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考核和换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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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考核和换证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7.28
•【字号】郑政办文[2010]65号
•【施行日期】2010.07.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
考核和换证工作的通知
(郑政办文〔2010〕65号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考核和换证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29号),2006年启用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和《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简称“两证”)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全部换发,2011年1月1日起全省行政执法人员持新证执法。

为贯彻豫政办〔2010〕29号文件精神,做好全市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内在要求,也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

2005年以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考核和换证
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5〕75号),不断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培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有效防止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维护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得到了人民群众的广泛认可。

但是全市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总体上还有待提高,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单位从事行政执法的情况仍然存在。

随着依法行政的深入推进,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着很多新情况、新任务,对行政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

因此,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对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县(市、区)、各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好。

二、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工作
市、县两级政府法制机构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市关于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的要求,严格程序,规范操作,按照规定做好2010年的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

(一)参加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范围
根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郑州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108号)等有关规定,此次培训人员的范围是: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告,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市、县两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执法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的机构中,已经持有有效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和参加过2009年度综合法律培训并考核合格未发证人员。

不参加培训和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不发给新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被吊销、注销《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未满3年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参加培训和考试。

(二)培训考试的内容和要求
行政执法培训包括综合法律培训和专业法律培训。

综合法律培训由市、县两级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使用省政府法制办编发的教材;市政府法制办统一命题和统一时间组织考试。

专业法律培训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分系统组织本系统的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县(市、区)行政执法部门参加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培训方案和考试成绩报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综合法律培训考试时间从2010年8月份开始,9月底结束。

具体时间安排由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办确定并另行通知。

专业法律培训考试即日起由各部门组织实施,2010年9月15日前结束。

三、严格“两证”的换发条件和程序
(一)《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换发。

申请《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忠于职守,公正廉洁,遵守职业道德,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并经执法主体资格公告的执法机构正式在编人员;有良好的行政执法业务素质,经综合法律和专业法律培训考试合格。

对审查合格的以上人员,政府法制机构按照分级核发的规定发放由省政府统一印制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各部门法制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台帐。

各级政府在发放《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时,要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通知》,举行宣誓议式,增强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的光荣感和责任感。

未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上岗执法。

未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或者未出示《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执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并有权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

(二)《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换发。

申请《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应当具有行政执法监督的职责、经验和知识,符合下列条件:市、县(市、
区)政府的有关负责人;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厅(室)负有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负责人;县级以上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县级以上政府、政府部门法制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办理《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省政府统一印制的《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对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有权依法制止。

(三)“两证”的补办和新办。

2010年换发的“两证”,使用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重新换发。

在这5年时间内,新进入行政执法机构条件的人员、新获得行政执法权的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从非执法岗位调整到执法岗位符合办证条件的人员,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办要按照省政府法制办的统一安排,每年组织1-2次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

通过资格考试考核的,按照规定程序发放《河南省行政执法证》。

因丢失“两证”等原因而补办证件的,必须在省、市级报纸上按照规定刊登声明,并由发证单位宣布作废后方可补办。

行政执法人员退休、辞职、调动、离岗时必须交回“两证”,由政府法制机构予以销毁;未交回的,不得办理相交手续。

2006年启用的“两证”,由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和市政府部门统一收回并送市政府法制办实施销毁。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研究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培训换证工作按期完成。

(二)统筹规划。

统筹协调行政执法工作与培训换证工作,确保行政执法人员工作与培训、考试和换证两不误。

(三)严把审查关。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各部门法制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严
把审查关,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全法有效。

(四)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办要对行政执法人员持《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

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县(市、区)、各部门的指导,重大问题应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将工作完成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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