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自考(复习资料全背下来保证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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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宪法绪论
宪法具有法的共性:即它们的本质是相同的,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表现,都是经过特定的程序制定成了法律、由国家强力保证其实施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集中反映社会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原则、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具有与其他一般法律的不同特点:第一,宪法的内容: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制度和最基本的国策,而一般的法律往往只规定某一方面或者某个领域的制度和政策。
第二,宪法的效力: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是“母法”,是其他一般法律的立法基础。
第三,宪法的规范:宪法是根本的行为准则。
第四,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一般法律的程序更为严格。
第五,宪法与一般法律相比,更加全面、更加集中地反映社会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
宪法的分类:1、以宪法本质划分,社会主义宪法和资本主义宪法。
2、以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3、以效力和修改程序的差异,分为柔性宪法和刚性宪法。
4、以制定机关不同,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协定宪法。
宪法关系:一般地说,法的规范必然要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
宪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叫做宪法关系。
宪法关系的特点:第一,涉及面非常广泛,但均属原则性、宏观性层面的问题。
第二,宪法关系的一方通常必然是国家或者是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组织(国家机关)。
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具体说来,宪法规范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
宪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1、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2、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
3、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4、国家与国内各民族、团体、企业、事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宪法规范的特点:最高性、广泛性、原则性、概括性、适应性、无具体惩罚性。
各国宪法的渊源:1、宪法典;2、宪法修正案;3、宪法性法律;4、宪法判例;5、宪法解释;6、宪法惯例;7、条约;8、学理等。
我国宪法渊源:宪法典(含宪法修正案)、宪法性惯例、宪法性法律、宪法解释、修宪报告和决议。
我国现行《宪法》的体系:序言;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含7节);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共138个条文,附《宪法修正案》31条。
制宪:是指宪法制定者按照一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创造宪法规范的活动。
修宪:是指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宪法文本的某些条款、语词或结构予以变动、补充或删除的活动。
我国的修宪方式:第一种是全面修改、重新草拟新的宪法文本的方式。
(75、78、82)第二种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对宪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正的方式。
第三种是由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修正宪法的部分内容,并将修正案按顺序列在宪法文本末尾的方式。
(88、93、99、04)
宪法解释:是指制宪者或者按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于实施中的宪法的内容、界限和精神所作的说明。
宪法解释的作用:通过解释可以使原意进一步澄清,明确其界限。
但在必要时,通过宪法解释也可以使原意扩充或者限制。
也可以对于特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违背宪法做出解释。
根据《宪法》第67条的规定,我国的宪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西方最早提出主权观念的是法国的思想家波丹)、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分权制衡”原则(洛克分权学说,孟德斯鸠完成分权制衡)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人为本原则、依法治国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宪法的作用:1、巩固和规范国家政权。
2、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3、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我国宪法作为人民的权利保障书,体现了下列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协调的原则;二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基本人权;三是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
宪法发挥作用所必备的条件:1、宪法的充分实施。
2、法制的健全和完备。
增强宪法意识:首先要认真学习宪法。
第二,必须以宪法作为自己根本的活动准则。
第三,要加强宪法的宣传教育。
第四,学习宪法、宣传宪法,实施宪法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结合当前的具体实际,才能收到好的效果。
宪法监督: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
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内容:1、审查法律、法规和其他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抵触宪法。
2、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
3、审查各政党、团体、企业事业等组织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
宪法监督的基本类型:1、人民监督。
2、立法机关的宪法监督。
3、国家元首的宪法监督。
4、普通法院的宪法监督。
5、宪法法院的宪法监督。
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方式:事先审查、事后审查、附带性审查、宪法控诉。
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
这种方式一般在法律、法规和其他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由专门的机关审查其合宪性。
如发现与宪法不符,可予以修改、纠正或者中止制定程序的进行,以避免其在制定完成并生效后产生不良后果。
事后审查:是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法规在执行、适用的过程中,因发现有违宪的可能性而予以审查,或者因特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而提出请求时,才予以审查。
附带性审查: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的,又称具体性审查或者个案审查。
宪法控诉:是指公民个人有权就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法规的侵害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控诉的一种制度。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宪法与宪政分属不同的范畴。
宪法属于法的范畴,宪政则属于政治的范畴。
宪法是宪政的前提,没有宪法就无所谓宪政,而宪政是实践中的宪法。
如果徒有宪法但没有宪政,则宪法便是不落实的一纸空文。
所以,宪法与宪政是两个既相区别又相联系的概念。
宪政:就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也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正业,以便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
第二章宪法的历史发展
初创时期资本主义宪法的共同点:主要表现为,议会制、普选制的建立,作为人权核心的私有财产权的保护等。
《钦定宪法大纲》和《重大信条》:1906年诏令预备立宪,并于1908年9月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以9年为期进行预备立宪。
