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公布第十批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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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公布第十批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名单的决定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教督[2003]4号
【发布部门】教育部
【发布日期】2003.12.23【实施日期】2003.1.23【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教育部关于公布第十批基本普及
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名单的决定
(教督[200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和《扫除文盲工作条例》以及《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等规定,2003年,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过检查评估,确定51个县(市、区)和12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我部通过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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