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平与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人民政府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质量监督)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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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平与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人民政府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质量监督)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质量监督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01
【案件字号】(2020)粤71行终139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作斌张珣王硕
【审理法官】陈作斌张珣王硕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俊平;广州市市某监督管理局;广州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李俊平广州市市某监督管理局广州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李俊平
【当事人-公司】广州市市某监督管理局广州市人民政府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李俊平
【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举证责任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查,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且有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9年11月11日,广州市监局作出穗市监依公开〔2019〕18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李俊平:根据《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经查,广东金正拍卖行向原广州市工商局专业分局办理拍卖备案手续,提交了以下材料:《拍卖活动前备案表》《标的物清单》《拍卖公告》《拍卖活动后备案表》《拍卖成交确认书》《广东金正拍卖行拍卖会记录》《竞买人号牌发放确认表》。

因此,原广州市工商局专业分局移送广州市监局的拍卖备案档案仅有上述材料。

李俊平已于2019年8月6日到广州市某某某某某某查阅并现场复印了2013年8月23日、2013年10月21日拍卖备案档案中的《拍卖活动前备案表》《标的物清单》《拍卖公告》《拍卖活动后备案表》《拍卖成交确认书》《广东金正拍卖行拍卖会记录》,上述材料为该两份拍卖备案档案的全部资料。

此外,李俊平申请的公开《竞买人号牌发放确认表》含有竞买人的身份证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依法不予公开;李俊平申请公开的委托拍卖合同等材料,拍卖备案档案中没有,该信息不存在。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
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本案中,李俊平向广州市监局申请公开“2013年8月23日、2013年10月21日举行的拍卖会前后登记备案资料"。

广州市监局经核查,原广州市工商局专业分局移送的拍卖备案材料仅有《拍卖活动前备案表》《标的物清单》《拍卖公告》《拍卖活动后备案表》《拍卖成交确认书》《广东金正拍卖行拍卖会记录》《竞买人号牌发放确认表》,其中《竞买人号牌发放确认表》因涉及个人隐私不予公开,其它全部材料李俊平已到该局档案中心查阅并现场复印。

据此,广州市监局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李俊平除档案材料中没有及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其已获取该局保存的两次拍卖备案档案材料的全部信息,决定不予重复提供,符合上述法规的规定。

市政府维持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的行政复议程序合法。

李俊平主张广州市监局未向其公开拍卖备案档案的完整、真实材料,公开的是伪造和无关联的档案信息。

经查,根据李俊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广州市监局将其从原广州市工商局专业分局获取的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对无法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亦已向李俊平说明理由,已履行法定的公开、告知及说明义务。

因此,李俊平的上述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本院予以维持。

李俊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俊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3-16 20:34:51
李俊平与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人民政府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质量监督)一案
行政二审判决书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粤71行终139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俊平,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公民身份号码44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117。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市某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某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姚建明,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温国辉,市长。

委托代理人:陈炜,广州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上诉人李俊平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市某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广州市监局)、广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广州铁
路运输法院(2020)粤7101行初156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
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28日,李俊平向广州市监局提
交《广州市市某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
息内容为:1.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标的物清单,公告及标的展示;2.审批文件复印件;3.拍卖师资格证复印件和年检证明复印件;4.成交清单、买受人资格证明;5.竞买人名单
和资格证明(包括身份证复印件);6.拍卖活动现场监管记录表;7.委拍人监拍人名字
和身份证复印件;8.拍卖活动现场完整视频资料和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拍卖笔录;9.拍卖
成交确认书(第四联);10.拍卖备案确认书;11.流拍情况汇报书;12.拍卖活动负责人的授权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13.拍卖人的授权证明(委托他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14.按规定填写的《拍卖活动备案申请书》;15.拍卖举办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6.拍卖公告刊登报纸复印件;17.标的展示二天的图片和现场证据;18.竞买协议和交保证金人员清单;19.竞买规则;20.竞价记录表;21.以上第一、二次拍卖前后分别登记备案的资料和剩余的卷宗材料;22.第一、二次拍卖标的底价确认书;23.第一、二次
拍卖号牌发放确认书。

