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讲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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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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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保险与保险法概述第一节保险的概述教学目的:1.掌握保险的概念和特征教学重点:1.保险的特征教学难点:保险的概念学时:2学时一、概念(一)词义广义:保险是指为偿付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带来的损失,保障社会安定,建立专门用途的后备基金的一种经济活动方式。

包括:社会保险、商业(事)保险、互助(合作)保险。

狭义:特指商业(事)保险,投保人与商业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通过向保险组织支付少量的保险费,以应付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可能遭受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风险预防和补救措施。

(二)我国保险法中的保险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1.保险特指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2.保险特指商业保险,不包括社会保险。

3.保险是发生在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保险的构成要素:1.特定危险的存在:(1)危险的不确定性——约定范围内将来可能发生的纯粹性危险,将来确定发生的危险、已经发生的危险事故、投机性危险除外。

(2)危险的或然性或偶然性,非当事人的故意行为所致。

2.多数人的互助共济:我为人人,人人为我。

3.对危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补偿或给付。

(四)保险与近似概念的比较1.保险与救济2.保险与赌博3.保险与储蓄4.保险与保证二、特征1、保险的自愿性2、保险的有偿性3、保险的射幸性4、保险的互助性5、保险的双务性6、保险的损益性7、保险的补偿性(财产保险和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8、保险的储蓄性(人身保险)——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能以诉讼请求给付三、分类1、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保险标的不同所作的分类(1)财产保险:以财产及同财产有关的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主要有: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海上保险。

保险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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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道德危险。是指投保 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了谋取保险人的赔偿, 故意促使危险的发生或者放任损失的扩大。故意 行为作为法定免责条款,其理由有三:其一,违 背保险原理;其二,不符合社会正义;其三,防 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 保险实践中,善意的投保人固为多数,但恶意造 成事故、意图诈取保险赔偿者亦常有发生。保险 旨在消灭灾害,若因有保险制度而使灾害事故增 多,则表明社会公众尚未了解保险之真谛。(船 舶保险中愿以2500元出让,投保4500元)
2.已发生之危险。 危险的不确定性乃仅指主观上的不确定性,若为客 观上的损失或危险已发生,但当事人于缔约之际 确不知悉者,视为无发生,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此种保险称为“追溯保险”或“无论已否发生损 失保险”或“已灭失或不灭失”条款。 “保险契 约订立时,保险标的危险已发生或已消灭者,其 契约无效。”但鉴于保险契约为最大善意契约的 本质,仍设有“但书”规定,即危险已发生或已 消灭为当事人双方所不知,而当事人又出于善意 订立保险契约者,契约仍属有效。这规定多适用 于海上保险
• •
4.被保险人故意行为之免责——道德义务 被保险人往往基于法令或人道,诱发保险事故,屡见不鲜。例如为 救人命而溺。此涉及到道德危险与道德义务的区别及法律价值判断的 问题。 • 所谓道德义务,即依据道德所为的行为。虽出乎故意,但于行为时 受道义感召,以致忽略其为故意。各国明文规定因被保险人履行道义 上义务所致之保险事故,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台湾保险法第30条规 定:保险人对于因履行道义上之义务所致之损害,应负赔偿责任。第 61条规定,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为履行道义上之义务而导致的危险增加 免除其通知义务。保险法贯彻此原则,一方面有助于鼓励人类道德感 之发挥;另一方面反映出保险制度具有道德性质。 • 法律之所以鼓励和嘉奖被保险人履行道德上义务所致保险事故之行为, 是因为其与被保险人故意所致保险事故之行为存在本质上之差别。被 保险人履行道德上义务虽亦出于故意,然其动机善良;以救人为目的 而不以图谋保险金为目的。

