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安置帮教工作“四化”建设的意义与现实性(监狱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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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安置帮教工作“四化”建设的意义与现
实性(监狱司法)
建设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制度,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和重要内容。
大力推进安置帮教工作“四化”建设——帮教社会化、就业市场化、管理信息化、工作职责规范化,是新形势下实现安置帮教工作制度的创新,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促进政治文明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紧迫而又重要的战略任务。
一
我们党从实现无产阶级改造自然、改造社会的伟大理想的高度,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大局,全面实践监狱工作、劳教工作方针,并根据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同状况,相应地制订了不同的安置帮教政策和措施。
这对巩固改造教育成果,促进刑释人员、解教人员尽快融入社会,实现人格再社会化,保障社会良性运作,促进政权巩固和新中国各项建设事业顺利进行,都产生了巨大而积极的影响。
当前,我国正处于“重要的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现期”,机遇和挑战并存,安定和矛盾交错。
从我国监狱
和劳教机关现状看,随着社会治安整治的深入和对犯罪、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的加大,狱内押犯呈上升趋势,且押犯的构成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据统计,我国每年约有30万刑释人员(不包括解教人员)回归社会,三年就是近100万刑释、解教“大军”。
如此庞大的基数,政府和社会若没有成熟的帮教安置措施,即使重新犯罪率维持在较低水平,但其绝对数也令人震惊。
况且,重新犯罪与初次犯罪相比,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近些年发生的一些影响全国的重大恶性案件,有许多是由刑释解教人员所为,就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的严重程度。
如何突破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安置帮教架构,创新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科学的安置帮教工作机制和制度设计,是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命题,其意义在于:(一)推进安置帮教工作“四化”建设,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前提,社会治安状况是“晴雨表”。
没有稳定就没有和谐,没有稳定就没有发展。
人民群众是实现社会治安状况根本好转的根本力量,而人民群众能否在实现这一目标中真正发挥作用,取决于政府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程度和社会公正程度。
如果这两个问题解决得好,人民群众就能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力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建设力量;如果不去解决或解决得不好,就会把人民群众推到反面,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甚至是破坏力量。
安置
帮教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一项挽救人的工作,一项扶危济困的工作,一项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工作,同时也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问题,促进社会健康、和谐发展的重要措施。
(二)推进安置帮教工作“四化”建设,是我们把握复杂多变的社会治安形势,有效地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治安形势同世界许多国家经历一样,也相应地步入到一个不稳定时期,呈现出复杂性、多变性、突发性、周期性的特征。
有关资料反映,“社会治安犯罪总量上升,其中暴力犯罪、涉黑、涉恶犯罪成倍增加,抢劫、杀人、爆炸等重大恶性犯罪是1983年‘严打’时的400—500%,犯罪的危害性增大;黑恶势力犯罪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心腹大患;多发性侵财犯罪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刑事犯罪继续呈现以下趋势:总量增多,危害加剧;黑社会性质组织蔓延,犯罪有组织日趋明显;跨区域流窜犯罪更加突出;犯罪分子职业化、专业化,反侦查意识增强,打击的难度更大;犯罪分子成分复杂,青少年犯罪突出,重犯、惯犯、累犯多,刑释、解教人员作大案突出。
”近年来,为稳定社会治安秩序,遏制犯罪增长势头,国家先后多次开展“严打”专项治理,但收效甚微。
原因何在?“重治标,
轻治本;重打击,轻防范。
”“重狱所内教育改造,轻刑释解教后的安置帮教。
”不能说不是很重要的原因。
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只有将预防犯罪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的整体框架内,才能充分实现预防效益,最终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标。
但是,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在诸多的综合因素中,影响重新违法犯罪的核心变量,很大程度上还在于社会的接纳能力和接纳程度,刑释解教人员的再社会化能力和再社会化程度这两个主客观要素。
因此,大力推进帮教“四化”建设,为刑释解教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人文环境,是有效预防犯罪,实现社会治安形势根本好转的必然要求。
