵押额度转换产品系数I类II类III类高风险产品额度上限150%120%100%中高风险产品额度上限200%150%120%中风险产品额度上限500%450%400%中低风险产品额度上限600%550%500%保证担保授信保证额度为合格保证人保证的额度。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签订《中央银行存款账户授权支付协议(特定交易资金结算业务)》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签订《中央银行存款账户授权支付协议(特定交易资金结算业务)》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签订《中央银行存款账户授权支付协议(特定交易资金结算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4.04.25•【文号】中债字〔2024〕46号•【施行日期】2024.04.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签订《中央银行存款账户授权支付协议(特定交易资金结算业务)》的通知中债字〔2024〕46号各有关结算成员:根据《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23〕127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落实<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京发〔2023〕39号)、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尽快组织开展授权支付协议签订工作的函》等相关文件要求,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开展《中央银行存款账户授权支付协议(特定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以下简称《协议》,见附件1)签订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情形为落实人民银行相关工作要求,使用自身中央银行存款账户办理债券交易结算,债券发行、兑付及收益划拨及其他各类特定交易资金结算业务的结算成员,应与公司签订《协议》。

二、签订方式及时间要求公司将已盖章签字的《协议》文本以PDF格式公布在中国债券信息网()上(见附件1)。

《协议》由主文及签字页两部分构成。

请结算成员下载打印相关协议,并在《协议》签字页中填妥甲方单位名称、中央银行存款账户信息、地址、邮编等内容,进行签字盖章后邮寄或现场提交给公司。

根据人民银行有关工作要求,请本通知附件2所列各结算成员于2024年5月1日前完成《协议》签订,并及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本通知发布后,新增使用自身中央银行存款账户办理债券交易结算,债券发行、兑付及收益划拨及其他各类特定交易资金结算业务的结算成员,在办理相关账户业务时,应提交与公司签订的《协议》。

三、《协议》公证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提请公证处对本次公布在中国债券信息网的上述PDF格式文件的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中国银行收汇、结汇及售汇、付汇业务基本规定

中国银行收汇、结汇及售汇、付汇业务基本规定

中国银行收汇、结汇及售汇、付汇业务基本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公布日期】1997.03.06•【文号】•【施行日期】1997.03.0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银行收汇、结汇及售汇、付汇业务基本规定(1997年3月6日)第一章收汇、结汇及售汇、付汇基本原则我行办理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实施规则》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

保税区内企业的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办理。

第一节收汇、结汇基本原则一、我行办理出口结算业务应本着符合国际惯例及国家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速收汇,加速结汇的原则办理。

二、以跟单信用证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我行凭合同及上述结算方式规定的有效商业单据和出口单位提供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办理结汇或入账。

三、以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银行凭正本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结汇或入账。

四、代理出口项下委托方为外商投资企业,收款行收汇后应当凭委托代理协议办理原币划转;境内其他机构的出口收汇不得原币划转,应当在收款行结汇后将人民币划转委托出口单位。

五、境内机构从事贸易活动所收取的外币现钞必须结汇。

结汇时,客户须提交合同、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等文件。

六、通过我行办理收汇、结汇业务的客户,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办理对公涉外收入申报手续。

七、通过我行办理的收汇、结汇,我行应向客户出具结汇水单核销专用联并注明核销单号,供客户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使用,未经外管局批准,该结汇水单不得随意补制。

八、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下的外汇,国内外汇贷款和中资企业借入的国际商业贷款,未经外管局批准,不得结汇。

九、合理充分地利用一切有利于加速收汇的措施(如快邮、电索、以电代邮等)并建立相应的收汇考核制度。

第二节售汇、付汇基本原则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及国际惯例,我行对凭以售、付汇的有效凭证及有效商业单据进行合规性和表面一致性的核对,合格者予以售、付汇。

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操作规程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汇款业务第一节汇出国外汇款汇出国外汇款是指汇出行根据汇款人的委托,使用不同的汇款方式(如电汇、信汇和票汇等形式)委托港澳及海外联行或代理行将一定金额付给指定收款人的业务。