保险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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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保险法》的主要内容 (一)总则(第一章) (二)保险合同法(第二章) (三)保险业法(第三章至第六章) (四)保险责任(第七章)
五、《保险法》的立法目的和基 本原则
(一)《保险法》的立法目的 (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自愿原则 即是指保险当事人能够充分根 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者 终止保险法律关系。
八、保险制度的产生、发展 (一)保险制度的萌芽 (二)保险制度的形成 1、海上保险 2、火灾保险 3、人寿保险 4、责任保险 5、保证保险
(三)保险制度的发展 18世纪以来,由于资本主
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工商业日 益兴旺,保险制度也随之得到
完善,保险技术趋于国际化。
第二节 保险法概述 一、保险法的概念
2、赌博给社会带来消极作用 保险通过分散危险、消化损失、
互助共济,保障社会经济生活安
定的目的。 3、赌博的对象不受限制
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有限制的。
(四)保险与保证 相同:两者均是一种契约 区别:尤其是保险与一般保证的区 别: 1、保险是一种契约,是双方当事 人(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契约, 保险人和投保人相互负有义务。
偿劳动者因偶然事故而减少或丧
失其劳动能力,或虽有劳动意思
和能力而丧失劳动机会时所受经 济上的损失的法律和法规。
b.我国保险法的概念
在我国,保险法有形式意义保险
法和实质意义保险法之分。
还有广义上的保险法和狭义上 的保险法之分。
形式意义的保险法是指以保险法 (包括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 命名的法律和法规。 实质意义的保险法是指一切调整
保证仅是当事人(债权人与债务人) 的契约的从契约,保证人对债权人 的义务履行是有条件的。 2、一般保证人代偿债务是为他人 履行义务,享有先诉抗辩权、求偿 权等。 保险依合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履 行自己的义务,原则上赔偿后再无 求偿权等其他权利。

保险法讲义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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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讲义课件一、保险的基本概念和定义1.1 保险的基本概念保险是指在一定的费用(保险费)交纳的基础上,由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承担一定风险的经济行为。

1.2 保险的定义根据《保险法》,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对被保险人的财产或人身安全进行的保险保障。

二、保险合同2.1 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分为标准保险合同和非标准保险合同。

标准保险合同是由保险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统一格式的合同,被保险人只能选择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金额。

非标准保险合同是由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特殊要求进行订立的合同。

保险合同的主要要素包括: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以及保险责任等。

2.2 保险合同的订立和解除保险合同的订立需要经过以下程序:投保申请、保险公司审核、投保人接受、合同生效。

保险合同可以通过解除、终止或者解除终止的方式终止。

解除是保险合同任何一方因违约行为提出解除合同的方式;终止是因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合同到期终止;解除终止是合同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方式。

三、保险责任和保险金3.1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承担的、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发生时对被保险人进行的经济赔偿责任。

3.2 保险金保险金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发生时给付的金钱。

四、保险费的计算和缴纳4.1 保险费的计算保险费的计算是根据被保险保单条款约定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健康状况等因素进行计算。

4.2 保险费的缴纳保险费的缴纳是指被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将保险费款项支付给保险公司。

五、保险索赔5.1 保险索赔的条件保险索赔的条件包括: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保险公司认定赔付金额和赔付方式。

5.2 保险索赔的流程保险索赔的流程包括:索赔申请、索赔资料的准备、保险公司的认定和赔付。

六、保险法律责任和争议解决6.1 保险法律责任保险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保险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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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目录第一节保险合同总论 (1)一、保险合同的分类 (1)二、相关概念 (2)三、合同当事人与关系人 (2)四、保险合同的义务 (2)五、保险合同变更。

解除或终止 (3)六、保险合同的履行 (3)七、代为求偿权 (4)八、委付 (4)第二节保险合同分论 (5)1、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的区别 (5)2、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别规定 (5)第一节保险合同总论保险规则口诀:财产有价,财产险只有补偿性;人身无价,人身险多买多赔;一、保险合同的分类(一)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不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合同。

对于不足额合同,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损失的赔偿责任仅以保险金额为限,出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超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二)重复保险与单保险。

就一个标的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称为重复保险。

只向一个保险人投保的,为单保险。

规则:重复财产保险的各个保险人按照各自承保金额与保险金额之比,来赔偿损失;二、相关概念保险价值,也称保险价额,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也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金额。

保险价值的确定有三种方法:按照市价确定;依合同双方约定;依照法律规定。

保险金额,是约定的赔偿额,也叫保额。

保险金,实际的赔偿额。

保单的现金价值:由于人寿保险开始发生签订合同时事故的发生率低,以后则慢慢增高,为了平衡之考虑,保险费始终稳定的一个比例收取,这一导致合同的起初,所交付的保险费是高的,必然有一部分是储蓄性质,因此解除合同时应当退还,这就是保单的现金价值。

