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委托代理机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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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为提高学校管理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委托代理机构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后勤保障、采购、招标、国际合作与交流等领域的活动。

三、委托代理机构的选择
1. 选择委托代理机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 委托代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
(2)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符合国家相关行业规定;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业绩,无不良记录;
(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体系;
(5)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和服务团队。

3. 委托代理机构的选择程序:
(1)发布招标公告,明确委托代理机构的基本要求;
(2)组织资格审查,筛选符合条件的代理机构;
(3)组织专家评审,对筛选出的代理机构进行综合评估;
(4)确定中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四、委托代理合同的管理
1. 委托代理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事项、代理费用、违约责任等。

2. 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确保代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学校应当加强对委托代理合同的管理,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

五、委托代理机构的监督与考核
1. 学校设立委托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委托代理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

2. 监督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委托代理机构的工作进行考核,包括代理质量、服务质量、合同履行情况等。

3. 考核结果作为对委托代理机构续签合同、调整代理费用的依据。

六、附则
1. 本制度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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