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冀政[200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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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
工作的通知
正文: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2003年11月19日冀政[2003]6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已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是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是每一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掌握的法律知识。

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和具体负责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人员,都要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准确理解、正确把握、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和各项具体规定,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认真抓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和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要切实担负起组织本地、本部门学习、培训、宣传的工作任务。

要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前将本地、本部门具体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系统培训一遍。

各地、各部门要将《行政许可法》纳入“四五”普法计划,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舆论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广泛深入地宣传《行政许可法》,让他们了解这部法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具体实际和工作特点,抓紧拟定学习宣传贯彻的工作方案,有针对性组织好学习宣传活动,对贯彻实施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要进行梳理、归纳和研究,为明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的正式实施做好充分准备。

二、高标准地抓紧做好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机构的清理工作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3〕23号文件的要求,从现在起,就要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抓紧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行政许可的规定进行清理,并对地方性法规中关于行政许可的规定提出清理建议。

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由各级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

省政府各部门要摸清底数,包括现行有效的行政许可事项,关于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期限、收费的具体规定及其上位法依据,然后对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分别提出继续实施、修改或者废止的初步清理意见。

各部门的初步清理意见,于今年11月底前送省政府法制办。

省政府各部门认为需要在我省停止实施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的,应当提出建议。

清理工作在2004年7月1日前全部完成,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凡是没有公布继续实施的,或者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自《行政许可法》施行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现行各类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进行清理。

凡是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以及擅自委托给非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都要予以纠正。

省政府各部门于今年11月底前,将清理结果报送省政府法制办,由省政府法制办组织进行审查。

对清理后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名单,要向社会公布。

自《行政许可法》实施之日起,凡是未经公布的机构,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各设区市政府要将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机构的清理结果,于今年年底前报送省政府法制办。

三、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的有关配套制度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根据《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进一步转变观念,认真研究、探索和创新行政管理机制,并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实现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事前许可与事后监管的有机统一。

省政府法制办要认真研究,适时提出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具体意见。

对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行政许可的,本级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尽量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并注重实际效果。

要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听证制度,依法确定实行听证的具体范围,制定听证的具体程序,完善听证规则,充分发挥听证的作用。

要完善有关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制度,确保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得到行使,并提供方便。

要认真研究并执行好《行政许可法》中关于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规定,凡是能够招标、拍卖的,都要
进行招标、拍卖。

《行政许可法》强化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其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具体程序和措施,将这些规定落到实处。

一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备案制度,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诉制度、检举制度和行政许可统计制度等,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二是加强对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力度,发现问题依法予以处理,该修改的依法责令修改,该废止的依法责令废止,该撤销的依法予以撤销。

三是要把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是否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切实保障实施行政许可的正常工作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原则上不得收费,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

本级财政部门要给予经费保障,防止将行政机关的预算经费与实施行政许可收取的费用挂钩。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测算工作,明年财政预算要作出相应安排。

要坚决杜绝出现行政机关通过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以解决办公经费、人员福利等问题。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或者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收取的费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首先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五、切实加强政府法制建设
各级政府的法制机构要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各项制度方面切实负起责任,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解决法制机构目前存在的机构不健全、人员数量少和经费没保障等方面的困难。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及全体工作人员,要认清形势,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履行好政府和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法律顾问的职责。

各地、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具体措施,扎扎实实地抓好落实。

对实施《行政许可法》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省政府法制办。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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