(总结:保费和事故概率成正比,因人而异,因时而变。

)三、合同当事人与关系人1. 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订立保险合同并享有和承担保险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4、保险法讲义

4、保险法讲义

保险法讲义授课题目:保险法授课时间:6课时授课重点:保险法基本原则;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原则;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受益权内容框架:1、保险法概述;2、基本原则;3、保险合同;4、财产保险;5、人身保险第一节保险法概述一、风险与可保风险(一)风险的概念1、含义:是指引致损失的事件发生的一种可能性。

2、特征:1)客观性; 2)损害性; 3)不确定性; 4)可测定性;5)发展性。

3、分类:1)自然风险;2)社会风险;3)政治风险;4)经济风险(二)可保风险1、概念:指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

2、要件:(1)风险不是投机的,即仅有损失机会并无获利可能的风险。

(2)风险是偶然的,有可能发生,但对象、时间、地点、原因和损失程度都不确定。

(3)风险必须是意外的,既不是故意,也不可知。

(4)风险经营的大多数法则要求。

即:某一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不确定性)。

但实际出险的标的仅为少数(确定性)。

(5)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否则不需要保险。

二、保险概述(一)保险的含义在经济学上,保险是指为了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据合理性计算,动用多数社会成员集体力量,通过收取保险费建立起保险基金,用以补偿少数社会成员因特定危险事故或特定事件的发生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经济制度。

它是一种特殊的经济补偿制度,功能在于分散风险,消化损失。

将集中于个别社会成员的危险,在同类危险的投保人之间分担。

法学上的保险则是指投保人依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指定的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生存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责任的行为。

(二)保险的本质保险是一种平均分担经济损失补偿的活动。

保险的本质是多数单位或个人为了保障其经济生活的安定,在参与平均分担少数成员因偶发的特定事故所导致损失的补偿过程中形成的互助救济价值形式的分配关系。

(三)保险的基本职能1、分散危险:把集中在某个体的偶发灾害损失,通过保险费平均分摊给所有投保人。

保险法讲义

保险法讲义

保险法讲义(一)保险法概述1、保险的概念和特征(F2)保险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保险法的保险利益原则(F12):意义;范围(F53);时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①本人;②配偶、子女、父母;③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上述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二)保险合同总论1、保险合同的性质:(1)射幸合同:(2)附合合同(F31),亦即格式合同、标准合同。

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3)双务有偿合同(4)非要式合同(F13)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2、保险合同的分类(1)按照标的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F92)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①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②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2)按照保险人的责任次序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F29、F30)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保险法 讲义分解

保险法 讲义分解

保险法保险法第六编保险法第一、二章保险法概述第一部分保险的概念及其要素一、保险的含义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的要素1、有危险危险是否发生不确定危险发生时间不确定危险导致后果不能确定危险的发生对于被保险人是非故意的。

2、众人协力、互助共济(One for all, all for one)3、损失赔付无损失,无保险三、保险与类似概念的比较1、保险与储蓄的区别2、保险与赌博的区别3、保险与保证的区别(1)保证只是从属于主契约,保险是独立契约(2)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求偿权、代位权;保险人原则上赔偿后再无求偿权,除非第三者的责任所致。

第二部分保险的分类一、根据实施的形式分类二、根据保险标的分类三、根据责任承担的次序分类第三部分保险法的概念及体系一、概念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保险法的体系三、保险法的作用一、保险利益原则(一)概念第12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1、消除违法行为和赌博的可能性2、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1、成立要件(1)合法性(2)经济性(3)可确定性2、财产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1)享有法律上权利的人:抵押权人(2)保管人(3)善意占有人(4)股东(5)基于合同产生的利益(6)期待利益:租金3、财产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1)保险法第12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2)订立合同时不要求有保险利益,事故发生时必须有。