1911年10月10日辛亥革命爆发,清政府又匆忙于11月3日颁布《重大信条》(简称《十九信条》)。
是中国近代史上最早的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1月1日,南京临时政府成立。
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宣布中华民国建立,并于3月11日颁布了《临时约法》。
是中国历史上每一部,也是惟一的一部资产阶级民主的宪法。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是由国民党政府于1931年6月颁布的。
该约法实际上确认了国民党一党专制,以党代政的政治体制。
可见,它是一部反民主的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宪法》:是国民党政府在撕毁1946年政治协商会议决议,准备全面发动内战的情况下,通过没有共产党和其他民主党派参加的伪国民大会于1946年底制定,并于1947年1月1日公布的。
是一部确认国民党专制独裁统治的宪法。
三种不同势力所要求的三种不同的宪法:第一,是从清朝、北洋军阀、一直到蒋介石国民党所制造的伪宪。
第二,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宪法。
第三,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共和国的宪法,这在人民革命根据地已经产生萌芽,而在新中国建立后成为现实。
《共同纲领》主要内容及历史意义:《共同纲领》除序言外,分为总纲、政权机关、军事制度、经济政策、文化教育政策和外交政策等,共7章、60条。
它肯定了中国人民革命的胜利成果,宣告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在中国统治的结束和人民共和国的成立。
它是建国初期动员人民起来迅速完成民主革命的遗留任务,朝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的共同的政治基础和战斗纲领,它对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维护公民权利和自由,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保障作用,也为不久后我国宪法的制定和实施积累了经验、创造了条件。
1954年《宪法》:制定背景:1、整个大陆军事行动已经结束。
2、土地改革陆续完成,封建剥削制度被基本消灭。
3、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活动和“三反”、“五反”运动取得了胜利。
4、普选工作已经在全国范围展开。
5、遭受战争破坏的国民经济已经得到恢复。
历史意义:1、确认了新中国的国家制度。
2、确认了我国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经济制度。
3、确认了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方法和步骤。
4、确认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赋予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1982年《宪法》的基本精神:1、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3、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4、坚持改革开放,进行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
1982年《宪法》的历史意义: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全面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正反两方向的经验,反映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各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发展措施。
它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上升到了一个新的台阶,也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和完善。
1988年通过第1和第2条《宪法修正案》:1)增加“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
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的规定。
2)修改了土地政策,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通过第3至第11条《宪法修正案》:1)把序言中“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2)在序言中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3)把“国营经济”、“国营企业”修改为“国有经济”、“国有企业”。
4)将“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修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
5)将“计划经济”改为“市场经济”,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6)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3年改为5年。
1999年通过第12至第17条《宪法修正案》:1)在序言中,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修改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把邓小平理论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一样确立为指导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理论基础。
2)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定。
3)增加“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规定。
4)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5)规定“在法律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6)把“镇压叛国和其他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2004年通过第18至第31条《宪法修正案》:1)在序言第7个自然段中增写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增写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在序言第20个自然段关于爱国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写了“社会主义的建设者”。
2)第10条3款关于土地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3)第13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4)第14条增加一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5)第33条增加一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6)第59条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中,增写了“特别行政区”。
7)把“戒严”改为“进行紧急状态”。
8)81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职权中,增加“进行国事活动”的规定。
9)把98条关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每届任期五年”。
10)把第四章名修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第136条增加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
第三章国家性质
国体:是指反映一个社会的阶级构成,表明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具体来讲,是指在一个国家中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同盟者,哪个阶级处于被统治者地位。
决定国家性质的因素:第一,国家政权的阶级性。
第二,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
第三,社会的政治文明。
第四,社会的精神文明。
国体在宪法上的反映:第一种是真实明确地规定国家的阶级本质。
总体来说,社会主义类型国家的宪法,大都能真实地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国体的内容。
第二种是不直接明确地规定国家的阶级本质,而是以一般抽象的词句来表示国家的本质。
近代资产阶级国家宪法大都是以这种方式来规定国家阶级本质的。
在国体问题上的这种规定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不认为国家政权由特定阶级所掌握。
民主:1、少数服从多数。
2、保护少数,以防多数的暴政。
3、保护公民的自由与权利为目的,以法定的程序为其运作条件。
★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通过中国共产党实现。
★工农联盟是我国的阶级基础,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共产党实现对国家的领导:1、政治领导2、思想领导3、组织领导
