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秸秆禁烧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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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秸秆禁烧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X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实施意见(X—X)》(X政办发〔X〕8号)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X市委发〔X〕6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有效防控季节性大气污染,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省关于秸秆禁烧的工作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秸秆禁烧。

建立执行秸秆禁烧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组层级责任制度,防控因秸秆集中露天焚烧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问题。

(二)防控时段及区域
秸秆禁烧防控时段:每年10月1日至来年5月30日,重污染天气及重要敏感时段。

防控区域: X市范围内。

重点防控:建成区周围5公里,以机场为中心15公里为半径的区域,沿高速公路、铁路两侧2公里和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1公里的地带,以及人口集中区、各级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人文遗址、林地、草场、油库、粮库、通讯设施等周边地区1公里区域。

二、工作步骤
每年秸秆禁烧工作大体分以下两个阶段开展:
(一)部署落实阶段(每年9月20日至9月30日)。

每年9月30日前,各县(市)区要召开秸秆禁烧工作动员大会,部署秸秆禁烧工作。

突出属地管理原则,建立乡镇(街道)为主、村(社区)落实、组管片、户联防的工作机制。

强化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组层级管理网格主体责任,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

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严防严控阶段(每年10月1日至来年5月30日)。

按照省、市秸秆禁烧层级责任制度以及属地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市政府及各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实施值班巡视制度,做到不间断巡视,及时发现并制止焚烧秸秆行为。

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并对禁烧工作落实不力的地区和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农委、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全面开展督查、巡查,每日通报全市各地区秸秆禁烧情况。

三、责任分工
各县(市)区政府是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本辖区秸秆禁烧工作,发布《关于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制定监管办法,划分工作责任,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焚烧秸秆行为。

市委组织部负责将秸秆禁烧工作情况纳入对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工作
不力、造成影响的,落实对各级干部的组织处理工作。

市委宣传部会同市环保局、市农委开展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的宣传工作,组织媒体配合各督查组进行现场新闻报道,曝光秸秆禁烧工作不力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

市监察局负责对涉嫌失职、渎职和违反纪律的案件调查核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落实纪律处分措施;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市政府督查室组织成立秸秆焚烧防控督查组,督查各级政府履职尽责情况;通报督查发现的问题,根据不同处理对象分别移交给市监察局和市委组织部处理。

市环保局牵头负责秸秆禁烧的日常工作。

配合市政府督查室开展巡查巡检工作,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做好秸秆禁烧信息收集上报、现场核实、编发通报等工作。

市农委负责组织县级政府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

对秸秆、落叶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加大对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力度,确保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省政府考核要求。

市公安局负责对因焚烧秸秆造成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导致人身伤亡的重大事故的行为调查取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阻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依法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依据消防规定,及时处置秸秆焚烧引起的危及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安全的火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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