保险法讲义讲解

保险法讲义讲解

保险法第一讲概述前言:《保险法》是民商法必要组成部分。

课程内容结构:本章主要内容一、保险的含义二、保险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三、保险业与保险立法的发展一、保险的含义(一)保险的定义《保险法》第2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法谚:无危险则无保险保险的对象是特定的危险(可保危险)是一种危险管理方式(危险转移)自助与互助相结合的商行为功能在于分散危险、消化损失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保险亦可引起道德危险(二)保险与相近概念的比较1.保险与储蓄2.保险与赌博3.保险与救济4.保险与保证二、保险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一)保险法的广、狭义之分1.广义的保险法:2.狭义的保险法:(二)保险法的地位(三)保险法的调整对象1.保险合同关系2.保险监管关系3.保险中介关系(四)保险法的特性1.广泛的社会性2.严格的强制性3.至善的伦理性4.特定的技术性5.趋同的国际性三、现代保险业与保险立法的发展(一)海上保险:源于意大利,发展于英国(二)火灾保险:尼古拉·巴蓬开设的房屋火灾保险商行(三)人身保险:辛普森和道森:人寿及遗嘱公平保险社(四)我国保险业及保险立法古代民间保险的代表:镖局198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业务1995年颁布《保险法》1998年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2年第一次修订2006年颁布《机动车交强险条例》2008年成立中国保监会稽查局2009年第二次修订第二讲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本章主要内容一、最大诚信原则二、保险利益原则三、损失补偿原则四、近因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二)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要求1.如实告知义务2.履约保证义务3.危险增加时的通知义务(三)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要求1.说明义务2.弃权与禁止反言案例:车牌号为京H××的轿车登记的所有人是郑某某。

大学课程保险法讲义

大学课程保险法讲义

大学课程《保险法》讲义一、保险法的基本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

对投保人而言,诚信原则主要表现为应当承担的二项义务:一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如实告知义务;二是履行保险合同时的信守保险义务。

对保险人而言,诚信原则也表现为其应当承担的二项义务:一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保险条款告知投保人的义务,特别是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二是及时与全面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2.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的根本目的在于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的成立需具备三个要件:(1)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合法的利益;(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估计的利益;(3)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1)要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2)要求保险合同订立时具有保险利益;(3)否则保险合同无效;(4)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1)要求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2)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3)否则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3.公序良俗原则。

4.自愿原则。

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强制保险。

5.近因原则。

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主要的决定性的原因是近因。

二、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1.订立保险合同的说明和告知义务(1)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说明合同内容;对于免责条款作出提示并作出明确说明,否则免责条款不生效。

(2)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实行询问回答主义。

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第一,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故意违反的,不赔,不退保费。

第三,重大过失违反并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不赔,应退保费。

保险法讲义

保险法讲义

保险法学第一讲保险的基本理论第一节危险与保险一、危险(一)语源:“风险”,由英文“risk”翻译过来(二)特征:1.客观性(客观存在)2.不确定性(发生与否,何时发生,发生原因与结果)3.将来性(时间限定)(三)涵义:危险是指客观存在的意外事故所致损失发生的具有不确定性的未来状态。

二、危险的处理(一)规避,是对于某项危险直接设法避免发生的可能性。

(二)自留(retention or assumption)也称“自担危险”,“自保”,指自己承担危险。

(三)控制(control),当危险发生时,采一定方法力求损失程度减轻。

1、防损2、减损(四)集合危险,是集合处于同类危险中的多数单位,直接分担因危险发生所致的损失,使每一单位损失相对减少。

(五)中和(neutralization),指将损失机会与获利机会予以平均的危险处理方法。

(六)转移危险,通过一定方式,将危险从一个主体转移于他人。

1、公司组织2、合同安排①保证合同、担保合同转移债务不履行的风险②保险合同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三、危险转移与保险保险是处理危险的人类最精巧的制度设计。

其实质上是通过集中危险和分散危险而实现经济补偿的商行为。

第二节可保危险、道德危险与追溯保险一、可保危险(一)概念:可以被保险人接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人转移的风险。

(二)构成要件1、纯粹性(客观性,与意志无关):2、可能性(客观上可能,那些根本不会发生或发生几率很小的危险不保)3、不确定性(偶然性,不具有必然性)4、意外性(非故意;不可预知)5、未来性(时间限定)6、确定性(危险程度和责任范围确定,要求保险以数理统计为基础,借以稳定损失率,为缴收保费提供依据。

)(三)可保危险的类型1、财产上的危险①直接损害②间接损害2、人身上的危险3、责任的危险二、道德危险(一)涵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诈取保险金而故意地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或扩大的危险。

