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进口保理业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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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进口保理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口保理业务管理,规范进口保理业务操作,推动我行进口保理业务有序发展,结合进口保理业务特点和国际惯例,根据我行信贷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进口保理业务系指在双保理运作模式下,我行作为进口保理商,根据出口保理商的申请提供单项催收服务,或在我行核定的进口保理专项额度内提供包括坏账担保在内的综合保理服务。
第三条我行办理进口保理业务采取“主动授信、集中操作、分级管理”的运作模式。
“主动授信”指在收到出口保理商的申请后,如要求我行提供坏账担保服务,无需进口商向我行提出授信申请,我行主动对进口商进行授信调查,核定进口保理专项额度;“集中操作”指由总行国际业务部(以下简称总行国际部)集中受理国外出口保理商的进口保理业务申请,统一进行对外联络、磋商和报价;“分级管理”指总、分行根据部门分工和职责各自履行对进口保理业务的管理职责,经办行在总行授权下进行的进口商资信调查、过程管理、账款催收等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中所引用的术语释义如下:
(一)坏账担保:指在我行核定的进口保理专项额度内,对经我行核准的应收账款,在未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因进口商信用风险造成应收账款到期超过90天未支付,我行承担100%的担保责任。
(二)账款催收:指我行作为应收账款的债权人或代理人,向进口商催收到期应收账款。
(三)账款管理:指我行记录应收账款的增减变动情况,提供账款到期提醒、催收、对账等账务管理服务。
(四)争议:指因商务合同项下相关的货物、发票或其他合同事由,造成债务人拒绝接受货物或发票或提出抗辩、反索、抵销或类似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由于第三方对与账款有关的款项主张权利所引起的抗辩)。
争议发生后,我行的坏账账担保责任暂时中止。
(五)进口商信用风险:指由于争议以外的原因,造成进口商于应收账款到期后未能全额付款的风险。
(六)进口保理专项额度:指在提供坏账担保的情况下,我行根据出口保理商的申请,核准为进口商信用风险提供坏账担保的最高限额。
进口保理专项额度的核准一般分为初步核准和正式核准两个阶段,初步核准指我行根据出口保理商的预评申请做出的初步答复;正式核准指我行根据出口保理商正式申请做出的正式承诺。
(七)应收账款的受让:出口商将应收账款的债权通过出口保理商转让给我行,我行接受转让成为应收账款合法债权人的行为,此后我行享有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
(八)间接付款:指进口商未直接付款给我行, 而付款给出口商、出口商的代理或者出口保理商的付款行为。
(九)贷项清单:指出口商提出的用于扣减应收账款余额的清单,如我行(作为进口保理商)、进口商及出口保理商接受该清单,则视同应收账款余额作相应的扣减,我行的坏账账担保责任也作相应的减除。
(十)应收账款反转让:根据国际保理通用规则(GRIF)的有关规定, 在特定情况下,我行可主动或应出口保理商的要求向出口保理商反转让我行已经受让的应收账款。
反转让后,我行的坏账账担保责任随之解除。
第五条职责和权限:
(一)总行国际部作为国际保理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进口保理业务的规章制度;负责进口保理业务的培训;负责全行国际保理业务的营销策划及组织推动;负责与出口保理商之间的业务洽谈和关系维护、发展;负责进口保理业务的对外操作。
(二)总行风险控制部负责进口保理专项额度的审查和审批, 负责进口保理规章制度的风险审查。
(三)总行法律事务部负责相关法律文本的制定、修订,负责协助处理进口保理项下的法律纠纷和诉讼。
(四)总行会计部负责制定进口保理业务的会计核算规范。
