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的独特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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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的独特性体现在哪些方面世界贸易组织作为国际性的贸易组织,在世界贸易和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和其它的国际性组织和政府间机构相比较,世界贸易组织有其自身显著的特点,对这些独特性的分析有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世界贸易组织。

一.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专业性的贸易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是管理世界贸易的专门组织。

《WTO协定》前言指出,WTO的基本宗旨在于通过建立一个开放、健全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有效需求的大幅度稳定增长,以及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

从这些可以看出为世界性贸易服务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它的专门职责就在于对世界性贸易进行管理和协调,这种职责使其区别于国际性体育组织奥委会、国际性卫生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性货币组织国际货币基金会等其它专业性组织。

《WTO协定》及世界贸易组织其它协定的主要内容都是关于世界性贸易的规定,如:《WTO协定》与DSU都强调在争端解决中保持与GATT争端解决的连贯性,GATT争端解决机制对WTO争端解决是有借鉴意义的。

WTO最主要的法律渊源《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书》作为WTO协定的一部分对全体WTO成员具有约束力,对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做出了规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对国际货物贸易中非歧视性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贸易法规透明度原则等几大主要贸易原则做出了规定。

《进口程序许可协定》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等又对世界货物贸易中关税规则和非关税规则做出了规定;WTO《反倾销协定》和《保障措施协定》等也对世界贸易中贸易救济规则进行了规定。

从这些协定的内容可以看出,世界贸易组织的所有活动和规则就是围绕着世界性的贸易而制定和开展。

《WTO协定》第3条提出了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从这些职能上也能反映出世界贸易组织的性质。

世界贸易组织的执行职能、提供谈判场所职能、争端解决职能和政策审议职能等都是为管理何服务世界贸易而所必须的。

2.世界贸易组织是国际性的组织,成员范围广泛,成员利益多样化
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不仅要解决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还要解决成员国与国际组织及单独的关税领土之间,以及国际组织与关税领土之间或者它们相互之间的贸易争端,WTO争端之
中当事人范围比国际司法之中范围明显较宽。

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多边的世界性贸易组织,其成员国众多,不同国家间既有各自利益也有共同的目标,所以世界贸易组织在制定规则和开展活动的时候必须充分考虑各国的利益与需求以达到各方的平衡,而各成员国为了本国的利益也在WTO规则范围内进行博弈,争取本国利益最大化。

在博弈达成规则的过程中各方仅仅考虑本国的利益是不行的,因为其他成员国可以选择接受或拒绝,所以各方在提出自己议题和建议时还要预测其他成员方反应及这种反应对本国利益的影响,再根据这些预测做出最佳的选择。

只有议题能够得到多数的国家赞同,符合多数国家的利益,在充分的合作和相互的妥协下,才可能达成最后的普遍规则。

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以合作为基础的组织,只有各成员国充分合作求同存异,才能达成一致,保证整个多边贸易体制的健康运作和良性发展。

在世界贸易组织未来发展当中,争端机制的有效运行、在决策程序上如何使各国达成“协商一致”和如何进行世界贸易组织内部的有效管理和运作等将成为WTO面临的重大课题。

3.世界贸易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具有立法、行政和司法权。

世界贸易组织每一成员均应给予世界贸易组织履行其职能所必须的法定资格。

这一法律地位,使得世界贸易组织在国际法框架内享有特权和豁免权,能够缔结国际协定、进行国际损害赔偿诉讼。

相应的,世界贸易组织官员和各成员方代表在独立执行与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职能的时候,也享有每个成员提供的必要的特权和豁免权。

世界贸易组织是由一系列规则组成的,而这些规则绝大多数都与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行为密切相关,这对成员国国内行政法和行政法律行为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比如世界贸易组织的“透明度”原则就要求成员国相关政策法规行政裁定和与他国签订的协议要及时公布,发生变化要及时通知。

WTO争端解决方法具有司法的性质,这从一些事实上面可以表现出来:一是设立了专门解决争端的职能机构DSB;二是在争端中引入上诉程序,设立常设机构受理争端方的上诉。

但是,由于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间合作的政治性,其争端解决方式也有着司法性以外的特点:比如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协商是必经程序,只有协商未果才能进入正式的司法程序;另外,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机构专家组,上诉机构不是法院,其报告也并不是判决,报告不是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
4.世界贸易组织宗旨和争端解决的独特性。

2009级法硕一班杨涛
世界贸易组织虽然是一个贸易性的国际组织,但是在促进世界贸易发展的基础上,它还有着自身独特的使命,“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度稳定增长。

”“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

”等都是其宗旨。

而建立一个完整的多边贸易体系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目标。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将“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度稳定增长。

”这一宗旨放在首位,是对世界贸易组织终极目标的明确,有关生活水平提高、就业扩大、收入增加和有效需求稳定增长方面是经济增长衡量的基本指标。

1994年《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强调应“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并通过建立环境与贸易委员会来帮助指导有关方面的政策,此外在《关贸总协议》第20条、《关于贸易与环境的决议》、《农业协议》等条约和文件中都规定了保护人类健康与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健康和保护环境等内容。

