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泉城艺奖评选工作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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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泉城文艺奖评选工作总则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激励“出作品、出人才”,根据市委“济办发[2008]6号”文件精神,现制定第二届泉城文艺奖评选工作总则(以下简称《总则》)。

一、评奖宗旨
第一条“泉城文艺奖”是中共济南市委、市政府设立的文艺奖,是济南市文学艺术界的综合性文艺奖。

“泉城文艺奖”设文学创作奖、艺术作品奖和艺术突出贡献奖。

按照《济南市“泉城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规定,第二届泉城文艺奖只评选“艺术作品奖”。

第二条“泉城文艺奖”评选宗旨:激励济南市广大文学艺术工作者,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和“三贴近”原则,按照思想性、艺术性和欣赏性相统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要求,促进“出作品、出人才”,创作生产更多更好的优秀文化产品,推动济南文艺事业大发展大繁荣,为省会经济文化强市建设贡献力量。

第三条“泉城文艺奖”评选,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综合平衡、宁缺毋滥”原则。

要做到高标准、严要求;要突出导向性,坚持实事求是,尊重文艺规律,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要本着对文艺事业和文艺工作者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严格、规范严肃地开展评奖工作,杜绝不正之风。

二、艺术作品奖
第四条评奖对象与范围:
1、凡济南市内的个人或集体,在规定时限内创作、发表、制作、生产和演出的艺术作品成果,包括戏剧、音乐、曲艺、舞蹈、杂技、美术(含动漫游戏)、书法、摄影、电视(电影)、民间文艺、文艺评论与艺术理论研究共11个门类,均可申报参评。

2、参评作品创作时间的确认:以初次发表、展览、演出或播出的时间为准,原则上限定在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间发表、展览、演出或播出的作品。

第五条参评作品要求及标准:
1、戏剧、音乐、曲艺、舞蹈、杂技、电视(电影)等节目或剧目,应是题材重大、主题鲜明、艺术水平高、受人民群众欢迎的原创作品。

节目或剧目应在副省级(含副省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或社会演出不少于30场次;电影在全国公映;电视剧在副省级(含副省级)以上电视台黄金时档播放,并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美术(含动漫游戏)、书法、摄影等作品,应是题材重大,艺术水平高的原创作品。

参加省级文化主管部门举办的大展(竞赛)荣获一等奖或国家级文化主管部门、专业艺术家协会举办的大展、大赛的入选作品。

3、民间文艺作品,应为民间传承的、具有民族和地域特色,有较高的文学艺术价值和社会应用价值。

4、文艺评论与艺术理论研究文章或著作,须是在国家批准的报纸、刊物、出版社正式发表和出版的对艺术领域重要问题提出新见解、发表新观点,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社会效益的作品。

5、评选一等奖作品要综合考虑以下条件:
(1)思想性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要求,具有正确鲜明的思想导向和较强时代性。

(2)艺术水准高,具有创新风格、独特个性、较高艺术品位,符合人民群众审美需求。

(3)获得国家宣传文化部门、中国文联及其各艺术家协会等组织评选的全国性文艺奖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的作品;获得省级宣传文化部门、省文联及其各艺术家协会等组织评选的全省性文艺奖一等奖的作品。

(4)主题鲜明,群众欢迎,符合市场需求,产生了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评奖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济南市泉城文艺奖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决定评奖活动的所有重大问题和相关事宜。

1、评委会由相关成员组成。

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任评委会主任,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市委、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委宣传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分管领导,市文广新局、市文联、济南日报报业集团主要负责同志及文艺界知名专家任委员。

评委会中专家评委所占比例不低于组成的60%。

评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贯彻“泉城文艺奖”评奖宗旨,审定评奖规则、程序和实施方案,召开评委会全体会议,评定、公示并公布评奖结果,主持颁奖活动等。

2、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文联。

市文联党组书记、主席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评奖日常工作。

第七条在评委会领导下,按不同文艺门类分别设立初评委员会。

各初评委员会按照《总则》及各文艺门类评奖细则要求,负责初评工作。

第八条初评委员会构成:
1、初评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9至13名。

初评委员会人数须为奇数。

2、成员任期一届。

3、在同一艺术门类初评委员会中,同一部门(或单位)的评审专家,只能是1名。

第九条继续充实完善“济南市泉城文艺奖评审专家库”。

每届评委会和初评委员会的专家评委,均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选聘任。

四、评奖程序与方法
第十条申报。

按照以下方式申报参评:
按照细则中标明的地点申报参评作品。

各艺术门类根据申报,分别推荐出12部(或件)初评候选作品。

1、市文联所属文艺家协会及县(市)区文联由市文联各文艺家协会组织申报。

县(市)区文联要按《总则》要求,组织当地申报工作,然后分类报送各文艺家协会。

2、济南市内各单位,每单位每艺术门类申报作品原则上为1至
2件。

申报参评须经所在主管部门同意,由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3、济南市内个人无工作单位者,申报参评须经户口居住地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不接受以个人名义的申报。

