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废旧物资再利用及回收暂行办法(WORD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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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再利用及回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废旧物资管理是物资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强化物资领用、报废、处理等环节的精细化管理,切实做到物尽其用、物有所值,进一步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杜绝物资流通环节的漏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物资装备公司分部是我矿物资管理的主管单位,负责设备、备件的报废管理、以旧换新及废旧物资的处理。
第二章物资的报废及使用
第三条废旧物资泛指新城金矿生产经营及后勤保障活动中失去利用价值的设备固定资产、设备低值易耗、大型工器具、大型仪器仪表、零部件及非一次性消耗物资。
在用物资报废要遵循以下条款规定。
第四条报废固定资产(设备、大型仪器仪表等)原则上要保证构架、部件齐全交回物资装备公司分部。
如因生产、经营或生活需要拆其中的某个构架、零部件使用时,须报矿部批准后方可实施,固定资产的残值按财务规定处理。
第五条单件价格超过5000元的备件,报废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物资装备公司分部组织技术人员鉴定后批准。
第六条材料类及单件价格不超过5000元的备件报废由使用单位自主确定,但必须做到物尽其用,不可再利用时方可报废。
第七条各类废旧材料的再利用,由各单位自己掌握,如果其他单位需要利用,在使用单位交回后,向物资装备公司分部提出申请领回使用,不计生产成本,由物资装备公司分部进行跟踪
管理、考核。
第三章物资的回收及处理
第八条各单位不可再用的废旧物资,必须交回物资装备公司分部,由物资装备公司分部统一组织处理。
第九条对各种包装器材,各单位要及时回收上交物资装备公司分部。
有押金的,由物资装备公司分部退还供应商,收回押金;没有押金的,按废旧物资处理。
第十条各类废旧物资的处理由物资装备公司分部牵头组织,首先会同财务部、综合计划部、保卫部、交回单位共同按市场价格确定底标,报矿部批准后进行竞标处理。
处理过程中,财务部负责废旧物资的收款;保卫部负责废旧物资装车过程的治安和运输车辆、人员的管理,防止治安事件或偷盗事件的发生;综合计划部负责对废旧物资处理过程的监控;交回单位负责监督废旧物资的装运范围;过磅时,以上单位必须全部参与监磅;由财务部按照物资装备公司分部开出的“收款通知单”进行收款;废旧物资购货单位持收据和物资装备公司分部开出的“新城金矿出入门申请单”到保卫部办理出门手续,否则,保卫部有权扣留,并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
第十一条对废旧物资(不含废旧固定资产)的回收处理实行奖励政策,以鼓励废旧物资的回收工作。
具体办法是,按废旧物资销售额的35%(采矿车间交回的废旧物资为55%)作为奖金,其中交回单位30%(采矿车间提取50%),其他有关管理部门5%(物资装备公司分部2%,财务部1%,保卫部1%,综合计划部1%)。
第十二条报废固定资产(设备、大型仪器仪表等)的处理,
由物资装备公司分部牵头,会同财务部、综合计划部、保卫部等单位按实际情况定出底标,报矿部批准后,进行竞标处理。
竞标所得不得提奖,全额交财务部做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第四章物资的以旧换新
第十三条为确保物资的正常使用,对部分非一次性消耗物资实行以旧换新制度,主要包括:
1、各种工、器具,手动葫芦、千斤顶、电工测量仪表;
2、5KVA以下变压器;
3、7.5KW以下电动机;
4、3KW以下潜水(污)泵;
5、电瓶;
6、阀门;
7、钎杆、钎子头(按70%回收);
8、稀有或有色金属类物资、废旧漆包线按100%回收;
9、机油、液压油(按80%回收);
10、单件价值超过5000元的备件;
11、其他经矿部研究决定需以旧换新的物资。
第五章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全矿的废旧物资回收、处理情况,纳入绩效管理考核。
应该回收上交而未及时回收上交的,由物资装备公司分部对使用单位进行考核;应该处理而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的,由分管矿领导对物资装备公司分部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各单位对在修旧利废过程中做出贡献的个人、班组要及时组织材料报物资装备公司分部,由物资装备公司分部上
报矿部,按贡献大小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报废物资一律由使用单位交回物资装备公司分部仓库,无法交回的,报经分管矿领导批准后,可以暂存于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必须妥善保管,如有缺失,按废旧物资处理的奖励比例扣罚使用单位。
第十七条以旧换新物资在领用时必须交回规定数量的相同规格型号的废旧物资,确因生产、维修等原因无法在领用时交回的,必须经物资装备公司分部领导签字批准,且在三日内将废旧物资按要求交回,否则,物资装备公司分部按其原价的60%扣罚使用单位领导。
第十八条大型工器具、备件等在报废鉴定批复后,七日内交回物资装备公司分部仓库,不得有部件等缺失,超期或缺失按原价的60%扣罚责任单位领导。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物资装备公司分部负责解释。
原《废旧物资再利用及回收暂行办法》(鲁新矿函字[2009]第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