一、电汇业务操作方法电汇是指汇出行以SWIFT、加押电传(以SWIFT 格式)方式委托港澳及海外联行或代理行解付汇款的业务。

(一)业务受理及审核要点受理汇出汇款业务需审核客户提交的符合售付汇管理办法规定的有效凭证、汇出汇款申请书及外汇管理局规定的相关材料,进行合规性和表面一致性的审核。

1、购汇申请书货币金额与汇出汇款申请书相符,经风险管理岗根据汇款公司提交符合售付汇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审核同意,方能购汇办理汇款。

2、汇款公司从其现汇帐户支付汇款时,必须符合帐户的支付范围。

向保税区注册的企业付款,应提供保税区企业的外汇登记证或复印件,方能办理汇款。

3、审核汇款申请书。

汇出汇款申请书是汇出行办理汇款的依据,也是汇款申请人和汇出行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的契约,应订明合理的银行免责条款。

在受理电汇业务时,需审核汇出汇款申请书的内容是否清楚与完整,双方的责任义务是否明确。

汇款申请书必须注明汇款货币名称、金额、收款人名称地址、收款人的开户行名称、地址、帐号等,同时,还应注明有关国外费用由谁负担。

除直接汇往我海外机构的可使用中文外,必须用英文填写汇款申请书内容。

4、核对客户在申请书加盖印鉴签章与该客户在汇出行预留的授权书印鉴,并由核对人员在申请书上盖章确认相符。

如果印鉴不符应迅速与客户联系;汇款的资金来源(包括外汇和人民币资金来源)必须到位,不得透支。

5、对资本项下汇款如:向国外汇出投资款或还外债付息应凭当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汇款。

6、对货到付款项下汇出汇款,我行应凭客户提供的有效商业单据(合同和发票)、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

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真实性的核查应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对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与付汇人不一致或核查中查不出来的报关单的情况,还要进行“二次核对”。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国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国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国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公布日期】1998.12.30•【文号】中银业[1998]731号•【施行日期】1999.02.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国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1998年12月30日中银业〔1998〕7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为加强对中国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的管理,规范中国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的操作,总行在征求了部分分行的意见后制定了《中国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国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现发送你行,并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国际保理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由于中国银行目前的国际保理业务量不大,总行尚未就国际保理业务设置专门的会计核算手续。

在过渡时期有关会计核算问题暂做如下规定:(一)出口保理业务暂使用有关出口远期托收业务的会计科目核算;(二)出口保理融资暂使用有关远期出口押汇业务的会计科目核算;(三)进口保理业务暂使用有关进口远期代收业务的会计科目核算。

二、关于《出口保理协议》统一文本由于近期国际保理业务的有关规则出现了一些调整变化,总行正在组织制定统一的《出口保理协议》文本,近期将下发各行使用。

过渡时期请各行在业务中继续沿用原有的《出口保理协议》文本。

请各行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总行结算业务部保理处。

附一:中国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为加强对中国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的管理,促进其健康有序的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总行有关规章制度以及相关国际惯例,特制定本办法。

总则第一条中国银行的国际保理业务采取总行授权制。

总行应公布并不定期地调整辖内有权受理国际保理业务分行(下称“被授权分行”)名单。

人民银行2004年以来清理的第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人民银行2004年以来清理的第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2009年3月5日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送的《关于报送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情况的函》中提到,2004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完成了三批规范性文件及规章的清理工作,共涉及236个规范性文件和规章。

现整理如下,共参阅。

2009年4月9日人民银行2004年以来清理的第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04年20号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第2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部分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第一批共计110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等11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1),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事项负责监督实施、解释,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修改、废止。

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等61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2),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解释、修改。