(三)推进安置帮教工作“四化”建设,是实践“以人为本”执政理念,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护刑释、解教人员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人本”理念是我国传统文化中“以民为本”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中华历史智慧的光大和发扬。
“以人为本”在新的历史时期就是要诚心诚意地尊重人,全心全意地依靠人,全面着力地提高人,归根到底就是一切为了“人”。
这一基本观念指导着中国社会经济蓬勃发展,同时也应该成为指导安置帮教工作“四化”建设的核心思想。
刑释、解教人员这一特殊群体,过去作为社会规范的侵犯者,其行为结果必然要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制裁和刑罚及相关规定的惩罚,这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也是对社会正义的捍卫;但他们作
为特殊的个体,在失去自由若干年之后,无论是生存能力还是自我发展能力,都不同程度受到了主客观多方面因素的制约,有些人还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心理障碍和人格障碍。
首任美国伊利诺斯洲矫正局局长查尔斯罗总结认为:“把一个人连续数年关在监狱里,告诉他何时就寝,何时起床,每天的每一分钟干什么,然后再把他抛在街头并指望他做一名模范公民,这显然是无稽之谈。
”因此,对社会中处于相对弱势的这个群体多一点人文关怀和法律关怀是一个社会文明的彰显,也是一个民本政府的责任。
国家对刑释、解教人员的保护问题予以应有的重视,从保护工作的原则、理念、方法和措施等方面有别于普通社会公民,完善针对这一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就能使强化他们改过迁善的人性动机,最终成为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小康社会的积极力量。
(四)推进安置帮教工作“四化”建设,是我们认识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借鉴国内外出狱人保护的成功经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安置帮教工作制度的需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制度已在许多方面与市场经济相悖。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制度制定的依据缺乏法律支持,政策措施与市场规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相背离;制度、措施执行的保障力不足,缺乏国家强力支持;安置帮教对象的个性化就业谋生需求与政府提供的共性化
需求方面矛盾明显;社会开放程度增大,政府控制力减弱,管理力不从心;社会价值观念多元化,社会帮教影响力,渗透力减弱;多头管理,协调工作模式难以形成专业化、规范化的管理体系和科学、高效的管理运作机制等。
虽然我国一些省市或地区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帮教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了一些创造性实践,积累了一些好经验、好方法,但尚未形成统一的工作模式,未能产生辐射效应。
而纵观国外,在实施对出狱人的保护方面却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和科学规范的工作机制。
如早在1862年英国就颁布了《出狱人的保护法》,并影响了许多国家;1950年在荷兰海牙召开的第十二届国际刑法及监狱会议通过了“出狱人社会保护决议”,联合国成立了释囚协会。
在国际社会共同努力下,现代各国都很重视出狱人的社会保护工作,通过国家立法等形式对出狱人保护的救助、措施、方法、经费、权利与义务等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这些都为我国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安置帮教工作制度提供了借鉴。
二
大力推进新时期安置帮教工作“四化”建设,是新时期中央作出的正确决策,它关系到成千上万刑释,解教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保障大系统的科学构建,关系到社会的长治久安,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全局。
现在,推进“四化”建设的条件已经具备,并被部分地区的实践证明是完全可行的,因为:(一)党的领导和我国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为安置帮教工作“四化”建设的推进提供了组织保证。
党和政府历来关心和支持监狱和劳动教养工作,十分重视对刑释、解教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新中国创设监狱和劳教工作之初,党就明确提出了“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和“教育、感化、挽救”的劳教工作方针,为监狱和劳教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思想。
党制订的“给出路”、“人道主义”、“不歧视”等刑事政策一直是50多年来国家开展监狱工作、劳教工作的行动指南,也是政府制定不同历史阶段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政策的根本依据。
党的历代领导集体都为做好监狱劳教工作和安置帮教工作做出过重要指示。
这些都为安置帮教工作“四化”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同时中国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从根本上决定了“在我国各阶层、各党派、各民族、各团体,政治上享有平等地位,根本利益是一致的。
”早在150多年前,《共产党宣言》就明确指出:“无产阶级的运动是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
”因此,党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安置帮教工作,形成了坚强有力、协调一致的组织机构,为安置帮教工作“四化”建设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日益强
大的综合国力,为安置帮教工作“四化”建设提供了更加充分的物质保证。
新中国成立后,通过社会主义改造,我国已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全党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社会生产力明显提高,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总体上实现了由温饱到小康的历史性跨越,我国已具备了较为坚实的物质基础,可以为缩小社会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完善社会保障,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加强社会政治文明建设等提供更为充分的物质保证。