1、积极的道德危险2、消极的道德危险☆(不作为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二)道德危险的本质:1、一种危险因素危险因素→危险事故→危险损失2、人为的危险因素3、无形的危险因素(三)道德危险的法律效果与控制1、道德危险的法律效果①从伦理上分析(与社会道义相悖)②从技术上分析(不利于保险的推广和实行)2、道德危险的控制①直接对道德危险进行否定性评价第28条第二款(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伪造虚假证明等)第65条、66条、第67条(故意造成人身伤亡,自杀,犯罪等)②保险利益原则、保险代位制度、重复保险分摊制度等三、追溯保险(一)概念:《保险法》未对追溯保险作出规定。

保险法(第一章)

保险法(第一章)

3. 伦理性与技术性相结合
防范道德风险 保险机制
第二节 保险法律关系
一、保险法律关系的概念 保险法律关系: 保险法律关系 : 由保险法律规范确认和调 整的, 整的,以保险权利和保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 关系。 关系。 保险权利和保险义务是区分保险法律关系与 其他法律部门法律关系的重要标志。 其他法律部门法律关系的重要标志。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和地位
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1、保险合同法(私法规范) 保险合同法(私法规范) 2、保险业法(公法规范) 保险业法(公法规范)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和地位
五、保险法的特征
1. 公益性与私益性相结合
保险业的社会责任 保险合同关系的营利属性
2. 强制性与任意性相结合
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超额保险 自愿原则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和地位
二、保险的双重属性 经济属性 法律属性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和地位
三、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的概念: 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保险关系: 保险关系:基于保险合同而在各方当事人 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国家在对保险 业实施管理监督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 系。
甲公司购买了一栋楼房作为营业场所, 甲公司购买了一栋楼房作为营业场所,为预防经营 风险,甲公司将此楼房在保险公司投保1000万元。 1000万元 风险,甲公司将此楼房在保险公司投保1000万元。中国 静安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于是,甲公司交付了1 静安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于是,甲公司交付了1年的保 险费。 险费。 个月后甲公司因故搬迁,将楼房转卖给乙公司。 9个月后甲公司因故搬迁,将楼房转卖给乙公司。 在保险期的第10个月该楼房发生了火灾,损失500 10个月该楼房发生了火灾 500万元 在保险期的第10个月该楼房发生了火灾,损失500万元 。甲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中国静安保险公司主张 赔偿,并提出保险合同、该楼房受损失的证明等资料。 赔偿,并提出保险合同、该楼房受损失的证明等资料。 中国静安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拒绝向甲公司承担赔 偿责任。 偿责任。 1.保险公司拒绝向甲公司赔偿的依据何在 保险公司拒绝向甲公司赔偿的依据何在? 问:1.保险公司拒绝向甲公司赔偿的依据何在? 2.保险公司是否不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是否不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保险公司是否不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保险法讲义(1).doc

保险法讲义(1).doc

保险法讲义李文华课程简介、教材及参考书目一一般情况1教学目的:使学生对保险法的理论、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系统的掌握,对我国的保险法律实务情况有一定的了解,并在此基础上使学生对保险法问题具备一定的分析和解决能力。

2教学方法:中外理论和法律条文比较研究,理论、法律条文和法律实务相结合,教师讲授和学生参与相结合。

3主要内容:分为保险法总论、保险合同法、保险业法和保险法律责任四大部分。

其中,保险法总论包括保险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保险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保险合同法包括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内容、解释和订立、变更、中止、终止的一般问题,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具体问题,以及再保险、保险索赔与理赔、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等有关问题;保险业法包括保险组织和保险经营的监督管理等问题;保险法律责任包括违反保险法所应承担的行政、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