乌拉圭回合是发展中国家积极主动参与国际经济组织活动的开始,乌拉圭回合的一揽子成果也为发展中国家创造了一定的发展机遇。

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继续和发展了许多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规定。

在乌拉圭回合的基础上,世界贸易组织构建起一个强化了的多边贸易纪律框架,加强了争端解决机制,增加了处理专门问题的多边程序,为全球贸易自由化提供了一个场所,为全球合作和区域组织的发展指明了方向,这些都使得世界经济贸易秩序在一个良性的轨道中发展。

WTO争端解决方法很多,这些方法归纳起来大致可以分为政治性的和法律性两类,但是很多时候这些方法都带有复合性。

政治性的解决方法有协商、调解、调停、专家组、上诉机构和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法律性的包括对建议和裁决执行情况的监督、专家组程序、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裁定、仲裁等;这些方法组成了WTO独特的争端解决机制,其争端解决机制的复合性也反映出世界贸易组织调控方式的多样性,所以世界贸易组织不仅不同于单一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也不是国内法意义上的司法机关,有其自身独特性。

WTO虽然制定了比较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但其目的不是为了明确是非,也不是惩罚当事方行为,而是找到各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法,恢复有关各方利益平衡。

主要表现在:首先,WTO强调协商解决争端,避免对抗;其次,专家小组成立后,争端各方仍然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争端,而不是简单的适用WTO的法律;再次,DSB审议专家小组报告时首先考虑的是报告中提出的建议能否被争端当事各方接受;最后,即使当事双方不执行
DSB的建议或裁决,DSB也不是立即授权一方对另一方采取报复措施,而是促使双方再次进行磋商,以寻求双方满意的补救办法。

从这些可以看出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国际仲裁实用主义和调和主义的特点。

5.WTO管辖范围广泛,将货物、服务和知识产权融为一体,置于其管辖范围之内。

1994年制定的世界贸易规则涉及国际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国际投资等内容,而服务贸易和与服务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则则是在乌拉圭回合中第一次被纳入世界贸易组织体系。

乌拉圭回合之前几次多边贸易谈判主要以国际货物贸易的关税减让为议题。

但是随着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上升,在长期的磋商和妥协让步后在乌拉圭回合中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从而确定了世界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总体框架。

知识产权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日益显示其所带来的巨大的财富效应,进入20世纪70年代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呈现迅猛发展趋势,而知识产权侵权贸易也日益增多,引起发达国家高度关注。

经过艰难谈判,1994年4月在摩洛哥签署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冒牌货贸易协定》。

6.世界贸易组织相关协定和协议具有强制性,对成员国有约束力。

WTO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准司法性质的争端解决机制,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由其各成员国国内立法部门批准,因此,可以说WTO的协定和协议与各成员国国内法出于同等地位,各成员国应该执行争端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

WTO成员不分大小,必须遵守WTO管辖的多边协议,并以“一揽子”方式接受WTO的协定和协议。

世界贸易组织主要是通过运用WTO协定及其附件这一整套法律规则和法律手段来规范其成员国的行为,平衡各成员国间权利义务的关系,解决成员国间相互纠纷,最终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平衡运行。

法律规则是世界贸易组织存在的基础,法律手段是它运行的方式,法律制定及其适用的统一性是各成员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的基本前提。

各成员国都负担相应的义务,其国内政策和法律与世界贸易组织原则和规则相违背的,需要得到各成员国的修改以适应世界贸易组织。

世贸组织规则是一个庞大的体系,主要包括四大基本原则,即:“非歧视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普遍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司法审议制度”和“法制统一原则”。

比如世界贸易组织规定:与贸易有关的各项法律、规章、政策、决定包括司法判决,“均应迅速公布,以便使各成员方政府和商人充分了解。

”世界贸易组织更明确提出“成员方有义务对不符合WTO规则的行政法规、规章和措施进行司法审查。

”重大的影响是在政治体制方面,WTO设定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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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审议机构,对各成员国贸易政策进行定期审议。

按照世贸组织规则,一是要求政府依法行政,并在政策和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中增强透明度或公开性;二是要求政策法律的统,破除地方保护主义;三是要求以司法为终级裁判权威,并确立法院对行政行为的的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人议定书》第18条规定,在中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后的8年内,世界贸易组织将对中国执行WTO协定及本议定书项下各项承诺的情况进行每年一次的“过渡性审议”,要求中国在规定的时间就议定书附件IA 所列的事项向世界贸易组织下属的各个理事会或委员会提出报告,并对各审议机构可能提出的所有问题作出回答。

这种过渡性审议机制和世贸组织其他成员国的立法,无疑会对我国法律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直接受影响的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那些与WTO规则明显冲突,与我国人世承诺明显不一致的规则。

对于这些规则,我国承担迅速修改和完善的强制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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