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桂珠、钦州市钦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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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桂珠、钦州市钦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
其他(城建)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1
【案件字号】(2020)桂07行终10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宁盛黄应锐韦乐熙
【审理法官】宁盛黄应锐韦乐熙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杨桂珠;钦州市钦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杨桂珠钦州市钦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杨桂珠
【当事人-公司】钦州市钦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张锦盛广西众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锦盛广西众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锦盛
【代理律所】广西众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杨桂珠
【被告】钦州市钦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上诉人杨桂珠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法行政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桂珠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杨桂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杨桂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 07:01:28
杨桂珠、钦州市钦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桂07行终1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桂珠。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钦州市钦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人李树伟,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锦盛,广西众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作燕,钦州市钦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胡颎,区长。
上诉人杨桂珠因与被上诉人钦州市钦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纠纷一案,不服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20)桂0702行初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桂珠以双方已不存在任何争议与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桂珠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桂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杨桂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宁盛
审判员黄应锐
审判员韦乐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马丽萍
书记员郭杨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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