二参考教材王卫国主编:《保险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

三参考书目1 李玉泉著:《保险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6月第1版。

2 许崇苗、李利著:《保险合同法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02年10月第1版。

3 周玉华著:《保险合同与保险索赔理赔》,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

4 史学瀛、郭宏彬主编:《保险法前沿问题案例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

5 郑玉波著:《保险法论》,三民书局1998年修订版。

6 Raoul Colinvaux, The Law of Insurance, 5th ed. ,Sweet & Maxwel, 1984.第一编保险法总论第一章保险概述第一节保险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保险的分类第二章保险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第二编保险合同法第三章保险合同概述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类第二节保险合同的主体第三节保险合同的客体和内容第四节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中止和终止第四章财产保险合同分则第一节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第二节信用保证保险合同第三节责任保险合同第五章人身保险合同分则第一节人寿保险合同第二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第三节健康保险合同第六章保险索赔、理赔与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第一节保险索赔第二节保险理赔第三节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第三编保险业法第七章保险组织的监督管理第八章保险经营的监督管理第四编保险法律责任第九章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法律责任第十一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法律责任第十二章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一编保险法总论第一章保险概述第一节保险的概念和特征案例引入:##2005年春前某公司职工在工作期间猝死引起工伤赔偿案: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区别##2004年6月某公司轿车在内蒙古某地交通肇事案:工伤保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中之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一保险的概念《保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一讲 保险法概论

第一讲 保险法概论
------保险的法学解释
对《保险法》中保险规定的理解
保险是发生在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 益人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经济关系)。
保险的适用范围涉及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
《保险法》规定的保险限于商业保险。
注意保险与救济、储蓄、赌博、保证等相近概念的 区别,尤其是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案例1
杨某于1996年7月因公出差,途中搭乘长途汽车发生交 通事故死亡,据某省规定:凡在某省境内搭乘长途汽车的旅 客,都应向保险公司投保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包 括于票价内。事后,保险公司按照规定给付杨某家属3000元 的保险金。杨某所在工厂是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国营企业, 杨某死亡,其家属提出,杨某因公出差意外事故死亡,要求 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按因公死亡处理,要求工厂给付 丧葬费、抚恤费,对两个未成年子女每月发放生活费,直到 失去供养条件为止。工厂则认为,杨某因公出差,杨某参加 的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是包含在车票中,而车票是由工厂 报销的,既然工厂承担了杨某的保险费,则保险公司支付的 3000元保险金便应交回工厂,然后再由工厂按照劳动保险条 例的规定给予丧葬费、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如果杨某家属 不愿交回3000元保险金,那么就不能享受劳动保险条例规定 的待遇。
案例
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法律 上认可的经济利害关系。 保险利益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法律条件: 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即法律认可的利益,才为法律 所保护。 保险利益应当是确定的、能够实现的经济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具有经济价值,即可以用货币加以衡量和计 算,不能用货币衡量的损害后果不能列为保险利益。
【问题】
本案中有几种法律关系? 社会劳动保险和人身保险有何区别? 享受社会保险的职工能否再为自己投保人 身保险? 本案中的乙厂是否有权要求被投保人的家 属交回3000万的保险金? 杨某家属向工厂提出的要求是否合法?

《保险法》讲义

《保险法》讲义

《保险法》讲义第一章保险的基本观念重点提示:了解保险的涵义,掌握保险与危险的关系,把握可保危险的特征及类型,识别保险与赌博、保证及储蓄等范畴的区别,熟悉保险学说的历史及发展概况。

难点:保险的定义;可保危险的条件;保险学说的流派。

第一节保险的定义一、保险的词源保险法上的“保险”一词,是一个科学的专门术语。

保险作为一个专门的术语,最初是在14世纪意大利作为商业用语,后传到英国,经由英国传到其他国家并随之发展。

又经由日本传入我国。

在中文中,“保险”一词之基本涵义与西方之专指“保险商行为”的“保险”术语,相去甚远。

之所以出现保险一词西方和中文之差异,是Insurance在中文中很难找到一个意义完全一致的对应词。

二、保险定义的金融分析从金融角度来考察,保险是对不可预计损失重新分配的融资活动。

保险涉及的是将潜在的损失转移到一个保险基金中。

该基金集中了所有的潜在损失,然后将预计损失的成本转移给所有参与者。

因此,保险是将损失风险转移给一个风险共担团体,然后在团体成员中重新分摊损失的经济活动。

(一)保险是一种社会化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下,个人或法人通过用相对较少的保险费换取经济生活安排,免遭潜在的巨大损失,以保护自己;(二)保险必须集合面临相似风险的一大组个人或法人,结成危险共同体;(三)允许成为被保险人的每一个人或法人将风险转移给整个危险共同体;(四)通过损失统计预测和保费的计算,系统性地积聚资金;(五)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来补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

