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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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纠纷的概念 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是法律纠纷和社 会纠纷的一种。所谓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 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其特点是: (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一)自力救济:包括自决与和解。它是指纠纷 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达到维护自己的 权益。自力救济是最原始、最简单的民事纠纷的 处理机制。 (二)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 裁,它是指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 制。 (三)公力救济:指诉讼。诉讼的实质是由国家 审判机关,在纠纷主体参加下,处理特定的社会 纠纷的一种最有权威和最有效的机制。诉讼的特 点:一是国家强制性;二是严格的规范性。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
一、概念
民事诉讼法:狭义--是指国家颁布的关
于民事诉讼的专门性的法律。 广义--除了民诉法外,还 指宪法和其他实体法、程序法有关民事诉 讼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 民事诉讼的规范性文件。 性质:部门法、基本法、程序法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 2 法律规定适用民诉法审理的其他案件 (二)对人的效力 1 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 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和组织 3 不在我国境内居住但要求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 人以及外国企业和组织 4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但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有关规定其民事 案件应受我国法院管辖的外国人 (三)空间效力 中国领域:领土、领海、领空,以及领土的自然延伸部分 (四)时间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08年4月1
(二)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联系:均属于程序法范畴,都是为了保证
实体法关系的实现而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法 律。 区别: 1 具体的目的和任务不同 2 起诉的主体不同 3 某些基本原则不同 4 某些审判程序不同 5 执行程序不同
(三)与公证法的关系 联系:
1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 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 事实的根据。 2 诉讼前证据保全,由公证机关根据当 事人的申请,以公证证明方式予以保全, 在当事人起诉后,把保全的证据移送受诉 人民法院审查。 3 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 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 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
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是指一个社会中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 (包括诉讼与非诉讼两大类型)以及特定 的功能相互协调、共同存在,所构成的一 种满足社会主体多种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 态调整系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 既包括非诉讼机制,也包含司法和诉讼机 制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纠纷解决机制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纠纷解决机制:指一个社会为解决纠纷而建立的由规则、制度、程序 和机构(组织)及活动构成的系统。狭义的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指国 家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建构或界定的、由各种正式与非正式制度或程 序构成的综合性解纷系统;广义的纠纷解决机制,还包括非制度化的 临时性、个别性纠纷解决活动,以及民间社会自发形成的各种私力或 自力救济。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由各种性质、功能、程序和形式不同的纠 纷解决机制共同构成的整体系统,在这种多元化的系统中,各种制度 或程序既有其独立的运行空间,又能形成一种功能互补,以满足社会 和当事人的多元化需求和选择自由。 纠纷解决机制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区别:纠纷解决机制存在于人 类发展的任何阶段,在人类发展的各个阶段,都有与之相适应的纠纷 解决机制。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晚于纠纷解决机制而产生,社会越 复杂,纠纷解决的方式、手段也越丰富,不同的纠纷解决机构、方式 或程序共同构成一种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二)国外学者关于民事诉讼目的论的学
说 1私权保护说--19世纪初期,德国萨维尼 2维护私法秩序说--20世纪初期,德国标 罗 3纠纷解决说--二战后,日本兼子一 4程序保障说--英美、日本(井上治典) 5权利保障说--日本,竹下守夫 6多元说
三、民事诉讼模式 (一)概念
二、民事诉讼的目的
(一)民事诉讼目的的概念和意义 1 概念:民事诉讼目的,是指民事诉讼制度是为什么而 设立的。更为准确的表述应当是,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 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 2 意义 (1)可以为民事诉讼法学的其他基本理论提供一个更高 层次的理念,从而在对其他基本理论的研究中,在民事诉 讼的出发点上获得共识,推动其他基本理论纵深发展。 (2)可以为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的完善提供一个基本指导 方向。 (3)可以为法官进行法律解释提供方向性的指导,在成 文法不甚完善的国家,这种指导尤为重要。
第四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念、特 征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民事诉讼法律、法规调 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 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 关系。 特征: 1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 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2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审判权同当事人 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
第二节 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
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 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 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诉讼是由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两方面 的内容构成的。诉讼活动能够产生、变更 或消灭诉讼关系,而诉讼关系又通过诉讼 活动表现出来。