其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逐步发展,我国经济领域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这些变化不仅表现为形成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建立起适应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经营方式的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而且还表现为就业市场化机制的形成。
这种机制有效地促成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促使了人口的流动和人才的交流,使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市场化、管理信息化的推行成为可能。
市场机制也有力地促进了安置帮教工作的相互衔接、相互促进,使社会化帮教以职业帮助、职业指导、职业培训为方向,瞄准市场化就业为目标,构建安置帮教的市场化平台。
(三)民主政治的建设和发展,人权观念、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为安置帮教工作“四化”建设提供了坚强的政
治保证和社会基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大力推进,民主政治获得了长足进步。
而建设政治文明重在尊重和宽容。
法学专家江平认为:“我们把民主政治叫做政治文明也好,政治民主也好,既然讲文明、民主,我想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尊重和宽容。
‘尊重’就是尊重人的尊严、权利和自由。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长期禁锢人们思想的极左思潮被逐步清除,“阶级斗争为纲”的指导路线被纠正,政治民主化、制度化、法律化得到空前发展,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人权意识、竞争意识、平等意识已逐步深入人心,整个社会正在形成一种尊重、宽容、祥和的政治氛围,这为有效推进刑释、解教人员权利保护,维护其合法利益提供了良好的政治保障。
此外,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
随着人们思想观念、法制意识和公民素质的提高,为彻底清除长期形成的对刑释、解教人员歧视的社会心理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为推进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四化”建设奠定了坚固的社会基础,形成了有利的舆论环境。
(四)全国各地创造性地开展安置帮教工作,为推进安置帮教“四化”建设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在各级党组织的精心组织和直接参与下,我国各地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措施,相应地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安置帮教实践活动。
尤其是改革开放后,按照中央的部署,各
地结合当地不同的人文、法制环境,创造性开展了区域特色鲜明的安置帮教工作,并涌现出许多全国性先进典型。
如山东蓬莱市、西安碑林区、上海曹杨新村、湖南浏阳市以及安徽合肥市等。
这些成功探索和实践的特点可归纳为:1、权威组织的主导。
一般由当地党委或政法委牵头,司法行政部门组织。
2、动员一定规模的国家资源,形成社会化的工作格局。
一般由政法部门、工商、劳动、民政部门以及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工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共同参与。
3、基层组织担任主力军。
安置帮教的终端是街道、居委会、村委会。
4、就业安置本着“政府协调、市场引导”的原则,形成企事业领回“自家人”,乡镇原籍包安置,自谋职业“开绿灯”,政府协调作保证的市场化就业机制。
这些创新实践为构建中国特色的安置帮教制度奠定了扎实的实践基础,为创新新形势下安置帮教工作机制提供了实证。
(五)安置帮教工作理论研究和部门、地方立法实践,为安置帮教工作“四化”建设奠定了理论基础,提供了法规支撑。
我国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的根本理论依据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罪犯改造的理论,犯罪学理论和综合治理理论。
随着党和政府对新形势下安置帮教工作的高度重视,也推动了帮教理论的繁荣和发展。
中国监狱学会专门成立了“回归社会学专业委员会”,该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
学者和实际工作者,在认真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和立法研究,组织召开全国性理论研讨会,完成多个重点课题研究,为中央制定安置帮教工作政策提供理论依据,为各地开展实践提供理论指导,也为安置帮教制度创新提供了智力支持。
在立法工作方面,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颁布的同时,政务院就颁布了《劳动改造罪犯刑满释放及安置就业暂行处理办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有关安置帮教方面的专门法规;1994年2月中央政法委联合相关部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教人员安置和帮教的意见》,标志着我国安置帮教工作制度的正式形成;1994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颁布实施,通过国家刑罚执行法典的形式对安置帮教工作作出专门的法律规定,标志着安置帮教法律规范体系的确立,为推进安置帮教“四化”建设的创新实践奠定了法律基础。
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现在正处在并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很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教育科技和文化水平不高,社会治理手段还很落后。
这一客观国情决定了安置帮教工作“四化”建设任重道远,必将是一个漫长的、曲折的过程,我们应坚定信心,立足国情、省情,积累条件,不断推进安置帮教工作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