三、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核批准外资银行驻华代表处展期申请的通知》等38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3),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监督实施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计11件)01中国人民银行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银发〔2002〕388号02中国人民银行转发《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搞好已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银发〔2003〕67号03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93号0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号05关于下发《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17号06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的通知银发〔1997〕245号07关于商业银行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经营风险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430号08关于印发《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38号0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2号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74号11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67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实施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计61件)01印发《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4〕186号02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4〕198号03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城市商业银行股东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246号04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3号05关于取消银行分支机构外汇营运资金限制的通知银发〔2000〕9号0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准入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173号07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192号0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股份制商业银行新设分行审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44号09关于城市合作银行变更名称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94号10关于印发《外资银行外部审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57号11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8号1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发〔2001〕257号1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过程中股东资格审查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423号1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148号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28号16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7号17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工作有关法律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2〕169号18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4〕132号19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69号20关于印发《关于县(市)城市信用合作社归口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的具体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68号21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390号22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本)》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章程(范本)》的通知银发〔1997〕474号23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65号24关于印发《关于组建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的试点工作方案》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银发〔1999〕210号25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银发〔2000〕21号26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地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1〕357号27关于严格控制农村信用社员工增长的通知银发〔1998〕164号28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524号29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银发〔2001〕278号3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等若干会计财务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56号31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01号32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0〕27号33关于剥离不良贷款相应的表内应收利息处置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145号34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1号3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31号36关于建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银发〔2000〕380号37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0〕120号38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指标报表填报说明和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报告书的通知银发〔1997〕549号39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6号4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30号41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的通知银发〔1999〕31号42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403号43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9号44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发〔2000〕344号45关于印发《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办发〔2000〕170号46关于印发《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303号47关于明确呆滞贷款划分标准的通知银发〔2000〕363号48关于执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银发〔2000〕359号4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16号5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通知银发〔2002〕98号5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和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355号5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申请从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71号53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现场稽核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发〔1997〕497号5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现场检查操作程序》的通知银发〔2000〕222号55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和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318号56关于印发《对金融机构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等问题定性的说明》的通知银发〔1998〕273号57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合并会计报表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172号58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59关于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制度的通知银发〔1999〕10号60关于发布《实施〈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银行呆、坏帐准备金核销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10号61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的通知银发〔2000〕398号附件3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计38件)0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核批准外资银行驻华代表处展期申请的通知银发〔2001〕402号0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后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2号03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号0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规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272号05关于不得将城市郊区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并入城市合作银行的通知银发〔1996〕261号06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年检暂行办法》和开展1997年度农村信用合作社年检工作的通知银发〔1997〕532号07关于印发《加强联社建设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163号08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市(地)联社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银发〔2000〕264号09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的通知银发〔1999〕140号10关于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施非现场检查的通知银发〔1996〕315号11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社部分变更事项审批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292号12关于印发《加强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184号13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非现场监管基本工作程序》的通知银发〔1998〕556号14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责任的通知银发〔1998〕357号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1〕296号16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程序银发〔1992〕265号17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463号18关于印发《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4〕143号19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91号20关于修改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的通知银发〔1998〕528号21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分类指导和处置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366号22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245号23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改进加强信贷管理和服务支持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446号24关于《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跨行交易收费条款补充规定的通知银发〔2000〕72号2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卡跨行交易收费及分配办法的通知银发〔2001〕144号26关于发布《关于对各级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的通知(98)汇管函字第048号27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境外外币信托存款业务的若干规定(87)汇管字第763号28关于办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外汇业务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83号29关于印发《外资银行并表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办发〔2000〕263号30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设立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0〕358号31关于印发《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97号32关于银行工作人员不得在企业或经济实体任(兼)职的通知银发〔1999〕391号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审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补充通知银办发〔2001〕53号3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资本充足率计算口径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74号35关于印发《外国银行撤销在华营业性分支机构操作指引》的通知银发〔1999〕138号36关于当前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427号37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3号38关于实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218号人民银行2004年以来清理的第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07年4号、5号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 4 号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37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后)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对公外汇业务