(五)各经办行负责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和报批;负责应收账款的催收和管理;负责进口保理专项额度的管理;负责向上级行报送有关业务统计报表;负责进口保理业务的账务处理;负责国际收支申报和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第二章办理进口保理业务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如需提供坏账担保服务,我行受理进口保理业务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应收账款产生于赊销(O/A)及经我行交单的D/A等信用结算方式,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90天,且应收账款尚未到期;
(二)进口商具有法人资格及进出口经营权,原则上,已在我行开立本/外币结算账户;
(三)进口商组织和管理体系健全,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四)进口商接受保理业务,认可我行作为应收账款的合法债权人,及时提供财务报表及我行要求的相关信息;
(五)进口商品符合公司经营范围,不属于热炒商品、三废产品或滞销商品;
(六)应收账款的债权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抗辩(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法律、合同中不存在限制、禁止应收账款转让的情形。
第七条如只提供单项催收服务,而无需提供坏账担保服务,则无需对进口商、应收账款和进口商品的条件加以限制。
第三章业务受理、资信调查和授信审批
第八条业务受理:
(一)总行国际部收到出口保理商提交的“进口保理业务预评申请”或者“进口保理业务正式申请”后,审核申请书内容,进行业务编号,登记“进口保理业务记录表”,并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向分行(含深圳管理部,下同)发送《进口保理业务通知书》(见附1)。
分行根据客户所在地或开户情况确定受理业务的经办行。
(二)如我行提供单项催收服务,经办行根据总行国际部的通知直接提供账务管理和催收服务,下述第九条和第十条不适用。
第九条资信调查:
在提供坏账担保服务的情况下,经办行收到总行国际部的通知后,主动进行资信调查和评估,形成授信调查报告,并按照信用授信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授信审批:
总行风险控制部按照信用授信的标准进行进口保理专项额度的审查和审批; 对于不符合我行信用授信标准的进口商,在取得保证、抵押等担保条件后进行进口保理专项额度的审
查和审批。
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经办行。
第十一条对外答复:
(一)在提供单项催收服务的情况下,总行国际部直接对外回复并报价,并通知经办行。
(二)在提供坏账担保服务的情况下,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分行受理结果的反馈。
经办行在收到《进口保理业务通知书》后15天内,根据总行风险控制部的审批结果填写《进口保理业务分行受理结果通知书》(见附2),通知总行国际部。
如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应及时向总行国际部说明原因。
2.进口保理专项额度的初步核准。
对于预评额度申请,总行国际部根据分行的受理通知,对出口保理商进行初步核准和报价。
3.进口保理专项额度的正式核准。
对于正式额度申请,总行国际部将根据分行的受理通知对出口保理商进行正式核准和报价。
同时向出口保理商提供我行的《保理介绍函(Introductory Letter)和转让条款(Assignment Clause)》(见附3)。
第四章应收账款的受让
第十二条在提供单项催收服务的情况下,总行国际部收到出口保理商发来的转让发票通知后,向经办行发送《债权转让通知书(行内使用)》(见附4-A)。
经办行向进口商提交《债权转让通知书(致进口商)》(见附4-B),登记《进口保理业务台账》(见附16),但不扣减进口保理专项额度。
在仅提供单项催收服务的情况下,《债权转让通知书》中关于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的条款不予选择适用。
第十三条在提供坏账担保服务的情况下,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总行国际部收到出口保理商发来的转让发票通知后,调阅原额度回复报文,核对是否一致。
如不一致,洽出口保理商予以澄清。
