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档】反洗钱演讲稿-实用word文档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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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演讲稿
篇一:反洗钱专题讲稿(修改稿)
反洗钱专题讲座
——国际反洗钱的经验与借鉴
当前,全球洗钱规模越来越大,危害越来越大。

据IMF前总裁米歇尔·康德苏
的估计,全球洗钱的数额1996年就达到全世界国内生产总值的2%至5%,即在6000亿到15000亿美元之间。

201X年6月,联合国副秘书长兼禁毒执行主任皮诺·阿拉基在打击非法洗钱和灰色经济国际会议上指出,全球每年非法洗钱高
达1~3万亿美元。

不久前加拿大的毕马威会计公司公布了一份题为《201X年
全球反洗钱活动调查:银行所面临的挑战》的报告,根据对全球209家银行的
调查,有67%的银行表示怀疑洗黑钱的活动正在增长。

在过去一年中,通过银
行洗黑钱的总金额应该在5000亿到1万亿美元之间。

这些黑钱主要来自于毒品交易、武器走私及其他犯罪活动。

总之,目前根据国际组织和研究机构的不完
全估算,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全球每年洗钱数额(或称“全球犯罪生产总额” )约占世界总产值的2--5%之间,即介于8000--201X0亿美元之间。

从最近几年
各国披露的洗钱案例看,其规模之大、牵涉面之广以及运作之系统化令人震惊,造成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

其中,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因为经济和金融体制
的不健全,成为洗钱活动的主要受害者,每年因此造成的财政损失高达500亿
美元,几乎相当于西方国家对(来自:WWw. : 反洗钱演讲稿 )发展中国家官方
援助计划的全部预算。

洗钱概述
一、洗钱的概念
(一)“洗钱”一词的来历
对于“洗钱”(Money Laundering)一词的词源,学术界普遍接受的观点是,
该词源来源于上世纪初美国旧金山市一位名叫圣·弗郎西斯的饭店老板的典故。

据说,他为了怕饭店找赎的硬币玷污了食客们的白手套,便将柜台里的硬币每
天晚上都用碱水清洗一番,然后第二天再投入使用。

这可以说是对洗钱一词最
原始的解释,但此时的洗钱还没有真正法律上的意义。

那么,“洗钱”作为其引申义———特指隐瞒非法及犯罪所得来源,通过各种
手段将黑钱洗白,堂而皇之地以合法面目进入流通领域的行为又起源于何时呢?对此,学术界有两种说法:一种说法是:1923年,洗钱者迈耶· 兰斯基利用
在瑞士银行开立的帐户隐瞒对美国路易斯安那州州长的贿赂资金。

另一种说法是:在20世纪20年代,当时美国芝加哥黑手党的一名成员买了一台自动洗衣机,开了家洗衣店,他把该组织通过勒索、组织卖淫、赌博以及走私获得的非
法收入混入洗衣业收入,再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经征税后,剩下的非法所得
便成为合法收入。

10年后,东窗事发,该成员以逃税罪被判入狱,可见,这时
的洗钱行为已经具有了法律上的意义。

这两个案例可以说是具有现代意义上的“洗钱”一词的词源。

(二)洗钱的内涵
洗钱是一个隐瞒或掩饰非法收益,并将该收益伪装起来使之看起来合法的活动
和过程。

从法律角度看,洗钱是指在了解某些财产出自于犯罪或与之相关的活
动的基础上进行的财产变更或转移,其目的在于隐藏、掩盖财产的非法来源,
或帮助卷入犯罪活动的人逃避他们行为应负的法律后果,或对相关财产所有权
的性
质、来源、动向进行隐瞒和掩饰。

(三)洗钱的外延
“洗钱”这一概念的外延还在不断发展,国外已呈现出许多新的形式:
1、黑钱洗白:将非法收入转换成合法收入;
2、白钱洗黑:一些合法的资金用以支持恐怖活动、逃税等
3、白钱洗白:利用各种手段将国有资产洗成个人财产;
4、白钱外逃:一些国内民营企业家将合法的收入转移到国外等。