对公外汇业务

主要内容
一、对公外汇业务概况
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介绍
三、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介绍 四、资本项下结汇政策介绍 五、外债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介绍
➢ 查看客户营业执照上是否有进出口经营资格
• 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须凭“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 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业务 • 无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必须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代理收汇
➢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NRA账户)
➢境外机构离岸账户(OSA账户)
对公外汇业务概况
➢ 外汇账户管理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2010年版)
1、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开户人首次开立须事先到外汇局进行开户主 体基本信息登记
2、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立须经外汇局核准,开户行须凭外汇局出具的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受理(7个日历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的通知》 (汇发【2011】1号)
对公外汇业务概况-收支申报
➢ 2012年云南省外汇局将进一步改进我省国际收支数据采 集模式,在现有金融机构统计申报基础上,推进国际收 支企业网上申报
➢ 这项工作将改变现有的银行代客申报模式,由作为申报 主体的企业直接在网上申报,这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银 行负担,有利于提高国际收支申报数据的质量
➢ 工作安排
• 3月份为宣传动员阶段,银行要针对当地企业情况加大宣传力度,做好相关 准备工作
• 4-6月份为试点阶段,试点银行要加强学习,指导、帮助所在地企业进行网 上申报,及时反馈试点运行情况
• 7-10月份为全面推广结算,银行要总结试点经验,积极配合外汇局做好全面 推广工作
对公外汇业务概况

中国银行账户授权说明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请首先确认授权账户

中国银行账户授权说明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请首先确认授权账户

中国银行账户授权说明一、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请首先确认授权账户已开通网银,如果该账户从未开通网银,请成员企业先至开户行开通网银,再行办理账户授权业务。

(网银办理资料详见附件1和附件2 );⏹成员企业至开户行领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金管理综合业务授权书》或打印(一式两份);⏹填写完成后交由开户行办理帐户授权;⏹将经开户行盖章的授权书原件邮递至财务公司;⏹财务公司办理后续流程,完成帐户授权后,通知成员单位。

二、资料填写规范:⏹附件中标注为黄色的为注意事项,账户信息等请按要求填写,具体可咨询开户行或财务公司;⏹按要求加盖公章、预留印鉴及法人签章。

三、其他注意事项:⏹因各地银行对此业务熟练程度差异较大,为保证授权速度,财务公司会协助沟通;⏹为保证账户授权流程畅通,当地开户行对授权书盖章确认后,成员企业应尽快将银行返回联邮递至财务公司,以便办理后续流程;四、附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服务申请/变更表⏹单位授权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金管理综合业务授权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服务申请/变更表(表1.企业客户基本信息表)客规定而造成的损失和后果,本单位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单位盖章(银行预留印鉴):单位授权书中国银行行:兹授权我单位(请填写姓名)共()人(以下简称指定领取人),身份证件号:,代表本单位前往贵行办理企业网上银行相关业务,授权上述指定领取人领取网上银行客户认证工具(“动态口令牌”E-Token/“数字证书令牌”USBKEY )及相应密码信封,并由指定领取人填写《客户认证工具、密码信封领取单》。

我单位同意并授权贵行从账户(账号)或其他已申请贵行网银服务的账户按照中国银行公布的收费标准和规定扣收服务年费。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签章:银行签章:单位银行预留印鉴(单位公章):银行印鉴审核人员签章: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客户认证工具、密码信封领取单一、密码信封领取确认:□我单位密码发送方式选择“打印密码信封”,本人已领取操作员密码信封,密码信封完整无损。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0.08.28•【文号】农银发[2000]106号•【施行日期】2000.08.2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8月28日农银发[2000]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国际业务部)报告。

附:中国农业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与代理行的交往与合作,规范代理行业务关系,有效控制代理行业务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代理行系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与农业银行建立相互代理业务关系并交换控制文件的境内外金融机构。

第二条农业银行与代理行互为代理客户,相互间开展的业务统称为代理行业务。

合作领域主要包括:国际结算、贸易融资、外汇交易、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证券托管、本外币清算、人民币融资、保函、项目融资和信息交流、人员培训等。

第三条农业银行对代理行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政策、集中管理、控制风险、方便营销。