核对无误后,登记《进口保理业务台账》,按照核准发票金额扣减进口保理专项额度。
(二)总行国际部向经办行发送《债权转让通知书(行内使用)》,经办行按照核准发票金额登记《进口保理业务台账》,扣减进口保理专项额度,并进行账务处理。
(三)经办行向进口商提交《债权转让通知书(致进口商)》,取得进口商的债权转让确认回执。
《债权转让通知书》中有关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的条款予以适用。
第十四条注意事项:
(一)经办行如发现任何影响应收账款真实性和应收账款转让有效性的情况,须立刻通知总行国际部洽出口保理商。
(二)在提供坏账担保服务的情况下,经办行如发现进口商与出口商之间存在未转让给我行的赊销方式下的应收账款,应及时通知总行国际部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在提供坏账担保服务的情况下,如出口商向我行转让的应收账款金额超过剩余额度,对于超额度的部分,我行仅作催收处理,不承担坏账账担保的责任。
第五章账款催收
第十五条催收的处理流程:
(一)账款到期日前5~10天,经办行以电话等方式提醒进口商账款的到期时间和金额。
(二)账款到期后,经办行向进口商提交《应付账款到期通知书》(见附5),提示其尽快付款。
此后,应每隔15天进行一次催收。
(三)在我行提供坏账担保服务的情况下,应收账款到期60天后,经办行向进口商
提交《逾期账款催收函》(见附6),声明如不尽快付款我行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
如进口商拒不付款且无正当的理由,我行将主动取消该进口商的进口保理专项额度,通知出口保理商,并通过法律途径对进口商进行追索。
第六章付款和间接付款
第十六条付款的处理:
(一)收到进口商付款或付款授权后,经办行办理对外付款手续。
未使用国际结算远程系统的分行, 按照总行国际部提供的付款路径直接付款到出口保理商指定的账户;使用远程系统的分行,由总行单证中心根据经办行指令汇往出口保理商指定的账户。
款项汇出后,经办行按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登记《进口保理业务台账》。
在提供坏账担保服务的情况下,经办行还需进行账务处理,恢复进口保理专项额度。
(二)经办行办妥对外支付手续后, 以《账款付讫通知书》(见附7)的形式通知总行国际部,总行国际部通知出口保理商。
第十七条间接付款的处理:
(一)经办行获悉间接付款情况,须立刻通知总行国际部,总行国际部通知出口保理商,经出口保理商确认后解除我行的坏账账担保责任。
总行国际部向经办行发送《间接付款通知书(行内使用)》(见附8-A)。
经办行向进口商送达《直接付款提示函(致进口商)》(见附8-B), 提醒其注意避免再次发生间接付款。
经办行登记《进口保理业务台账》,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恢复进口保理专项额度。
(二)总行国际部收到出口保理商发送的间接付款通知,向经办行发送《间接付款通知书(行内使用)》, 解除相应的坏账账担保责任。
经办行向进口商送达《直接付款提示函(致进口商)》,同时登记《进口保理业务台账》,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恢复进口保理专项额度。
第七章担保付款
第十八条在提供坏账担保服务的情况下,账款到期90天后,进口商不能支付账款,且无争议发生,我行需进行担保付款,办理流程如下:
(一)款项安排:经办行须按照核准发票的金额提前做好担保付款的资金安排。
(二)对外担保付款:经办行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一)的要求办妥对外付汇手续后,以《账款付讫通知书》的形式通知总行国际部,总行国际部通知出口保理商。
经办行办理国际收支申报,进行账务处理,登记《进口保理业务台账》。
第十九条担保付款后的管理和清收。
进口保理业务发生垫款后,纳入不良资产进行管理和催收。
第八章争议处理
第二十条担保付款前的争议处理:
(一)进口商提出争议。
进口商向我行提交《进口保理争议通知书(进口商申请专用)》(见附9-A)。
总行国际部通知出口保理商, 我行坏账账担保责任暂时中止,经办行登记《进口保理业务台账》。
(二)出口保理商通知争议。
总行国际部收到出口保理商有关争议的通知后,下发《进
口保理争议通知书(致进口商)》(见附9-B),由经办行送达进口商, 我行坏账账担保责任暂时中止,经办行登记《进口保理业务台账》。
第二十一条担保付款后的争议处理。
在我行对外担保付款后、应收账款到期后180天以内,如果进口商提出争议,总行国际部在向出口保理商提出争议的同时追索争议涉及款项,暂时中止坏账账担保责任,经办行登记《进口保理业务台账》。
