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破坏生产经营罪从轻辩护词范文.docx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新整理破坏生产经营罪从轻辩护词
破坏生产经营罪从轻辩护词

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采用非法的手段处置生产中发生的土地矛盾,为报复泄愤毁损他人种植的水稻苗,给社会生产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应当依法处罚,但是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案发后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认真坦白交代,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表现明显,为体现我们国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建议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情:
春天,被告人在xxx省xxx农场承包了被害人xxx的水稻地xxx亩,同年xx 月被告人在整地期间,因水供应不足与被害人发生争执遂要求退地,被害人未同意。

被告人遂起报复之念,同年xx月上旬的一天早晨xx时许,被告人携带装有农药的背式喷雾器陆续向xx、xxx、xx、xxx、共几个水稻育秧苗大棚内喷洒了农药,致使xxxxxx盘水稻秧苗(价值xxxx万元)受药害,后被告人为掩盖其犯罪行为又分xx次向被害人的大棚内仍了几张带有威胁被害人的纸壳,经鉴定;受药害的水稻苗中含有农药。

经侦查,被告人xxx于 7月8日在xxx省xxx农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略)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为泄愤报复,药害他人水稻苗,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
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x省xxx法院
检察员xxx
10月18日
律师辩护词:
Xxx故意毁坏财物罪辩护词
审判长:
xxx惠园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xxx同意,指派李立华律师担任xxx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开庭前,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详细查阅了案卷和有关法律法规。

通过今天庭审调查和质证,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犯有破坏生产经营罪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被告人属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

被告人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只是在被害人的压迫下,感觉生活没有出路了,才一时冲动犯下如此严重的错误,当投药后马上就采取写纸条的方式通知水稻户,怕损失扩大,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二、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具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过程,且供述稳定,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可能性。

根据《xxx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三(15、
16)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根据《xxx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三(13)规
定按照基准刑的10%减轻处罚。

四、被害人对矛盾的激化负有一定责任,应当减轻处罚。

从庭审中可以得知,被告人是在与被害人xxx的承包地开始发生矛盾,xxx强势叫嚣”就不给你解决,我农场有人公安局、法院都人”等使被告人对矛盾的解决产生绝望的念头,心想反正没有出头之日了,一时冲动便犯下如此严重的错误,被告人对自己所犯的罪行追悔莫及。

五、被告人系家庭唯一生活支柱,妻子患病没有劳动能力、孩子还小需要求学,被告人失去自由,整个家庭将无法生活下去,根据刑法宽严相济政策,请求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综上、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但是被告人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希望法庭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从轻、减轻处罚。

以上意见望采纳。

辩护律师李立华
11月6日
xxx省xxx法院
刑事判决书
( )x刑初字第xxx号
公诉机关:
被告人
辩护人李立华,xxx惠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xxx省xxx人民检察院以x检刑诉【】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 x月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实行独任审判,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 xx月xx日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x月x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检察院指派xxx 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及辩护人李立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及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为泄愤报复,药害他人水稻苗,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已经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xxx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能够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观点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能够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初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第64条、第67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xx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r
月日
书记员xxx。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