统一政策,指农业银行在与代理行的交往与合作中,要形成整体合力,制定统一政策;集中管理,指代理行的建立与调整、代理行的风险监控及与代理行的交往与合作,均由总行集中统一管理;控制风险,指在对代理行进行分类和评价的基础上,对代理行业务实行国家额度和代理行额度控制;方便营销,指代理行关系的建立和维护、风险的评价与控制均围绕农业银行经营活动开展。

第四条农业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代理行关系的建立与调整;代理行风险控制;代理行关系管理;代理行文件及信息管理;代理行的考核。

第五条农业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的范围是:与农业银行建立了代理行关系的境内外金融机构。

国际结算业务管理规定(第二版)介绍

国际结算业务管理规定(第二版)介绍

附件招商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管理规定(第二版)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基本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际结算业务的管理和操作,促进该项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国际惯例和我行相关制度、办法,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际结算业务,是指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间,通过银行办理的不同货币收付业务,以及我国境内不同地区或相同地区不同银行间的外币收付业务。

第三条本规定所涵盖的业务种类包括汇款业务、托收业务(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和信用证业务。

第四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国际结算业务处理模式包括非远程结算和远程结算。

所谓非远程结算,是指分支机构人员独立处理本地各项国际结算业务的模式;远程结算是指分支机构人员利用招商银行国际结算远程通迅系统通过总行国际业务部单证中心或上级行国际业务部门集中处理国际结算业务的模式。

远程结算的操作还应遵守远程国际结算处理的有关操作规定。

第五条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全行国际结算业务的管理,包括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解释,对分行国际结算业务的指导与检查,对业务人员的培训,负责市场推动,负责新业务及新系统的开发。

总行国际业务部单证中心负责远程结算分行的业务集中处理。

总行会计部负责制定相关的会计核算规范,负责资金清算及SWIFT系统的管理;总行法律与合规部负责相关法律文本的审查;总行同业银行部负责涉及国际结算业务的代理行关系的建立、维护,以及与代理行之间的业务联系;各分行负责国际结算业务的受理、市场营销、辖内的资金清算及档案管理等,非远程结算的分行还应负责辖内国际结算业务的处理、系统维护等。

第六条本规定中有关业务操作通过我行现行国际结算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

目前,我行仍处于新、旧系统并行的阶段,叙做业务前,各经办行须根据新或旧系统操作手册的要求,开立系统涉及的各项业务、各币种相关会计科目,对客户资料进行必要的维护并按照系统操作手册的要求对操作人员的权限进行相应的设定。

第七条本规定中各项业务的账务核算由系统自动生成或特殊情况下通过手工通用记账完成,具体会计核算过程旧系统分行详见《招商银行会计业务规范——外汇业务核算规范》,新系统分行详见《招商银行会计综合业务操作规程——外汇业务核算操作规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易达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易达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易达业务管理办法(2014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行融易达业务管理,促进我行融易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总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易达业务,是指在以赊销为付款方式的交易中,在基础交易及应付账款无争议的前提下,业务经办行占用买方授信额度,为卖方提供无追索权应收账款融资。

第三条本办法所涉及的融易达业务适用于以赊销为付款方式的货物、服务贸易和工程类业务,赊销期限最长不超过180天(含);对于买方属总、分行级重点客户且信用评级在BBB(含)以上的,或为《财富》500强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且信用评级在BBB(含)以上的,赊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含)。

第四条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际结算)是我行融易达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拟订和完善融易达业务的规章制度,指导辖内分行开展融易达业务。

第五条我行融易达业务实行总行授权制,未经总行授权,任何一级分行不得办理融易达业务,也不得转授权其辖内分支机构办理融易达业务。

第六条融易达业务办理过程中,授信发起部门负责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的管理工作,规范并完善客户整体信用风险状况监控的相关要求,职责主要包括授信额度切分和调剂、结算账户资金监控及分析、借款人经营状况分析、信用风险缓释管理等。

第七条融易达业务办理过程中,产品管理部门负责规范并完善对客户叙做业务过程中产品风险进行动态监控的要求,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办理业务,并提供客户叙做贸易融资及保函产品过程中的相关贷后管理第一手信息,具体职责主要包括额度使用台帐管理、基础交易管理、交易项下回款监控、产品风险缓释管理及到期管理等。