第二十二条争议款项的反转让。
如果出口保理商在收到争议通知后60天内未提供争议处理进展情况的任何信息,总行国际部将于60天后将争议涉及的应收账款反转让给出口保理商, 同时向经办行发送《账款冲销/反转让通知书(行内使用)》(见附10-A),经办行向进口商提交《账款冲销/反转让通知书(致进口商)》(见附10-B),我行坏账账担保责任相应解除,经办行登记《进口保理业务台账》,相应恢复进口保理专项额度,并做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争议发生后,经办行应督促进口商积极与出口商取得联系,早日解决争议,并将进展情况及时通知总行国际部。
第二十四条争议的解决:
(一)庭外和解或协商解决。
如果争议通过买卖双方庭外和解或者协商方式解决,在出口保理商收到争议通知后的180天内,如获得有利于出口商的解决结果,应收账款被视为重新获得核准,我行收到有关争议解决的证明文件并经进口商和出口保理商确认后,经办行要求进口商付款,如进口商无能力支付,经办行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于第15天对外垫款支付,经办行做账务处理, 同时通知总行国际部;如在180天内获得的争议解决结果为进口商全部解除付款责任或争议未能在180天内获得解决结果,我行将应收账款反转让给出口保理商,我行的坏账账担保责任相应解除, 经办行作相应账务处理。
(二)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争议未能在180天内获得解决且在该期间内进口商/出口商转为提请诉讼或仲裁,或者争议未经庭外和解或协商,而直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方式解决,在出口保理商收到争议通知后3年内,如获得有利于出口商的解决结果,应收账款被视为重新获得核准,收到有效的诉讼或仲裁结果通知书后,经办行要求进口商付款,如进口商无力支付,经办行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于第15天对外垫款支付,经办行作账务处理,同时通知总行国际部;如在3年内获得的解决结果为进口商全部解除付款责任或争议未能在3年内获得解决结果,我行将应收账款反转让给出口保理商,我行坏账账担保责任相应解除, 经办行做相应的账务处理。
(三)折扣处理。
如果争议处理的结果是部分扣减应收账款,采用以下两种方式处理:
1.出口保理商主动向我行发送贷项清单。
总行国际部收到出口保理商发送的贷项清单后,向经办行发送《贷项清单通知书(行内使用)》(见附11-A)。
经办行向进口商提交《贷项清单通知书(致进口商)》(见附11-B),同时登记《进口保理业务台账》,按照贷项清单的金额扣减应收账款余额,恢复进口保理专项额度,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2.我行向出口保理商发送冲销/反转让通知。
总行国际部向出口保理商发送冲销/反转让通知后,以《账款冲销/反转让通知书(行内使用)》的形式通知经办行。
经办行向进口商提交《账款冲销/反转让通知书(致进口商)》,同时登记《进口保理业务台账》,按照冲销/反转让通知的金额扣减应收账款余额,恢复进口保理专项额度,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九章额度管理
第二十五条进口保理专项额度使用期限原则上为1年。
在我行正式核准额度后3个月内,如出口商未启用额度,该额度自动作废。
第二十六条进口保理专项额度到期前1个月,经办行需对进口商的资信情况、贸易运作情况进行重新评估,按照本规定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进行资信调查和授信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总行国际部。
第二十七条进口保理专项额度的变更。
总行国际部收到出口保理商提交的额度变更申请,向分行发送《进口保理专项额度变更通知书(行内使用)》(见附12)。
分行接到通知后,如需增加额度、额度展期或者延长付款期限,需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处理,并在15天内将受理结果上报总行国际部,由总行国际部通知出口保理商。
第二十八条进口保理专项额度的取消和缩减:
(一)出口保理商申请取消、缩减额度。
总行国际部收到出口保理商的申请后,通知出口保理商取消或者缩减额度, 同时以《进口保理专项额度取消/缩减通知书(行内使用)》(见附13)形式通知经办行。