三、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1
从实质意义上说,程序法与实体法是密 不可分的,两者必须同时存在,互为依存, 表现为形式与内容的统一。 2 程序法是法律的形式和内在生命的表现。 实体法规范只有通过审判程序,它的内在 生命才能得以实现。这是由法律具有强制 性的特点所决定的。
民事诉讼法
行知学院讲义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一、民事纠纷的概念 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是法律纠纷和社会纠纷的 一种。所谓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 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其特点是: (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区别:
1 调整不同:公证法的调整对象是公证 活动;民诉法的调整对象是诉讼活动和诉 讼关系。 2 活动性质不同:公证活动属非讼法律 性质;民事诉讼活动具有诉讼性质。 3 程序不同:公证法规定的是公证程序, 公证活动应依照公证法规定的公证程序进 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民事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活动则应按照民诉法规定的诉讼 程序进行。
(三)案件审理中法院与当事人的作用分担
1 诉讼指挥权--是法院为了保证程序的进行而 依据运行诉讼程序的权能。它是职权主义的具体 体现和核心。
2 阐明权--指当事人主张不明确或者有矛盾、 不正确或者充分时,法院可以依据职权向当事人 提出关于事实及法律上的质问,促请当事人提出 证据,以查明案件事实的全能。
(二)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
当事人主义是英美法系国家赖以解决民事纠纷的 民事诉讼原则,是指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 求的确定,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 当事人负责。
职权主义是指法院在诉讼程序中拥有主导权。 具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程序的进行以及诉讼资 料、证据的收集等权能由法院担当。 分为:职权进行主义和职权探知主义
1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 因而,人民调解属非讼调解,这种调解基 于当事人的自愿,还是诉讼前的必经程序。 2 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3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如违反法 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五)与仲裁法的关系
1 《民诉法》第111条第2项规定了凡有仲裁协议的,不得向人民法 院起诉,只能由仲裁机构受理,但仲裁无效的除外。 2 《仲裁法》第26条规定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 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 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应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 继续审理。 3 《民诉法》第255、257条规定了涉外经济纠纷以当事人有无书面 仲裁协议为根据,来划分涉外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以及 当事人约定仲裁后不得向法院起诉的或裁或审制度。 4 《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 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5 《民诉法》第256条规定了涉外仲裁机构采取保全措施,应提请 法院裁定的程序。 6 《民诉法》第213、258条规定了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执行程序及对 其不予执行的情形。
(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机制:是指一个社会中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包 括诉讼与非诉讼两大类型)以及特定的功能相互协调、共同存在,所 构成的一种满足社会主体多种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调整系统。多元 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既包括非诉讼机制,也包含司法和诉讼机制, 在理论上,强调以一种综合视角研究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与其他社会 控制、国家司法权与社会自治、公力救济与社会以及私力救济之间的 关系;在制度和实践方面,注重构建司法与非诉讼程序协调互动的解 纷机制。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又称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诉讼外 纠纷解决机制,该概念源于美国,原来是指20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 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诉讼 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的区别:多元化 纠纷解决机制既包括非诉讼机制,也包含司法和诉讼机制。而ADR以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为基本内涵,同时亦关注与司法制度及诉讼程序 的衔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外延要大于ADR。
(四)与人民调解法的关系
联系:
1 民事诉讼法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 任务及地位作了明确规定。 2 根据《民诉法》16条的规定,人民调 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的组织机构,它在处 理民间纠纷时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 定。 3 人民调解委员会业务上受人民法院的 指导和监督。
区别: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主体--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
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 讼参加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内容--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三)客体--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二)特点: 1 民事诉讼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为了诉 讼的公正性,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整套系统完备 的程序和方法,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活动都必须 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活动,同时,也必须依法行使 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如果违反了法律规定, 都将会导致诉讼无效。 2 法院的审判活动在诉讼过程中起重要作用,对 诉讼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具有决定性意义。 3 民事诉讼过程的阶段性和连续性。民事诉讼由 若干诉讼程序与诉讼阶段相互衔接、相互联系, 构成了一个统一的民事诉讼程序体系。
指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运作所形成的 结构中各种基本要素及其关系的抽象形式。 (1)民事诉讼模式是对民事诉讼程序及制 度结构的抽象概括。 (2)民事诉讼模式还对民事诉讼结构的构 成要素及各要素之间的基本关系进行抽象 和概括。 (3)民事诉讼模式作为一种理论构架,表 现为一种形式,围绕模式的民事诉讼的要 素及关系才是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