(四)洗钱的程序
一般经过三个程序:一是入账,洗钱者把非法收益分割成多份,分批直接存入
银行账户,或购买其他种类的证券或资产凭证,达到掩人耳目的目的;二是转账,即通过证券和资产凭证的出售,或全球范围内的银行账户转移业务,使这
些非法收入转移到其他不易被追查的金融机构;三是合帐,就是对这些非法收
入进行融合并最终实现合法化,洗钱者可能会选择购买不动产、奢侈品(金银
珠宝等),甚至进行风险投资等。

按照美国《洗钱控制法》中的描述,洗钱过程一般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 放
置阶段(Placement)。

即对来自非法活动的现金做有形的处理。

走私大量的货币,然后将非法资金与合法存款混合起来存入金融机构。

(2) 培植阶段(Layering)。

通过在不同国家间的错综复杂的交易,或在一国内通过反复持续地运用不同金
融手段来掩盖和模糊犯罪收益的真实来源、性质以及犯罪收益与犯罪者的联系,使得犯罪收益与合法资金难以分辨。

(3) 融合阶段(Integration):是洗钱链条中的最后阶段,犯罪收益经过充分的培植后,已经和合法资金混同融入到合法
的金融和经济体制中。

犯罪收益已经批上了合法的外衣,犯罪者可以自由的使
用该犯罪收益了。

二、对洗钱的界定
(一)1988年11月通过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简
称《联合国禁毒公约》)是第一个将洗钱行为定为犯罪的国际条约。

根据公约第
3条第1款b项规定,洗钱犯罪是以毒品犯罪的构成为前提的,犯罪对象限于
任何直接实施或参与非法贩运毒品犯罪的犯罪收益。

它将洗钱定义为:(1)明知资产来源于毒品,为了隐瞒或掩饰其非法来源,或为了协助任何涉及此种犯罪
的人逃避其行为的法律后果而转换或转让该资产;(2)明知资产来源于毒品犯罪,而隐瞒或掩饰该资产的性质、来源、位置、处置、转移、控制关系或所有权的
行为。

(二)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1988年12月发表的《关于防止以洗钱为目的的
利用银行系统犯罪的声明》中指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能无意间被用作犯
罪资金的转移或存储中介。

犯罪者利用金融系统进行支付,将资金从一个账户
转移到另一个账户;隐瞒金钱的来源以及收益所有人;通过安全储存设施对银
行支票提供保管,这些活动通称为洗钱行为。

这个定义侧重于金融交易。

(三)西方七国集团组成的全球性反洗钱国际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1989年将洗钱定义为:“凡隐匿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的真实
性质、来源、地点、流向及转移,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系之人规避法律
应负责任,均属洗钱行为。

” 此定义对洗钱行为采取较广义的定义。

FATF发
展至今已成为国际性权威反洗钱机构。

(四)1991年6月10日,欧洲共同体通过了《关于防止以洗钱为目的利用金
融系统的理事会第91/308/EEC号指令》(简称《欧盟反洗钱指令》)。

该指令将洗钱的外延延伸至其他任何犯罪活动,将非毒品犯罪的收益将归人犯罪对象
范围中,而且洗钱的对象不仅包括直接实施犯罪的收益,还包括参与犯罪的收益。

1993年,欧洲理事会通过《关于清洗、追查、扣押和没收犯罪收益的公约》(简称《欧洲反洗钱公约》),第6条第1款对“洗钱罪”做了具体规定。

第6
条对洗钱犯罪解释为:(1)明知财产是收益,为了隐瞒或掩饰该财产的非法来源,或为了协助任何涉及此种犯罪的人逃避其行为的法律后果而转换该财产;(2)明知财产是收益,隐瞒或掩饰该财产的真实性质、来源、所在地、处置、转移相
关的权利或所有权;(3)在收取财产时明知财产是收益而获取、占有或使用该财产;(4)参与进行、合伙或共谋进行、进行未遂、以及帮助教唆、便利和参谋进行按本条确定的任何犯罪。

(五)按照美国1992年颁布的《洗钱控制法》的定义,洗钱就是“指将犯罪所得不义之财通过金融机构,使其形式上变成干净的金钱,从而隐蔽这种不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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