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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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及《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株政发〔2013〕4号)要求,2013年来,我县组织开展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

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

普查对象是在我县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通过普查,摸清了我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摸清了我县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查实了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

通过对全县各乡镇的数据质量抽查,结果表明,普查数据质量达到预期目标要求。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要求和《茶陵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经茶陵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办公室审定和茶陵县人民政府批准,茶陵县统计局和茶陵县人民政府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分三个公报,对外发布全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综合数据。

其他普查数据将随着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的进度,以不同方式陆续公布。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3年末,全县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1949个,比2008年末(2008年是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减少32个,下降1.6%;产业活动单位2448个,增加292个,增长13.5%;个体经营户17665个,减少6631个,下降27.3%;有证照个体经营户9309个,减少2085个,下降18.3%,有证个体户占比为52.7%,提高5.8个百分点(详见表1)。

在法人单位中,从事制造业单位222个,占11.4%;批发和零售业的单位398个,占20.4%;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业的单位565个,占29.0%。

以上三个行业合计占法人单位60.8%。

产业活动单位中,从事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业的单位613个,占25.0%;制造业单位223个,占9.1%;批发和零售业单位441个,占18.0%。

以上三个行业合计占产业活动单位52.1%。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较为集中的三个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6194个,占66.5%;制造业1022个,占11.0%;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842个,占9.0%。

以上三个行业合计占有证个体经营户86.5%(详见表2)。

2013年末,全县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1056个,比2008年末增加134个,增长14.5%。

其中,内资企业1054个,占99.8%;港、澳、台商投资企业1个,占0.1%;外商投资企业1个,占0.1%;在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20个,占1.9%;股份有限公司18个,占1.7%;私营企业689个,占65.4%(详见表3)。

注:表中法人单位合计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25个;有证照个体经营户合计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1个。

二、从业人员
2013年末,全县共有第二、第三产业和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21.4万人,增加9.9万人,增长85.5%。

其中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的从业人员7.3万人,增加2.7万人,增长59.6%;有证照个体经营户共有从业人员3.7万人。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制造业1.65万人,占22.7%;建筑业0.81万人,占11.2%;批发和零售业1.12万人,占15.3%。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较为集中的三个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2.34万人,占62.8%;制造业0.46万人,占12.4%;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0.35万人,占9.5%(详见表4)。

注:表中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1363人;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4人。

三、企业资产总计
2013年末,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资产总计378.15亿元, 增加325.32亿元,增长6.16倍。

其中,第二产业企业资产总计214.24亿元,占全部法人企业资产总计的56.7%,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163.91亿元,占43.3%(详见表5 )
注:表中企业法人单位总资产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法人单位0.98亿元。

四、小微企业
2013年末,全县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993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94.0%。

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349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33.0%;批发业246个,占23.3%;零售业136个,占12.3%。

小微企业从业人员40792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55.9%。

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17880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24.5%;批发业9019人,占12.4%;建筑业6878人,占9.4%。

小微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89.76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41.9%。

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33.66亿元,占15.7%;批发业18.89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8.8%;租赁和商业服务业6.91亿元,占3.2%(详见表6)。

注:表中小微企业法人单位合计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小微企业法人单位3个,从业人员70万人,资产总计0.21亿元。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中,有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企业法人单位3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1.9%。

其中,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1个,占全部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33.3%;新材料产业1个,占33.3%;生物产业1个,占33.3%。

有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269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0.4%。

其中,新一
代信息技术产业4人,占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1.5%;新材料产业75人,占27.9%;生物产业190人,占70.6%(详见表7)。

注:表中战略性新兴产业分项存在重复归类,分项合计大于总计。

六、文化及相关产业
2013年末,全县共有文化及相关产业(以下简称文化产业)法人单位142个,有证照文化产业个体经营户184户。

在文化产业法人单位中,文化制造业单位占12.7%,文化批发和零售业单位占8.4%,文化服务业单位占78.9%。

文化产业法人单位有从业人员3264人,文化产业个体经营户有从业人员865人。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从事文化制造业的占33.5%,文化批发和零售业占3.9%,文化服务业占62.6%。

经营性文化产业法人单位的资产总计为12.9亿元。

其中,三上文化产业法人单位的资产总计为11.6亿元,占89.9%。

在经营性文化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中,文化制造业占11.2%,文化批发和零售业占8.4%,文化服务业占80.4%。

公益性文化事业法人单位的年末资产为0.27亿元。

其中,文化服务业事业法人单位占88.9%,社团等其他法人单位占11.1%。

七、主要经济结构变化情况
2013年末,在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企业法人单位占54.2%,比2008年末提高了7.7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16.0%,下降了4.3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29.8%,提高了1.6个百分点。

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72.6%,提高了33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17.3%;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10.1%。

在法人单位中,第二产业占20.0%;第三产业占80.0%;第二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66.2%;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33.8%。

在法人单位中,城区占26.6%。

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城区占31.7%(详见表8)。

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第二产业占13.8%,第三产业占86.2%。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第二产业占15.6%,第三产业占84.4%。

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城区占32.9%,县域占67.1%。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城区占33.6%,县域占66.4%(详见表9)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
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

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3)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3)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组织。

即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3]小微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精神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确定。

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4]战略性新兴产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的精神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试行)》标准确定。

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是按照经济活动进行划分,是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集合,是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基础上,对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活动的再分类。

(5)文化及相关产业划分。

根据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所规定,文化及相关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

包括10个行业大类、50个行业中类、120个行业小类。

(6)规模以上文化产业划分。

包括规模以上文化制造业企业、限额以上文化批零业企业、规模以上文化服务业企业。

分别指《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所规定行业范围内,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或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从业人数在50人及以上或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企业。

[7]其他说明。

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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