第十一条申报参评须符合以下要求:
1、同一件文艺作品只能作一次性申报参评。

一位作者(含集体作者)在同一艺术门类限报一件作品。

与他人合作不是主创人员的,本人可参与申报另一件作品。

两人以上的集体创作成果,须经合作者同意后具名共同申报;若以个人名义申报,必须经合作者出具书面同意证明后方可申报。

2、个人文艺创作成果,其作者已调离济南市,或已调入济南市内者在外地期间完成的,不可参评。

集体文艺创作成果,主创人员调离济南市的,其他作者须出具主创人员同意申报的书面证明后,方可参评。

3、济南市内主创人员或单位与市外有关单位、部门联合创作的文艺作品,可由济南市主创人员或单位申报参评。

4、参照中宣部“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的做法,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及评委会、初评委员会成员,不得申报参评。

但参与集体创作的文艺作品可参加评选。

第十二条审核。

评委会办公室按照《总则》要求,对申报参评作品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三条第二届泉城文艺奖评选均采用实名制评选。

为确保评
奖工作公平公正,在评奖活动期间设立评奖工作纪律监督组,负责督察整个评奖工作过程,并请公证处进行公证。

第十四条初评。

市文联负责组织初评。

申报工作完成后,组织召开各初评委员会全体会议,通报申报参评情况。

各初评委员会主任主持初评工作,根据评奖总则和各文艺门类评奖细则,对申报作品进行评审,初步评选出获得二、三等奖的文艺作品,推荐出一等奖候选作品。

初评委对通过初评的作品撰写评语,并经初评委员会所有成员签字后,提交评委会参加终评。

第十五条终评。

评委会办公室召集有评委会全体委员参加的终评会议。

各初评委员会分别向全委会汇报初评结果。

评委会评定出二、三等奖获奖作品。

在全体评委充分酝酿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采取实名投票方式评选出一等奖获奖作品。

选票须获得评委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方为有效,评选结果以得票数最高者当选。

2、一等奖候选作品落选后自然转为二等奖,不再投票表决。

其相应文艺门类可增加1个二等奖获奖名额。

第十六条公示。

评审结果在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在公示期内,若对评选结果有异议,评委会办公室受理投诉,并提交评委会研究作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评委会最终审定、公布评奖结果。

五、奖励名额与标准
第十八条第二届泉城文艺奖——艺术作品奖的奖励名额及标准执行市委“济办发[2008]6号”文件规定。

戏剧、音乐、曲艺、舞蹈、杂技、美术(含动漫游戏)、书法、摄影、电视(电影)、民间文艺、文艺评论与艺术理论研究等11个类别,原则上各设:一等奖1名,奖金2万元;二等奖2名,奖金1万元;三等奖3名,奖金0.5万元。

文艺评论与艺术理论研究是指戏剧、音乐、曲艺、美术、书法、舞蹈、摄影、杂技、电影、电视、民间文艺等艺术门类理论研究文章、著作等。

六、奖项管理
第十九条泉城文艺奖以评委员会名义,代表市委、市政府对获奖者进行表彰奖励。

向获奖者颁发奖金、获奖证书。

第二十条获泉城文艺奖的任何奖项,均可作为获奖者业绩考核和人才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如发现获奖者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及其它重大问题,在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后,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已颁发的奖金和证书,相关人员两届(含两届)内不得申报参评。

第二十二条参评作品获奖后,所报参评作品及相关资料收入济南市“泉城文艺奖档案库”,由评委会办公室存档管理。

第二十三条泉城文艺奖的命名、标志及相关奖牌、奖杯、证书图样和文字版权归评委会办公室所有、制作和解释。

七、评奖时间
第二十四条第二届泉城文艺奖评审工作自2011年11月17日开始,于2011年12月30日结束。

第二十五条具体申报时间和有关事宜由评委会办公室通知。

八、其他
第二十六条本《总则》自2011年11月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总则》由济南市文联负责解释。

济南市泉城文艺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济南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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