第二章授信管理第八条融易达业务纳入买方的统一授信管理。

业务经办行应按照融资金额占用买方授信额度,可不占用卖方授信额度。

第三章业务受理基本条件第九条融易达业务项下,业务经办行应认真评估买方经营、财务状况以及支付能力。

买方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信用状况良好,现金流量充足,具有较强的付款能力和付款意愿,在过去一年中无因产品、服务质量或履约期限等问题而与卖方发生商业纠纷;(二)买方与业务经办行业务往来正常,在金融机构无不良授信记录和恶意逃废债行为,在外汇管理局、海关、税务等其他机关没有重大违规记录;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融易达业务的买方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三)总行或省行级重点客户;(四)《财富》500强企业及其控股的子公司;(五)信用评级在BBB级(含)以上,五级分类结果为正常类,且上年度销售额不低于等值3亿元人民币。

银行国内信用证发送报文管理办法

银行国内信用证发送报文管理办法

银行国内信用证发送报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国内信用证报文的发送,提高报文发送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报文是指通过SWIFT系统发送的国内信用证项下的代付报文、开证确认报文、承兑报文、撤证以及修改报文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收报行是指已经与我行建立SWIFT密押关系的代理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通过总行国际业务中心发送SWIFT报文的各经营机构。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各经营机构作为报文的委托发送部门,主要职责为:(一)负责了解客户、审查贸易背景、履行反洗钱职责;(二)负责提供收报行信息,并与收报行确定报文格式和内容;(三)负责出具信息完整、内容准确、符合收报行要求的委托指示;(四)负责及时、无误地递交委托书原件;(五)因委托指示有误等原因造成的发送报文不符,由经营机构负责与收报行联系修改事宜。

若申请代付报文的修改采用重新发送一份完整的正确报文的形式,经营机构负责与收报行沟通协商,避免重发、漏发。

第六条总行国际业务中心作为报文对外发送部门,主要职责为:(一)负责联系与收报行建立密押;(二)负责按委托指示向收报行发送报文;(三)负责审核经营机构委托材料表面一致性;(四)负责报文档案的管理。

第三章其他相关规定第七条各经营机构应向总行国际业务中心提交的材料:(一)由经办、复核、授权三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骑缝章的委托书;(二)与纸质委托书内容一致的WORD版本。

材料齐全后,各经营机构需与总行国际业务中心经办人员联系报文的发送。

对于无法当即提交材料的异地、偏远经营机构,可先通过邮件发送已签字盖章的委托书扫描件及WORD版本,并电话通知总行国际业务中心经办人员发送报文,且最晚于报文发送后的两周内提交委托书原件。

第八条经营机构指定专人与国际业务中心衔接,负责材料的提交及对账。

第九条经营机构对委托书的内容需由经办、复核、授权三人审核,并在委托书上签字,由于经营机构的原因造成的发送报文不符,由经营机构承担责任。

中国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英文)

中国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英文)

中国银⾏国内信⽤证结算办法(中英⽂)People's Bank of China Measures for Settlement byDomestic Letter of Credit中国银⾏国内信⽤证结算办法Promulgating Institution: People's Bank of China颁布机关: 中国⼈民银⾏Document Number: Yin Fa [1997] No. 265 ⽂号: 银发[1997]265号Promulgating Date: 07/16/1997 颁布时间: 07/16/1997Effective Date: 08/01/1997 实施时间: 08/01/1997Validity Status: Valid 效⼒状态: 有效Chapter 1 General Provisions第⼀章总则Article 1 These Measures are form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and other applicable laws and regulations, with a view to adapting to the needs of domestic trading activities and boosting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of China.第⼀条为适应国内贸易活动的需要,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民共和国中国⼈民银⾏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Article 2 For the purpose of these Measures, a letter of credit (L/C) shall refer to an undertaking issued by an issuing bank at the request of an applicant to pay an amount of money against documents that are in compliance with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in the L/C.The L/C as prescribed in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shall be an irrevocable and non-transferrable documentary L/C.第⼆条本办法所称信⽤证,是指开证⾏依照申请⼈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证条款的单据⽀付的付款承诺。