三、保险定义的法学分析保险法所称之保险是一种进行经济补偿的商行为。

这种商行为与其他商行为的区别在于:(一)共同团体任何一种保险均以一共同团体之存在为先决条件,此团体由各个因某种危险事故发生而将遭受损失之人所组成。

保险的第一特征即需要有共同团体来承担及分散危险,此为保险的目的。

(二)危险在保险法上,危险是指不可预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此危险之发生须为可能且未发生,且危险之发生须属不确定性,也指其危险之发生虽具有必然性,但何时发生与否在投保之际无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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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讲义李文华课程简介、教材及参考书目一一般情况1教学目的:使学生对保险法的理论、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系统的掌握,对我国的保险法律实务情况有一定的了解,并在此基础上使学生对保险法问题具备一定的分析和解决能力。

2教学方法:中外理论和法律条文比较研究,理论、法律条文和法律实务相结合,教师讲授和学生参与相结合。

3主要内容:分为保险法总论、保险合同法、保险业法和保险法律责任四大部分。

其中,保险法总论包括保险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保险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保险合同法包括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内容、解释和订立、变更、中止、终止的一般问题,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具体问题,以及再保险、保险索赔与理赔、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等有关问题;保险业法包括保险组织和保险经营的监督管理等问题;保险法律责任包括违反保险法所应承担的行政、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

二参考教材王卫国主编:《保险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

三参考书目1 李玉泉著:《保险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6月第1版。

2 许崇苗、李利著:《保险合同法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02年10月第1版。

3 周玉华著:《保险合同与保险索赔理赔》,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

4 史学瀛、郭宏彬主编:《保险法前沿问题案例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

5 郑玉波著:《保险法论》,三民书局1998年修订版。

6 Raoul Colinvaux, The Law of Insurance, 5th ed. ,Sweet & Maxwel, 1984.第一编保险法总论第一章保险概述第一节保险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保险的分类第二章保险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第二编保险合同法第三章保险合同概述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类第二节保险合同的主体第三节保险合同的客体和内容第四节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中止和终止第四章财产保险合同分则第一节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第二节信用保证保险合同第三节责任保险合同第五章人身保险合同分则第一节人寿保险合同第二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第三节健康保险合同第六章保险索赔、理赔与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第一节保险索赔第二节保险理赔第三节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第三编保险业法第七章保险组织的监督管理第八章保险经营的监督管理第四编保险法律责任第九章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法律责任第十一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法律责任第十二章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一编保险法总论第一章保险概述第一节保险的概念和特征案例引入:##2005年春前某公司职工在工作期间猝死引起工伤赔偿案: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区别##2004年6月某公司轿车在内蒙古某地交通肇事案:工伤保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中之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一保险的概念《保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按照保险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划分,广义的保险可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基于社会保障政策的需要,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举办的一种福利保险。

社会保险属法定保险,一般由社会保障立法予以规范,其费用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资金或企事业单位资金和经费。

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

商业保险是指社会保险以外的普通保险,它以营利为目的,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一般受保险法规范。

我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以商业保险为限。

保险的实质不是保证危险不发生、不遭受损失,而是对危险发生后遭受的损失予以经济补偿。

其最大的功能在于将个人与生活中因遭遇各种人身危险、财产危险、及对他人之责任危险所产生之损失,分摊消化于共同团体。

保险具有减少社会问题,维持社会安定,促进经济繁荣之作用。

因此,保险也被称为社会的稳定器。

二保险的特征(一)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障制度,具有互助性。

保险是为维护社会的安定,通过运用多数社会成员的集合力量,根据合理的计算,共同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少数社会成员因特定危险事故或因特定人身事件发生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是“集众人之力救助少数人灾难”的经济保障制度,其基本原理是聚合风险,分散损失。

(二)保险是一种具有经济补偿性质的法律制度,是一种双务有偿的合同关系。

保险是一种因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这种债权债务关系是基于保险法律规范和保险事实而产生的保险法律关系,其实质是当事人互为约定承担给付义务,即投保人承担给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保险法律关系中,保险人的责任与一般民事赔偿责任的区别在于,投保人所遭受的损失是由不可抗力等危险事故造成的,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和给付责任是基于保险合同设定的一种义务,具有对损失进行经济补偿的性质;而一般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是当事人的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

