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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沪民救发[2010]9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12.03
【实施日期】2010.12.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
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民救发〔2010〕92号)
各区县民政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已经2010年11月23日上海市民政局第十七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2月10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
(2010年12月3日市民政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工作,根据《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的可支配收入、财产的核对以及核对程序,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实施机构)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由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以下简称核对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可支配收入的具体内容)
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下列具体内容:
(一)工资性收入包括所从事的主要职业以及从事第二职业、其它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收入,主要包括工资,薪金,加班费,年终加薪,各种奖金,各种津贴、补贴,个人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动服务等所取得的报酬;
(二)经营性净收入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净收入,即全部生产经营收入扣除生产经营成本和税金后所得的收入,主要包括从事农、林、牧、渔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等的收入,中介费、转包承包等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利息收入、股息与红利收入、出租房屋收入、知识产权收入、商业保险投资收益等;
(四)转移性收入包括养老金或离退休金(含退职生活费、一次性补助等)、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辞退金(包括因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等)、赔偿收入、保险公司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赡(抚、扶)养收入、接受遗产收入、遗属补助金、捐赠(赠送)收入、彩票收益、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亲友搭伙费等;
(五)其他有关的收入。

前款规定的可支配收入,是指在规定的申报期间内的总收入扣除缴纳的各项税金和社会保险费后的收入。

第五条(不计入可支配收入的内容)
下列内容不计入可支配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烈士褒扬金、伤残抚恤
金、伤残护理费、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烈属抚慰金、差额补助、生活补助、优待金、临时补助、医疗补助和丧葬补助费;
(二)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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