2019年6月14日,广州市监局作出穗市监依公开〔2019〕9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答复内容为:“经研究,你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除拍
卖公告、拍卖结果信息已主动公开,其他信息属于查询特定行政管理领域业务信息。


据2019年5月1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
项规定,请你依照《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398号)有关规定,携带身份证原件及相关资料到广州市市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服务大厅查询(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某某某某某某某;电话:8559某某某某-3502)。

"李俊平
不服广州市监局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的穗市监依公开〔2019〕90号《政府信息公开
申请告知书》,于2019年8月11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市政府于2019年10
月13日作出穗府行复〔2019〕147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广州市监局作出的穗市监依公开〔2019〕9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并责令广州市监局重新作出处理。

2019年11月11日,广州市监局作出穗市监依公开〔2019〕18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称李俊平已获取广州市监局保存的两次拍卖备案档案材料中可以公开的信息,广州市监局决定不予重复提供。

2019年11月30日,李俊平不服广州市监局作出的穗市监依公开〔2019〕18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再次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市政府于2020年2月27日作出穗府行复〔2019〕192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广州市监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穗市监依公开〔2019〕182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决定维持广州市监局作出的申请告知书。

李俊平仍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本
案中,李俊平称所公开的政府信息全部是伪造的,但经法庭调查,李俊平就相关问题向广州市监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广州市监局即对李俊平进行了答复,也将自己所保存的全部涉案档案备案资料交由李俊平进行摘抄,并当庭出示原件。

在李俊平进行复议申请后,广州市监局按照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的要求,对李俊平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了第二次答复。

因李俊平未达到自己想获取竞买人身份证信息的愿望,故称所公布信息系伪造,但李俊平并未提供其所称公布信息系伪造的线索及依据。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广州市监局已经向李俊平公开其所保存的政府信息,该信息中李俊平所要求的竞买人身份证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不应予以公开,不提供是广州市监局依法所为,且已在答复书中说明理由,不提供不是广州市监局的过错,李俊平不该据此认定广州市监局提供的政府信息系伪造,不存在的信息当然无法进行公开,故对李俊平要求重新公开申请内容相关信息及撤销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第(二)项之规定,判决驳回李俊平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李俊平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审理案件焦点错误,并且将举证责任倒置,对李俊平提交的证据未作出是否采信的认定,违反法定程序。

广州市监局并未全面、完整地公开李俊平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广州市监局公开的第一次拍卖信息是其他人的标的,没有关联性,且只有拍卖公告和标的物清单,而李俊平申请公开的大部分信息未予公开。

广州市监局公开的第二次拍卖信息是伪造的,因该次拍卖的买受人涉嫌经济犯罪,因此该次拍卖为虚假拍卖。

根据《拍卖监管办法》第五条及《关于启用拍卖活动备案网上公示系统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广州市监局应对拍卖档案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承担责任,且必须储存有李俊平申请公
开的拍卖备案档案的完整资料。

广州市监局拒绝公开完整的档案信息,向李俊平故意公开伪造的和无关联的档案信息,没有完成公开政府信息的职责。

广州市监局未经征询程序,认为竞买人身份证资料涉及个人隐私不予公开,违反了法律规定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程序。

市政府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

据此,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撤销广州市监局作出的穗市监依公开〔2019〕18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3.撤销市政府作出的穗府行复〔2019〕192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4.责令广州市监局全面、完整地重新公开李俊平申请的政府信息;5.本案诉讼费用由广州市监局、市政府承担。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广州市监局答辩称:一、广州市监局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合法。

根据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广州市监局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于2019年11月12日邮寄送达李俊平,广州市监局重新办理程序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广州市监局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的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处理恰当。

根据《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到原广州市工商局专业分局拍卖备案提交了以下材料:《拍卖活动前备案表》《标的物清单》《拍卖公告》《拍卖活动后备案表》《拍卖成交确认书》《广东金正拍卖行拍卖会记录》《竞买人号牌发放确认表》,原广州市工商局专业分局移送至广州市监局的拍卖备案档案亦仅有上述材料。

