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玉英、南部县滨江街道办事处、南部县滨江街道办事处民政所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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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玉英、南部县滨江街道办事处、南部县滨江街道办事处民
政所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其他行政管理
【审理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14
【案件字号】(2020)川13行终2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红庄娟石炜
【审理法官】刘红庄娟石炜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罗玉英;南部县滨江街道办事处;南部县滨江街道办事处民政所
【当事人】罗玉英南部县滨江街道办事处民政所
【当事人-个人】罗玉英
【当事人-公司】南部县滨江街道办事处南部县滨江街道办事处民政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罗玉英;南部县滨江街道办事处民政所
【被告】南部县滨江街道办事处
【本院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提起诉讼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的规定,上诉人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南部县滨江街道办事处向其支付南部县民政局拨付的优抚款5000元,缺乏基本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第三人行政不作为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的规定,上诉人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南部县滨江街道办事处向其支付南部县民政局拨付的优抚款5000元,缺乏基本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5 04:44:12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第(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的规定,本案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该法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的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罗玉英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罗玉英上诉称,上诉人的抚恤款5000元不是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申请抚恤,而是抚恤款已到被上诉人账户,该款属于上诉人的私人财产,被上诉人具有转交抚恤款给上诉人的义务,被上诉人不履行应该履行的义务,属行政不作为。

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罗玉英、南部县滨江街道办事处、南部县滨江街道办事处民政所二审行政裁定书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川13行终2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玉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部县滨江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赵保全,主任。

原审第三人南部县滨江街道办事处民政所。

审理经过上诉人罗玉英因与被上诉人南部县滨江街道办事处支付优抚款一案,因不服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9)川1321行初4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第(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的规定,本案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该法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的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罗玉英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罗玉英上诉称,上诉人的抚恤款5000元不是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申请抚恤,而是抚恤款已到被上诉人账户,该款属于上诉人的私人财产,被上诉人具有转交抚恤款给上诉人的义务,被上诉人不履行应该履行的义务,属行政不作为。

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的规定,上诉人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南部县滨江街道办事处向其支付南部县民政局拨付的优抚款5000元,缺乏基本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刘红
审判员庄娟
审判员石炜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刘伟
书记员刘唯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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