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料流程改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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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料流程改善方案
1.目的:加强物料环节管控优化物料管理流程
2.适用范围:盖板部生产车间
3.内容:3.1:对车间物料存放区域进行整顿规划、领用规定以及报表体现。
3.11:各车间对属区域进行划分,整顿出车间暂存物料零件存放区以及半成品
(成品)暂存区,并按照所划分区域进行定位摆放,不得超出划分区域摆放,
并长期执行。
3.12:划分区域中建立摆放货架,合计物料品种,制作产品标识卡,所摆放的
物料必须按照标识卡指定位置定点定位摆放,不得乱放,混放,错放。
3.13:物料员建立物料台账以及电子报表,各种物料每日领用、使用、库存结
余数必须正确详细填写,并每日发送于相关人员进行审核。
3.14:车间所做出的产品暂存时必须放置在半成品(成品)暂存区货架上,对
暂存区货架进行划分,包括合格产品存放区域,及不合格产品存放区,不得
混放、错放、漏放!(备注:不合格零件需用专用红色料盒存放,并放置不
合格标识卡,标识卡上要标明不合格数量及原因)
3.15:车间领用生产物料数量需填写物料需求申请表交于物料员进行核对,方
可领用。
物料员需依据生产计划以及损耗情况审核后方可同意发料。
领用数
量不得超出当日生产需求数(最小包装除外),使车间物料做到日清日结,
避免物料过多堆积。
3.16:当日生产用料领用需于规定时间段进行统一申请发放,如无特殊原因,
不得随时领用。
(备注:报废需补料时必须清点数量后,凭借废品单方可再
次补料)
3.17:车间每日生产报表必须有电子版进行体现,综合车间物料台账,发给相
关人员进行审核,判定物耗情况、完成情况及良品率分析。
3.18:各车间领导及统计员对各车间物料不定期进行盘查,并于每月月底30日
进行月度盘点(盘点包括车间在制物料数、在制半成品数、本月生产合格品
数、不合格品数),制作出每月盘存报表交于物料员,物料员综合物料台账
进行核实,从而对物耗及领用超出生产计划数量进行监控,并将相关报表体
现结果,交于相关领导。
(备注:盘存那天不宜生产,也不宜产成品转移)
3.2:对物料配送流程进行重新修订、改善。
补充说明:
原先配送制度,物料员作为物料在仓库和车间中转,过多于物料收发工作,
导致工作量较大,很多工作照顾不周。
车间所有物料的周转及领用完全依赖
于物料员,对自己所需物料做不到妥善管理,导致物料混乱。
在生产管理人,
机,料,法,环的物管中范下了严重错误。
所以各车间必须严重意识到这个
问题,知道物料的重要性,对自己的物料亲自进行管理,核对,物料员进行
监督和审核,方才能使物料流程走上正确流程,加强物料管理力度。
并优化
流程,做到简短,有效,精宜生产。
3.21:各车间独立设立生产统计员,对车间的物料,完工产品及报废情况进行统
一管理。
3.22:生产统计员根据次日生产计划结合车间在制生产物料数,于每日下午四点
后下达次日物料需求计划交于物料员,物料员依据3.15、3.16条执行,审核后进行领料发料。
物料员在领料时,不得超出需求数量(最小包装除外)。
统计员进行收料管理并签字确认。
(注意:统计员要考虑到晚班产量及物
料需求,物料需求计划应为当日晚班物料需求量和次日白班物料需求量之和)
规定:各车间需提前一日下达次日需求计划,PMC必须将3日生产计划排出,且无特殊情况不可改变。
3.23:各车间所做出的产成品需转移至下个车间时,由两方车间统计员统计数量
进行对接工作记录,双方确认核实,并输入生产报表。
转移过程由车间自主进行,物料员起监督工作。
3.24:各车间统计员对生产不合格品进行统一管理,及时清点不合格品数量,登
记生产报表。
班组长需将不合格品及时隔离,按照3.14条执行。
3.25:统计员将每日生产报表数及良品率填写目视化看板,并将报表发往所属
领导核实。
按照3.17条执行。
3.26:每月需定制一天为月度盘点日,物料员制作车间盘点报表交于车间进行盘
点,对车间所有剩余的物料、未转移的产成品数及不合格品数进行仔细盘点记录,登记在盘点表中交与物料员进行核对审查,按照3.18条执行。
3.27:质量,QC及别部门员工不得私自在车间拿用生产物料及产成品,必须通
知统计员并登记。
3.3:物料管理考核规定的落实与完善
3.31:物料管理考核规定是物料管理的监督与管控工具,是辅助物料管理的保障。
3.32:对领用数量超出计划数导致物料过多堆积车间情况发生的,给予所属责任
人20~100元的考核。
3.33:对物料需求表漏下、错下造成生产停线或影响的,按情节严重给予当事人
50~100元的考核。
3.34:对物料乱放,混放情况,没做到“6S”管理情况,按情节严重给予当事人
50~100元的考核。
3.35:对物料台帐及生产报表没及时上报的情况,以及错做漏做情况,按情节严
重给予当事人20~100元的考核。
3.36:对报表刻意作假及每月盘点数量做假情况,按情节严重给予当事人100~200
元的考核。
3.37:对私自拿放生产物料而无通知的情况,按情节严重给予当事人20~100元
的考核。
3.38:对生产物耗及盘点结果分析偏差较大的情况,按情节严重给予当事人
50~100元的考核。
编制:李伟会签:审核:批准:
201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