2019年8月6日,除了《竞买人号牌发放确认表》因含有竞买人身份证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不予公开外,李俊平到广州市监局档案某某已查阅、复印了其余全部材料,故广州市监局在重新办理信息公开申请事项时,对已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不重复提供,并无不当。

三、广州市监局已将李俊平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复制等方式予以提供,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李俊平对拍卖活动合法性及备案材料是否完整存在质疑,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综上,原审判决驳回李俊平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驳回李俊平的上诉请
求。

被上诉人市政府答辩称:一、市政府作出的被诉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2019年5月29日,李俊平向广州市监局申请公开“2013年8月23日、10月21日举行的拍卖会前后登记备案资料"的信息。

2019年6月14日,广州市监局向李俊平作出穗市监依公开〔2019〕9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李俊平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在市政府于2019年10月13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上述告知书后,广州市监局对李俊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重新作出穗市监依公开〔2019〕18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李俊平由于《竞买人号牌发放确认表》含有竞买人的身份证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不予公开,对李俊平已获取两次拍卖备案档案材料中可以公开的部分不予重复提供。

广州市监局对李俊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分别作出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并无不当。

广州市监局于2019年10月17日收到行政复议决定后,于2019年11月11日重新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于次日邮寄送达李俊平,广州市监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程序合法。

关于李俊平对拍卖活动合法性及备案材料是否完整等质疑及相关复议请求,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审查的范畴。

因此,广州市监局作出的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市政府予以维持正确。

二、市政府作出的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

2019年12月3日,李俊平不服广州市监局作出的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决定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并于2019年12月11日向广州市监局发出《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2020年1月21日,市政府作出《延长行政复议审查期限通知书》。

2020年2月27日,市政府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

因此,市政府的行政复议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李俊平的上诉请求。

本院查明经审查,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且有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9年11月11日,广州市监局作出穗市监依公开〔2019〕18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李俊平:根据《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经查,广东金正拍卖行向原广州市工商局专业分局办理拍卖备案手续,提交了以下材料:《拍卖活动前备案表》《标的物清单》《拍卖公告》《拍卖活动后备案表》《拍卖成交确认书》《广东金正拍卖行拍卖会记录》《竞买人号牌发放确认表》。

因此,原广州市工商局专业分局移送广州市监局的拍卖备案档案仅有上述材料。

李俊平已于2019年8月6日到广州市某某某某某某查阅并现场复印了2013年8月23日、2013年10月21日拍卖备案档案中的《拍卖活动前备案表》《标的物清单》《拍卖公告》《拍卖活动后备案表》《拍卖成交确认书》《广东金正拍卖行拍卖会记录》,上述材料为该两份拍卖备案档案的全部资料。

此外,李俊平申请的公开《竞买人号牌发放确认表》含有竞买人的身份证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依法不予公开;李俊平申请公开的委托拍卖合同等材料,拍卖备案档案中没有,该信息不存在。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
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本案中,李俊平向广州市监局申请公开“2013年8月23日、2013年10月21日举行的拍卖会前后登记备案资料"。

广州市监局经核查,原广州市工商局专业分局移送的拍卖备案材料仅有《拍卖活动前备案表》《标的物清单》《拍卖公告》《拍卖活动后备案表》《拍卖成交确认书》《广东金正拍卖行拍卖会记录》《竞买人号牌发放确认表》,其中《竞买人号牌发放确认表》因涉及个人隐私不予公开,其它全部材料李俊平已到该局档案中心查阅并现场复印。

据此,广州市监局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李俊平除档案材料中没有及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其已获取该局保存的两次拍卖备案档案材料的全部信息,决定不予重复提供,符合上述法规的规定。

市政府维持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的行政复议程序合法。

李俊平主张广州市监局未向其公开拍卖备案档案的完整、真实材料,公开的是伪造和无关联的档案信息。

经查,根据李俊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广州市监局将其从原广州市工商局专业分局获取的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对无法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亦已向李俊平说明理由,已履行法定的公开、告知及说明义务。

因此,李俊平的上述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

李俊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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