工农联盟的重要意义:第一,工农联盟是建立、巩固和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
第二,工农联盟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本力量。
第三,工农联盟是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的基础。
第四,工农联盟是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可靠保证。
第五,工农联盟是国家制定政策和法律的主要依据。
新的社会阶层:是指我国改革开放条件下出现的,与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联系的,有别于传统的阶级、阶层并且比较稳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新型社会群体。
新的社会阶层包括:1、是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
2、是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
3、个体户。
4、私营企业主。
5、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
6、自由职业人员。
新的社会阶层的属性:他们同其他各劳动者阶层一样,在政治上都属于人民的范畴,是人民群众不可侵害的一部分。
他们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实践者与重要组织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统一战线:就是指我国工人阶级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为了实现自己的政治目标和任务,而与可以联合的阶级、阶层和各党派等社会力量所结成的政治联盟。
爱国统一战线是我国工人阶级领导的统一战线的最新形式和发展阶段。
爱国统一战线的性质: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
爱国统一战线的任务:1、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努力奋斗。
2、完成祖国和平统一大业。
3、为维护世界和平作出新的贡献。
政党:是由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中的中坚分子组成的,并为反映和实现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的政治、经济利益的政治纲领、政治主张而奋斗的政治组织。
政党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是政党活动的产物。
是国家有关政党的组织、活动以及政党参与政权的方式和途径等一系列法律、政策和惯例的总和。
政党制度的种类:1、一党制。
2、两党制。
3、多党制。
4、一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
中国的多党合作制的特征:第一,在多党合作的关系中,共产党是处于政治领导地位的惟一政党。
第二,在共产党领导下,民主党派与共产党的关系是一种政治上密切合作的关系。
第三,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共识,是多党合作制的政治基础。
第四,多党合作的指导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简称“十六字方针”)。
第五,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合作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优越性:第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有利于政府的稳定和政策的稳定。
第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能够更充分地体现民主,体现人民意志,代表人民利益。
第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有利于动员和团结一切力量,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奋斗。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主要内容:一是概括了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政治准则。
二是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领导。
三是民主党派性质表述进一步完善。
四是明确发展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根本任务。
五是进一步完善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制度。
六是参政议政的规定更明确,操作性更强。
七是无党派人士作用获得明确地位。
经济制度:就是对国家经济生活的法律化的描述和设定,而对经济基础的确认、保护和促进更是国家经济制度的目的所在。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宪法对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调整:1、确认个体经济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
2、确认私营经济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必要和有益的补充。
3、确认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4、确认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5、促进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
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一是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全体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都给予保护。
二是用财产权代替原来条款中的所有权,在权利含义上更加准确全面。
三是确立了征收和征用制度,有利于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
健全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1、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
3、全面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4、积极推进医疗保险体制改革。
5、探索建立农村和小城镇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6、合理确定社会保障的标准和水平。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思想道德建设的基本内容:第一,培养“四有”公民。
第二,提倡“五爱”公德。
第三,进行马克思主义教育。
第四,反对各种腐朽的思想。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1、政治文明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同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规律。
2、社会主义存在的价值不但在于创造高于资本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而且在于创造高于资本主义的政治文明。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内容:1、坚持党的领导。
2、人民当家作主。
3、依法治国。
第四章政权组织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其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
它包括国家机关的组成、职权及其相互关系等内容。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3、工人阶级的政党是国家的执政党。
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本质的不同:1、建立的经济基础不同2、体现的阶级内容,即阶本质不同3、政权的组织原则不同。
4、人民民主的范围和形式不同。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
是指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并始终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本质要求。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是其他国家权力的源泉。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反映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动员了全体人民以国家主人翁的地位投身社会主义建设。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了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维护了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选举:是指一定的选举人,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选择公职人员或代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