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心城区环境提升年活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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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心城区环境提升年活动的
意见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沧政办发[2014]7号
【发布部门】沧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2.17
【实施日期】2014.0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心城区环境提升年活动的意见
(沧政办发〔20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八届四次全会精神,加快“靓丽、繁华、宜居、和谐”新沧州建设步伐,服务第十四届省运会举办,保证顺利通过国家级园林城市初审,市政府决定开展中心城区环境提升年活动。
一、指导思想
坚持“高标准、疏堵结合、属地管理、部门共管、全民参与、确保常态化”的原则,政府牵头、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数字城管平台科技优势,强化考核监督,进一步调动中心城区运河区、新华区、沧县政府和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
门管理城市的主动性、积极性,形成合力,多措并举,推动城市管理工作上水平、出品位。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工作
实施中心城区环境八项专项提升:
(一)园林绿化提升
一是继续实施“三年绿色行动计划”,提升城市绿量。
加快建成区内公园、游园、环城景观带的绿化建设,特别是加快东部旧城区的绿化建设进度,全面提升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三大指标,迎接2014年5月份国家园林城市的初审,为2015年10月份国家园林城市正式验收奠定基础。
二是进一步加强建成区现有13个公园、71个游园、51条道路等绿地日常养护管理,维修和完善基础设施。
进一步完善《沧州市园林绿地养护等级质量标准》和《园林绿地养护管理考核办法》,定岗位、定人员、定标准、定职责,明确管理目标,落实精细化管理责任。
三是结合数字化管理平台,采取日巡查、不定期抽查、月联查相结合的办法,对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情况进行量化打分,严格落实奖惩。
公园和主要道路绿地、游园由市园林局直接管理,其他道路绿地、游园养护管理和公园保洁、保安采取招标方式实行市场化外包。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市园林局)
责任单位:辖区政府、管委会(负责“门前三包”范围内绿化)
(二)环境卫生提升
一是发挥环卫专业队伍主力军作用,按照道路清扫精细化作业规程,全面推进精细化管理。
解放路等19条路段、朝阳大道等14条路段、工农路等53条路段逐步推行24小时、20小时、16小时清扫保洁,实行夜间机械化清扫、清洗、洒水,白天人工与电动车
自行车保洁相结合的作业模式。
科学安排现有机械化清扫车辆,购置道路清洗车、洒水车,机械化清扫率由43%提升到65%。
二是改革管理体制、机制,实现城乡环卫一体化管理。
建立健全环境卫生检查考核网络,出台《沧州市环境卫生作业考核办法》。
参照《全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按照市环卫局10人、运河区和新华区环卫局80人、运河区和新华区乡镇(办事处)60人的比例,配足150名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将环境卫生专业队伍、乡镇(办事处)、社区(村庄)纳入考核体系,建立市、区、乡镇(办事处)三级环境卫生管理网络,每月对运河区和新华区环卫系统、乡镇(办事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排名、通报,每半年奖励一次。
三是坚持公共服务外包方向,加大清扫保洁外包力度。
改变低价中标产生的零散型、短期性企业主导沧州环卫作业市场的现状,按照合理中标的原则,将规模化经营、长期化进驻的社会保洁企业引入沧州市场。
扩大环卫作业市场化面积,2014年道路清扫保洁拟新增对外招标面积160万平方米,达到清扫保洁总面积的56%。
四是加大投入、合理布局,新建生活垃圾转运站23座、公厕18座、垃圾收集站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各1座,更新购置62辆环卫车辆,提高作业能力。
牵头单位:辖区政府、管委会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环卫局)
(三)市容市貌提升
1、继续加大违章建筑治理力度。
在积极推进摊点乱摆乱设、垃圾乱扔乱倒、牌匾广告乱贴乱挂等城市乱象治理的同时,进一步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