内控合规知识竞赛试题库及答案-国际业务、贸易金融业务

内控合规知识竞赛试题库及答案-国际业务、贸易金融业务
单选题
监管规定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

结售汇
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银行总行及申请机构的上级分支行应具备完善的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即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最近一次为()级以上。
A
B
C
D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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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业务
单选题
10000美元(不含10000美元)
A
5
国际业务
单选题
内部制度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外汇业务合规工作手册(2017年版)

个人外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外汇业务合规工作手册(2017年版)》规定,拟准入机构应提前至少()天逐级向一级分行提出准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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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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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业务
单选题
内部制度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外汇业务合规工作手册(2017年版)
内控合规知识竞赛试题库及答案-国际业务、贸易金融业务
题号
业务领域
题型
出题依据
依据文件及文号
难度
知识点
题干
选项A
选项B
选项C
选项D
选项E
答案
1
国际业务
单选题
监管规定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3〕28号)

外债业务
根据《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对境内中资机构举借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由()核定。
5000美元以上(不含5000美元)
5000美元(含5000美元)
1万美元(不含1万美元)
1万美元(含1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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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银行
文号:中银业[1998]72号
发布日期:1998-3-18
执行日期:1998-3-18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大连市、厦门市、沈阳市、哈尔滨市、武汉市、广州市、西安市、浦东分行:
为健全中国银行一级法人体制,完善法人授权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能力,进一步规范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根据国家有关、以及《中国银行授权管理办法》的规定,总行特制定《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授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授权办法》),现发送你行遵照执行。

在执行《授权办法》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关于《授权办法》与其他国际结算管理文件的关系问题《授权办法》为国际结算业务授权管理制度的原则性规定。

关于各行在业务经营范围内的授权,考虑到采用授权方式进行业务
管理需要一定的过渡时间,目前暂以附件二的形式规定各行在即期信用证项下的单笔开证金额、单笔押汇金额和远期信用证项下的单笔开证金额、单笔押汇金额、远期信用证期限等权限。

待今后条件进一步成熟时,总行将向各行分别颁发授权文件,列明其办理各项国际结算业务的具体权限。

关于贸易融资利率和国际结算业务费率优惠幅度的授权,各行应分别执行中银业[1998]25号和中银业[1997]71号文的规定。

上述各项文件同时构成对《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的必要补充。

二、关于国际结算业务的逐级授权问题《授权办法》所称授权人是指总行,受权人是指总行直接授权的分行,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深圳市分行,以及厦门市、大连市、沈阳市、哈尔滨市、武汉市、广州市、西安市和浦东分行。

经总行批准,受权分行可以向下属分支机构进行转授权,并就下属分支机构的行为对总行负责。

转授权具有相当于直接授权的效力,但不得超出直接授权的权限范围。

总行在颁发给受权分行的授权文件中将列明其转授权的权限,受权分行只能在此权限之内进行转授权。

三、关于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资格问题直接对外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包括受权分行及其辖内机构),由总行直接授权,其他分支机构由总行批准其上级受权分行进行转授权。

中国银行实行代理行业务和境外联行业务的区别授权,经总行授权直接对外办理代理行业务的分支机构,可以同时办理代理行和境外联行业务;经总行授权直接对外办理境外联行业务的分支机构,只能办理境外联行业务。

不能直接对外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经其上级受权分行转授权,可以以其上级行名义办理或代其上级行揽收业务。

《授权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总行国际业务部。

附:一
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授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授权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实行总行授权制,未经总行授权,任何分支机构不得办理国际结算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际结算业务包含贸易融资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授权人是指总行,总行国际部是国际结算业务授权的执行部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受权人是指总行直接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深圳市分行,以及厦门市、大连市、沈阳市、哈尔滨市、武汉市、广州市、西安市和浦东分行。

