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尾箱交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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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尾箱交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尾箱交接管理,防范押运操作风险,增强我行尾箱押运环节安全防范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尾箱是指银行各个机构用于存放营业用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和重要会计物品的实物箱。
本办法中的尾箱交接是指我行(含金库中心、营业网点)与负责我行尾箱押运的公司之间因现金领介、尾箱寄库而产生的尾箱收、送交接。
第三条尾箱交接管理是我行案防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加强内控建设的重要举措,是防范银行风险的重要环节。
各分行须本着“安全、规范、高效、优质”的原则与押运公司签订协议,明确责任,确保押运尾箱的安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行各级机构。
各分行须根据当地人行和押运公司要求,结合分行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尾箱交接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尾箱交接管理的主要任务:妥善处理现金尾箱的保管、调运和寄库;加强尾箱交接的安全防控工作。
第六条尾箱交接按照“谁接收、谁保管、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
我行与押运公司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尾箱交接手续的完成为界限,尾箱一旦由一方交接给另一方,则由接收方承担全部风险。
第七条办理现金业务的营业网点应配置标准尾箱,用于保管当天办理收付款业务的备用现金。
每日营业终了,应将当天全部备用现金装入尾箱,双锁加封,交押运公司寄库保管,不得留存至营业网点。
第八条尾箱可以存放保管的物品限于:
(一)主、辅币现金;
(二)外币现金;
(三)损伤券;
(四)已没收假币;
(五)调款用的现金袋;
(六)总行规定可以随尾箱保管的物品。
第九条尾箱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和易挥发等危险物品,严禁存放一般空白凭证及与库款无关的其它物品等。
第三章尾箱数量的设置要求
第十条尾箱的设置应以适应业务需要,利于管理,减少现金积压为原则,合理配置尾箱数量。
第十一条营业网点尾箱的设置(配置)和撤销(报废)必须
经分行主管部门批准,新设尾箱要进行编号、登记,尾箱经管人要进行签收,撤销尾箱要及时注销。
第十二条营业网点可采购符合押运标准的个人现金保管专用袋用于放置现金,加锁封签后,可以共同锁入同一尾箱,以便减少尾箱数量。
第四章尾箱押运的封装要求
第十三条我行委托押运公司押运的物品必须使用统一的押运尾箱封装。
第十四条押运尾箱必须牢固、结实、轻便、利于搬动且通过“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的检验。
第十五条押运尾箱的封装标准为双锁,每锁扣锁头,双人封锁。
封锁可用以下两种方式:
(一)锁头呈十字状缠纱条,每个纱纸条交缝处、锁眼处须加盖经手人印章,且外加透明胶纸。
(二)使用卡封银行柜员锁的,须使用卡封条封锁,卡封上加盖经手人印章。
第五章尾箱交接的操作要求
第十六条尾箱交接的地点必须在营业网点二道门(二道门即营业间联动通勤门的外门)内摄像枪有效监控的范围下进行。
第十七条在摄像枪的监控下,要做到“三双”:双人复核、
双人封锁和双人签章。
第十八条交付尾箱的操作要求
(一)交付前,将需寄存尾箱统一放置到手推车上(如果由于交接场地限制而不便直接放置在手推车上的,需将寄存尾箱堆积在一起)。
查看拟寄存尾箱的数量是否准确、封签是否完整。
(二)核实押运车辆和业务员身份。
未经核实,不得办理尾箱交接。
(三)核实无误后,开启二道门准许押运业务员进入营业间办理交接。
严禁持枪押运员进入二道门内。
(四)双方交接人员核对尾箱数量、编号、箱体、锁头、封条、封签的完整性。
无误后,各自在尾箱交接登记本(单)上签收移交尾箱,即视为交接完毕。
第十九条接收尾箱的操作要求
(一)核实交箱押运业务员的身份。
(二)核实无误后,准许押运业务员将尾箱拉入营业间二道门以内(以二道门关闭上锁为终止)办理交接。
(三)交接人员核对尾箱数量、编号、箱体、锁头、封条、封签的完整性。
无误后,各自在尾箱交接登记本(单)上签收移交尾箱,即视为交接完毕。
(四)支行尾箱接收人员如对接收尾箱的箱体、锁头、封条、封签的完好性提出异议,应立即向分行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双方负责人到场。
在摄像枪监控下,双方共同进行检验。
如一致认为箱体、
锁头、封条、封签确有破坏的,应当场开锁启封尾箱,清点箱内实物,做好清点记录,并与支行账簿进行核对。
如确有损失,应制作详细的损失清单,双方在场负责人签名确认,并按双方约定条款进行赔付。
第二十条尾箱交接登记本(单)“签名栏”须使用正楷字体签名。
第六章尾箱不能正常按时交接的情况处理第二十一条营业前,不能按时接箱的处理
(一)如押运车未能在约定时间送达尾箱(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除外),营业网点须致电押运车组业务员,问明情况;随后向分行主管部门报告,由分行与押运公司沟通、解决问题。
(二)如押运车已按约定时间送达尾箱,而营业网点尾箱接收人员不能按预定时间办理尾箱交接时,押运车可先送下一个营业网点,待所属同一线路其它营业网点尾箱交接完毕后,再返回未送尾箱的营业网点。
第二十二条营业终了,不能按时送箱的处理
押运公司收尾箱时,如营业网点出现特殊情况或寄存尾箱不符合押运安全要求(无封签或破损等),从而造成无法按约定时间交接尾箱的,押运车组可先收下一个营业网点,待所属同一线路其它营业网点尾箱交接完毕后,再返回未收尾箱的营业网点。
第二十三条营业网点遇停电、检修或其他特殊情况需提前或
延迟收付尾箱的,须向分行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由分行与押运公司沟通,视情况对押运车组运作做出适当调整。
营业网点不得擅自与押运车组联系解决。
第二十四条在日常收钞、送钞押运工作中,因营业网点准备不足不能马上交接尾箱的,营业网点营业部负责人应预先告知押运业务员,请求押运车组短暂等待。
第二十五条如发生不可抗拒意外因素(如交通事故、车辆故障、严重塞车、游行集会等)而需临时更换原押运车组时,应启动押运公司临时授权程序。
临时授权程序由分行与押运公司共同制定,交辖内网点执行。
第七章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六条各级行应建立尾箱交接管理考评机制,对尾箱交接管理进行全面考核和评价,并以此为依据进行相应奖惩。
(一)对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长期安全无差错事故的尾箱交接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有章不循、违章操作、工作不负责任的尾箱交接员,应调离交接岗位,并按照《xx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三)对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差错事故、使资金受到损失的尾箱交接员,应根据事实和情节,追究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四)对用人不当、检查不严、监督不力、违章不究、尾箱管
理混乱的各级机构,将追究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2年印发的《xx 银行尾箱交接管理办法》(xx发[2012]3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