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上海祥荣服饰有限公司、杨建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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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上海祥荣服饰有限公司、杨建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
【案 由】刑事案由
【法 院】基层法院
【地 域】上海市
【裁判时间】2015-10-30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某某(以下简称祥某某),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诉讼代表人吴慧。

被告人杨建荣,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黄贤明,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玥玮,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5)8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祥某某、被告人杨建荣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吴慧、被告人杨建荣及其辩护人黄贤明、王玥玮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2年12月,被告人杨建荣在经营被告单位祥某某期间,违反发票管理制度,支付价税合计12%的开票费后,让邱某某(另处)为祥某某虚开上海浦东晓昕工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318,800.00元,税款共计人民
币191,620.53元。

上述发票已被祥某某入账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2、2008年5月至2012年10月,被告人杨建荣在祥某某与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利泰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泰公司)的业务往来过程中,采用上述相同手法,让邱某某为祥某某虚开上海浦东晓涵服饰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68份,价税合计人民
币17,143,439.31元,税款共计人民币2,490,926.70元。

上述发票均已交由利泰公司入账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2015年3月5日,被告人杨建荣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及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邱某某、张某甲、丁某某、陈某、张乙的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记账凭证、付款通知书、贷记凭证、本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税务局出具的抵扣证明、案发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某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268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杨建荣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单位祥某某、被告人杨建荣均系自首,且自愿认罪,对被告单位祥某某依法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杨建荣依法减轻处罚。

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杨建荣从宽处理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上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建荣犯(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5年3月5日起至2019年3月4日止。


三、责令被告单位上某某退缴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丁晓青
审判员沈敏
人民陪审员孙根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周虹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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