授权人可根据机构管理情况调整受权人的范围。

第六条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授权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行直接授权与转授权相结合的逐级有限授权制度;
(二)根据受权人的业务质量、业务规模、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经营环境等情况实行区别授权;
(三)根据受权人的经营管理业绩、风险状况、授权制度执行等情况及时调整授权。

第七条受权人办理授权范围以内的国际结算业务,除授权人另有特别规定者以外,无须逐笔向授权人报批。

第八条经授权人批准,受权人可在被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向下属分支机构进行转授权,并就转受权人的行为对授权人负责。

转授权具有相当于直接授权的效力,但不得超出直接授权的权限范围。

第九条授权人在必要时可就分支机构超出权限的单笔业务或其他业务进行特别授权。

授权人特别授权办理的国际结算业务,受权人不得进行转授权。

第二章授权范围
第十条总行授权国内分支机构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范围包括业务经营范围和经营管理范围。

第十一条业务经营范围内的授权包括:
(一)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资格;
(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品种;
(三)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金额;
(四)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期限;
(五)其他规定。

业务经营范围内的授权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授权包括:
(一)贸易融资利率的优惠幅度;
(二)国际结算业务费率的优惠幅度。

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授权不得对外披露。

第十三条经总行授权直接对外办理代理行国际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办理对代理行和境外联行的国际结算业务。

经总行授权直接对外办理境外联行国际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办理对境外联行的国际结算业务。

第十四条不能直接对外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经其上级受权人转授权,可以以其上级行名义办理或代其上级行揽收业务。

第十五条总行可以授权分支机构办理全部或部分国际结算业务品种。

第十六条授权人可以就不同种类的国际结算业务设定不同的权限。

第十七条受权人必须在授权人规定的各项单笔金额及余额权限内办理国际结算业务。

第十八条受权人必须在授权人规定的各项期限权限内办理国际结算业务。

第三章授权方式
第十九条国际结算业务授权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文件”形式和“签字(名章)”形式。

第二十条国际结算业务授权书分为专项授权书和信用业务授权书。

专项授权书是指总行认可分支机构从事国际结算业务经营或管理、同时规定分支机构对此活动承担责任的书面证明。

信用业务授权书是总行认可分支机构从事某一具体国际结算业务活动、同时规定分支机构对此活动承担责任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一条国际结算业务授权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授权人注册名称;
(二)受权人全称;
(三)授权范围(事项);
(四)授权期限;
(五)授权人印章或授权人法定代表人签章;
(六)授权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总行签发的国际结算业务授权书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分支机构接到上述授权书后,应将副本报备同级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

第二十三条本章规定适用于转授权。

受权人应将转授权书报总行备案。

第四章授权的期限、调整与终止
第二十四条以专项授权书形式给予的国际结算业务授权,属于业务经营范围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属于经营管理范围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授权书到期经授权人确认,可以重新生效。

第二十五条国际结算业务特别授权的有效期为执行该授权事项所需的必要时间,到期后可以展期。

第二十六条总行有权根据分支机构国际结算业务的经营管理业绩、风险状况、受权实施情况等及时调整或终止授权。

第二十七条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授权人可临时调减直至撤销国际结算业务授权:
(一)受权人发生重大越权行为;
(二)受权人负责人失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重大经营风险;
(三)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四)内部机构或管理制度发生较大调整;
(五)其他不可预料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原国际结算业务授权终止:
(一)实行新的授权制度或办法;
(二)受权内容被撤销;
(三)受权人分立、合并或撤销;
(四)授权期限已满且未展期或重新确认。

第二十九条本章规定适用于转授权的期限、调整与终止。

第五章授权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国际结算业务授权的具体工作,并对国际结算业务授权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受权人国际结算部门负责国际结算业务转授权的具体工作,对转授权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总行有权随时对国际结算业务授权的实施情
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三条受权人应每年将国际结算业务受权的实施情况上报总行,其间发生的严重超越权事件应随时上报。

故意隐瞒超越权行为的,总行将从严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总行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二1998年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授权权限(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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