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遗留临时码头监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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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遗留临时码头监管依据
某某辖区历史遗留临时码头监管依据
某某历史遗留临时码头原定监管模式分为三个步骤:
第一步:对临时码头进行通航平安评估;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平安影响论
证与评估管理方法》〔海通航[2022]262号〕〔以下简称《管理方法》〕第五条第〔二〕项:建设码头、船坞、船台等港口类建筑物,应在申
请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前进行通航平安评估。

2、《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平安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
十五条第二款:水上水下活动在建设期间或者活动期间对通航平安、
防治船舶污染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当在申
请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之前进行通航平安评估。

3、《规定》第三十五条:未按本规定取得许可证,擅自构筑、设置水上水下建筑
物或设施的,禁止任何船舶进行靠泊作业。

影响通航环境的,应当责
令构筑、设置者限期搬迁或撤除,搬迁或撤除的有关费用由构筑、设
置者自行承当。

〔码头建设在上述规定出台之前,相当于补办评估手续〕
第二步:在码头根据通航平安评估专家组意见整改完毕后,由我局对
码头进行核查,核查通过后已发函的形式允许码头临时靠离泊,靠离
泊有效期为一年。

法律依据: 1、《规定》第十八条:涉水工程建设单位、
业主单位应当加强平安生产管理,落实平安生产主体责任。

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明确本单位和施工单位、经营管理单位
平安责任人。

催促施工单位落实水上交通平安和防治船舶污染的各项
要求,并落实通航平安评估以及活动方案中提出的各项平安和防污染
的措施。

1. 《管理方法》〔海通航[2022]262号〕第三十条:修改完善后
的《论证报告》、《评估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是涉水工程立项审批、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行政许可的条件,同时也是业主、建设单
位或活动主办单位落实平安主体责任、海事管理机构实行现场监督管理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2. 《规定》第二十七条:水上水下活动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不得遗留任何阻碍航行的物体,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通航平安报告。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通航平安报告后,应当及时予以核查。

核查中发现存在有碍航行和作业的平安隐患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暂停或者限制涉水工程投入使用。

〔相当于补办核查手续〕第三步:码头临时靠离泊一年有效期届满之后,由我局对码头靠离泊设施设备进行核查,经过核查后假设码头设施设备满足平安靠离泊条件,那么码头临时靠离泊许可继续延期一年。

法律依据:1、《规定》第二十二条涉水工程业主单位、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平安措施,保证涉水工程试运行期、竣工后的水上交通平安。

2、《规定》第三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作业:〔二〕未落实通航平安评估提出的平安防范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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