(二)我行主动取消、缩减进口保理专项额度。
如发生以下情况,总行国际部将根据经办行的通知酌情取消或缩减进口保理专项额度:
1.进口商的资信状况、经营情况或者财务状况恶化,不再适合办理进口保理业务;
2.进口商涉及重大债权债务纠纷和诉讼;
3.进口商频繁提出虚假争议以推迟付款时间;
4.进口商只支付部分账款以应付我行的催收;
5.发生贷款逾期、无理拒付等不良信用记录;
6.进口商频繁发生间接付款,经多次接洽不予改正;
7.未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发票到期日后60天内进口商仍未付款;
8.额度使用不充分,致使我行进口保理专项额度处于闲置状态。
第二十九条对于出口商在接到额度取消通知前已经发运且在到通知后30日之内转让给我行的应收账款,我行依然承担坏账账担保责任。
对于出口商接到额度取消通知后发货(以提单日期为准)的应收账款,我行不再承担坏账账担保责任。
第三十条额度取消后,经办行须清点尚未到期或者逾期的账款,加强催收。
第十章进口保理业务的收费
第三十一条进口保理费用包括保理费和电报费等费用。
第三十二条进口保理费用的计算方法:
保理费:转让发票的总金额×保理费率
电报费: 在对外汇款时,按照每笔汇款15美元收取
第三十三条保理费的定价原则:
(一)如提供坏账担保服务,保理费的定价需综合考虑进口商资信实力、交易量、付款期限、我行承担的信用风险等因素,在0.4%~1.5%的范围内掌握。
(二)如提供单项催收服务,进口保理费在0.15%~0.3%的范围内掌握。
(三)进口保理费根据出口商向我行转让的应收账款总额为基数,无论相关发票项下应收账款是否经我行核准。
第三十四条对外报价。
总行国际部在对外发送额度核准通知时,统一进行保理费的报价,并将报价情况通知经办行。
第三十五条保理费的结算:
(一)通知及收费。
我行按月向出口保理商收取进口保理费。
每月末,总行国际部将根据当月与各出口保理商之间实际的业务发生额,向出口保理商发送收费通知,提示出口保
理商向我行支付进口保理费,在必要时发送《佣金清单(COMMISSION STATEMENT)》(见附14)。
(二)款项下划。
总行国际部收款后,于次日下划所属经办行。
经办行作相应的账务处理,登记《进口保理业务台账》。
第十一章账务、报告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进口保理业务的会计核算执行总行有关会计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对账:
(一)我行与出口保理商的定期对账。
业务发生后,总行国际部可向出口保理商发送《应收账款分户账月报表》(见附15),以确保双方记录的一致性。
(二)我行与进口商的定期对账。
经办行按月向进口商提供《应收账款分户账月报表》。
(三)总、分行间的定期对账。
经办行与总行国际部应分别设立《进口保理业务台账》,及时、完整地登记进口保理业务的发生情况和进口保理专项额度的使用、变更情况。
经办行与总行国际部之间每月对账一次,以确保台账数据的准确性。
第三十八条档案管理:
经办行、总行国际部设立进口保理业务专卷,按业务发生的时间顺序归档,便于查阅。
业务专卷中应包括资信调查资料、跟踪管理记录,客户签收回执、往来函电等资料,由专人保管,确保档案资料完整。
总行国际部按月将EDIFACTORING 系统中的报文、报告下载,并保存电子文档。
业务档案(包括纸面和相关无纸电子文档)保管年限为5年。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各分行开展进口保理业务须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备总行国际业务部。
附: 1.进口保理业务通知书
2.进口保理业务分行受理结果通知书
3.保理介绍函和转让条款
4-A.债权转让通知书(行内使用)
4-B.债权转让通知书(致进口商)
5.应付账款到期通知书
6.逾期账款催收函
7.账款付讫通知书
8-A.间接付款通知书(行内使用)
8-B.直接付款提示函(致进口商)
9-A.进口保理争议通知书(进口商申请专用)
9-B.进口保理争议通知书(致进口商)
10-A.账款冲销/反转让通知书(行内使用)
10-B.账款冲销/反转让通知书(致进口商)
11-A.贷项清单通知书(行内使用)
11-B.贷项清单通知书(致进口商)
12.进口保理专项额度变更通知书(行内使用)
13.进口保理专项额度取消/缩减通知书(行内使用)
14.佣金清单(commission statement)
15.应收账款分户账月报表
16.进口保理业务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