(三)保险以特定的危险为对象。

危险的存在是构成保险的一个要件,无危险则无保险。

作为保险对象的危险(即可保危险)必须具备如下特征:1纯粹性。

危险按性质不同可以分为纯粹危险和投机危险。

纯粹危险是指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危险,如火灾危险。

投机危险是指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危险,如股市风险、企业的经营风险等。

保险人承保的危险一般是纯粹危险,对投机危险,保险人一般是不能承保的。

2不确定性。

(1)危险发生与否具有不确定性:不可能发生或者肯定要发生的危险,不能构成保险危险。

(2)危险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损失程度(即所导致的后果)不能确定。

3 意外性。

(1)危险的发生是不可预知的。

(2)危险的发生或危险损害后果的扩展不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故意的行为。

4 事先约定性。

就具体保险合同而言,只有发生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危险,保险人才予以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第二节保险的分类保险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作多种分类:一按照保险标的划分,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一)财产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

财产保险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1狭义的财产保险又称为财产损失保险,是指以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如家庭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等。

2广义的财产保险包括狭义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1)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他人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包括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等。

(2)信用保险是指承保被保险人因他人不诚实、不信用或主观原因不履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保险。

(3)保证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其本人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二)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人身保险又可分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和人寿保险等。

二按照保险责任发生的效力依据划分,保险可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保险法》第十一条:“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一)自愿保险自愿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保险合同而产生的一种保险。

这种保险责任发生的效力依据是保险合同,投保人享有投保或不投保的自由,保险人则可决定是否承保。

绝大多数保险属于自愿保险。

(二)强制保险1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国家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强制实施的保险。

其保险标的为多与人民生命、健康和国家重大经济利益有关;其保险对象、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等皆依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

如即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

2 建立强制保险的原因(1)高度危险行为的社会保护(2)高度危险作业工具的保险(3)保证保险公司经营盈余的保险三按照保险人是否转移保险责任划分,保险可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

原保险又称第一次保险,是指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由自己对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保险。

再保险又称分保或第二次保险,是原保险人为减轻或避免所负风险把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

再保险的目的主要是分散风险、扩大承保能力、稳定经营,因此再保险也被称为“保险的保险”。

《保险法》第二十九条:“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告知再保险接受人。

”四按照保险人的人数划分,保险可分为单保险和复保险。

单保险是投保人对于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一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

复保险,或称重复保险,是投保人对于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数个保险人分别订立数个保险合同的行为。

此外,按照保险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保险可分为国内保险和涉外保险;按照保险标的的价值,保险可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按照所保对象与被保险人的利害关系,保险可分为积极保险和消极保险。

第二章保险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一保险法的概念(一)概念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

保险关系是指参与保险活动的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保险监督管理关系和保险合同关系。

广义的保险法不仅包括保险法典,而且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保险的规定。

保险法既是组织法,又是活动法,其内容一般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

而狭义的保险法是指保险法典。

(二)世界保险法的历史保险立法经过了从私法到公法的发展过程。

20世纪30年代以来,鉴于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深刻变化,国家干预主义逐渐取代自由放任主义,这对立法产生的影响是公法、私法出现了相互融合,这一客观存在使保险法逐步丧失传统商法的特点,具有了经济法的特质。

其一,保险是风险集散的特有制度,是风险主体间的互助协作,具有社会性、公益性,其中安全性是第一属性,营利性是第二属性,可见保险是以社会为本位的。

其二,保险合同权责的依据主要不是保险合同法,而是国家对保险关系主体权责直接的法律界定,体现了国家干预和国家意志。

其三,保险关系包括保险监督管理关系和保险合同关系,体现了经济法的纵横统一。

保险法最早可追溯到公元前罗马法中关于共同海损的规定,而现代意义上的保险法则形成于十四世纪以后的海上保险法。

(三)保险法的立法体例目前,世界上存在以德国保险法为代表的德国法系、以法国保险法为代表的法国法系和以英美等国为代表的英美保险法系。

保险法的立法体例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制定单行保险法律,如英国、美国、丹麦、瑞士、德国、中国、泰国等;(2)在民法典中规定,如意大利、前苏联及东欧国家等,将保险法作为民法典的一章;(3)将保险法列入商法典中,如法国、西班牙、荷兰、日本、比利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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