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云南省委高校纪工委关于印发案件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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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高校纪工委关于印发案件审理工作暂行
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6.16
•【字号】
•【施行日期】2008.06.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共云南省委高校纪工委关于印发案件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
通知
各高校:
现将《中共云南省委高校纪工委案件审理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共云南省委高校纪工委案件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二00八年六月十六日中共云南省委高校纪工委案件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高等学校案件审理工作,正确、及时地处理高等学校处级干部或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依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结合云南高等学校案件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案件审理工作,是指省委高校纪工委对直属高等学校纪委调查结束的处级干部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织违纪案件的审核处理工作。
第三条案件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为准绳,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章基本任务和职责范围
第四条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基本要求,在对调查认定的错误事实、收集的证据、提出的定性处理意见、调查案件的程序、手续、调查形成的结论和依据进行全面审核的基础上,形成案件审理报告,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并及时批复案件呈报单位。
第五条高校纪工委案件审理的职责范围是:
(一)审理直属高等学校处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案件;
(二)受理直属高等学校处级干部对党纪、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案件;
(三)受理省纪委、省委高校工委交办的其他案件;
(四)审理下级纪委对同级党委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请求予以复查或复议的案件;
(五)按规定开展案件回访教育工作,调查了解案件审理意见的执行情况,增强办案实效;
(六)收集、整理案件材料,剖析典型案例,为高等学校进行警示教育提供教材;
(七)对直属高等学校纪委的案件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章案件受理
第六条高校纪工委受理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高校纪工委的职责范围;
(二)案件调查工作已终结;
(三)确认违纪事实存在,需要给予纪律处分;
(四)个别重大复杂的案件,调查过程中可提前介入;
(五)经高等学校党委讨论决定或党委主要领导批示同意移送审理。
第七条高等学校移送审理案件时,必须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一)移送审理报告和党委决定或者党委主要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二)立案依据;
(三)调查报告和高等学校纪委的意见;
(四)全部证据材料,包括:检举材料,初步核实的批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谈话笔录,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决定书》和其他批准立案的材料;
(五)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六)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
(七)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第八条高等学校移送审理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移送的,送审材料应包括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检查交代等材料。
属于人民检察院移送的,送审材料应包括起诉或不起诉决定书的副本,侦查终结报告,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代等材料。
属于人民法院移送的,送审材料应包括起诉书、判决书或裁定书,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代等材料。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九条高校纪工委接到送审的违纪案件后,应对案件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第十条受理案件后,根据案件复杂、难易程度成立两人以上的案件审理组,并确定一名主审人员。
第十一条案件审理组按照下列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
(一)全面审阅案卷材料,初步判断错误事实是否存在、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
(二)深入调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进一步弄清事实、充实证据材料;
(三)拟定与被审查人进行谈话的见面材料;
(四)向高校纪工委办公室负责人汇报有关情况,统一意见;
(五)与被审查人进行谈话,将错误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
(六)起草案件审理报告提请高校纪工委讨论审批。
第十二条高校纪工委召开会议,讨论案件审理组提交的案件审理报告,并按照批准权限作如下处理:
(一)由高校纪工委批准的案件,立即办理批复手续;
(二)需报高校工委或省委、省纪委审批的案件,及时办理请示手续,在接到批复后,及时办理给有关高等学校党组织的批复手续。
第十三条案件审理工作结束后,由案件审理组按照规定将相关材料立卷归档。
第五章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案件审理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办案,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徇私舞弊、泄露案情。
对案件审理人员违反有关纪律规定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案件审理人员与被审查人是近亲属,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高校纪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中共云南省委高校纪工委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