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基金、保险、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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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基金、保险、信托比较
对比一:产品备案方式
券商:
1、一般类产品事后备案;
2、创新类产品需报批;
3、专项资产管理业务需报批;
4、向证券协会备案,抄送地方证监会;
文件依据:资管业务办法:第16、17、18、19条;集管细则:第10条;第11条;
基金:
所有产品均事后备案。
文件依据:专户试点办法:第37、38条
保险: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产品,实行初次申报核准,后续产品事后报告。
文件依据:保险资管产品试点通知:第四项
信托:
逐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事前报告。
文件依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35条
对比二:成立条件
券商:
1、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募集金额不低于3000 万人民币;
2、其他集合计划募集金额不低于1 亿人民币;
3、资管计划不超过50 亿人民币;
4、不少于两人。
文件依据:集管细则:第28条(15条)
基金:
1、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3000 万元人民币;
2、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超过20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
3、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合计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但不得超过50亿元人民币。
文件依据:专户试点办法:第11、13条
保险:
1、向单一投资人发行的定向产品,投资人初始认购资金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2、向多个投资人发行的集合产品,投资人总数不得超过200人,单一投资人初始认购资金不得低于100万。
文件依据:保险资管产品试点通知:第一项
信托
1、委托人为合格投资人;
2、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
3、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4、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
5、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其他有关规定;
6、信托收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7、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文件依据: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5条
对比三:产品管理方式
券商:
由证券公司主体或者资产管理分公司主办。
基金:
1、传统资产管理业务可以由基金管理公司主办,或者专项子公司主办;
2、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必须由专项资产管理子公司主办。
文件依据:专户试点办法:第9条
保险: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子公司
文件依据: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六项
信托:
由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
由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
对比四:投资门槛
券商:
1、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单个客户资金数额不低于5 万元;
2、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10 万元;
3、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低于100 万元。
文件依据:资管业务办法:第23、24条;
基金:
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文件依据:专户试点办法:第12条
保险:
1、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
2、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100亿元;
3、具有一年以上受托投资经验。
文件依据: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
信托: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文件依据: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6条
对比五:认购费率、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均由合同规定
对比六:管理费率、托管费率
券商:
合同规定
基金:
1、资产管理人应当根据资产管理计划的特点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相应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2、资产管理人在设定管理费率、托管费率时,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费率水平和托管费率水平,扰乱市场秩序。
文件依据:专户试点办法:第28条
保险:
合同规定
信托:
合同规定
对比七:托管制度安排
券商:
强制要求在具有三方存管资格的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公司等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文件依据:资管业务办法:第46条
基金:
强调托管制度,不强调托管资格。
保险:
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实施保险资金运用第三方托管和监督,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文件规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19条
信托:
信托计划的资金实行保管制。
对非现金类的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可约定实行第三方保管,但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应选择经营稳健的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
文件规定: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19条
对比八:业绩报酬
券商:
可以提取业绩报酬(合同约定)。
文件规定:资管业务办法:第20条
基金:
可以提取业绩报酬。
文件规定:专户试点办法:第28条
保险:
合同规定
信托:
合同规定
对比九:投资范围
券商:
1、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投资国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于股票等权益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
2、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由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不受前款限制;
3、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文件规定:资管业务办法:第14条;集管细则:第14条
基金: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
1、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2、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文件规定:专户试点办法:第9条
保险:
1、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2、限于境内市场的存款、依法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债券和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金融工具。
保险资金投资金融工具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
文件规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6-12条;保险资管产品试点通知:第六项;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
信托:
1、证券、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方式。
2、信托资金可以进行组合运用,组合运用应有明确的运用范围和投资比例。
运用资金应与信托计划文件规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相一致。
3、进行证券投资时,应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文件规定: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25条
对比十:投资比例
券商:
1、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无投资限制,维系7%的关联交易投资限制,只跟据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进行超标调整。
一般集合计划仍维持双10%的投资比例限制。
维持7%的关联交易投资限制;
2、对于投资指数基金或者按照指数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指数化集合计划取消双10%和7%的限制;
3、针对所有集合计划,实行超标调整制度。
文件规定:资管业务办法:第33条
基金:
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的总资产,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文件规定:专户业务试点办法:第23条
保险:
1、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银行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低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2、投资于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3、投资于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4、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5、投资于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投资于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6、投资于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7、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累计投资成本不得超过其净资产。
文件规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
信托:
1、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2、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
3、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除外;
4、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5、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6、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
文件规定: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27条
对比十一:是否有杠杆限制
券商:
单只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40%。
文件规定:集管细则:第36条
基金:
风险控制由基金管理公司承担。
保险: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资金风险收益特征,加强资产配置管理,优化投资资产结构。
文件规定: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17条
信托:
1、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且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
2、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对外担保业务,但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3、信托公司每年应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
文件规定: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21条、第22条、第49条
对比十二:运作模式
券商:
由合同进行约定。
基金:
资产管理计划每季度至多开放一次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为单一客户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为多个客户设立的现金管理类资产管理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资产管理计划除外。
文件规定:专户试点办法:第25条
保险:
由合同进行约定。
信托:
信托公司应设立为信托计划服务的信托资金运用、信息处理等部门,并制定信托经理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每个信托计划至少配备一名信托经理。
文件规定: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23条
对比十三:是否允许转让
券商:
1、资产委托人不得转让其拥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在符合资质要求的投资者之间转让;
2、但出现因大量推出导致集合计划投资的大幅波动的情况下,在满足客户适当性要求、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借助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等前提下,允许集合计划份额在符合资质要求的投资者之间转让。
文件规定:资管业务办法:第26条
基金:
资产委托人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平台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转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文件规定:专户试点办法:第25条
保险:
未明确说明
信托:
1、信托计划续存期间,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单位;
2、信托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
3、机构所持有的信托收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文件规定: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29条
对比十四:信息披露要求
券商:
通过证券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资产管理计划批准或者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资产管理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资产管理计划。
文件规定:资管业务办法:第42条
基金:
无信息披露要求。
保险: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产品募集期间,可以自行或委托相应的销售机构推介产品,但不得通过互联网站、电视、广播、报刊等公共媒体公开推介。
推介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全面、公正、准确地介绍产品特征和风险。
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向投资人违规承诺收益和承担损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托管人以及产品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产品合同的约定向监管机构和投资人披露信息,并确保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文件规定:保险资管产品试点通知:第7、8项
信托:
1、信托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按时披露信息;
2、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查询相关信息;
3、信托计划设立后,信托公司应当依信托计划的不同,按季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
文件规定: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34条、35条、36条
对比十五:税收相关政策
券商:
券商资产管理产品不具备税收优势。
在买卖资产管理产品产生的资本利得以及产品本身的分红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方面没有明确的免税待遇。
基金:
暂无明确税收政策,目前行业税收政策参照公募基金执行。
保险:
暂无明确税收政策
对比十六:法律属性
券商:
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委托资产属于客户,应当与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分别管理。
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产申请查封、冻结或者强制执行。
文件规定: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59条
基金:
按照信托财产处理。
文件规定:基金法第二、一百五十三条
保险:
按照信托财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